土地整理是補充耕地的主要渠道。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主要是通過實施土地整治工程,因地制宜,剝離耕作層,改良土壤,綜合治理田、水、路、林、村,使新增補充與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匹配。耕地占補平衡在數量和質量上嚴格按照“占壹補壹,優勢互補”的原則。對因自然條件不能達到占用耕地質量的,按等級進行數量和質量折算,通過增加壹定面積實現耕地占補綜合平衡。
1.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
(1)凡建設占用耕地,必須履行開墾耕地的義務;
(二)開墾耕地的責任人是占用耕地的單位;
城市建設用地統壹征收後,由市縣人民政府承擔土地復墾義務,土地復墾費用可計入建設用地成本,但責任必須由市縣人民政府承擔;
對城市建設區以外的建設項目用地,由承擔開墾耕地義務的建設單位負責,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驗收;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村集鎮建設占用耕地,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監督驗收。
(3)土地復墾資金必須落實;
(4)實施耕地開墾;
(5)不具備復墾條件,或者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復墾費,當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復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