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是單位普通員工。退休後,他們靠每月固定的養老金生活,壹直住在多年前從單位買的房子裏。
公婆的五個孩子中,只有小惠的丈夫盡力照顧老人。兩姐妹嫁到外地,很少回來;大哥大姐平時不知道自己在“忙”什麽,所以壹天都見不到面。四人“默契”地把老人留給了小輝的丈夫。
小惠和老公都是很善良很善良的人。雖然我偶爾也會抱怨哥哥姐姐們的做法,但說到照顧父母,他們經常會互相安慰:
“不用管別人,做好自己該做的,對父母對自己的良心就好。”
這種情況下,不可能說心裏沒有隔閡。慢慢的,兄弟姐妹之間的交流越來越少。
公婆退休後身體壹直不好。小惠和老公經常回去探望,但只是來回跑腿。兩人收入都不高,但即便如此,老人也拿不出醫保的費用,小惠和丈夫承擔。
然後我公公先走了。婆婆壹個人留下,他們不放心,就商量著把她接過來壹起住。其他四個孩子得知此事後,更是樂得清閑。
小惠的丈夫在退休前意外去世。處理完此事,家裏對丈夫的撫恤金分配產生了很大的爭議:這麽多年過去了,婆媳之間已經建立了非常深厚的感情,雖然婆媳之間比母女之間還要親。婆婆堅持要把自己的股份全部給小惠,其他四個孩子輪番勸說。最後婆婆生氣了,這件事終於解決了:
“這件事與妳無關!我想給誰就給誰,再也不會有人跟我提這件事了!”
丈夫去世後,“娘倆”壹個人生活。小惠和丈夫的兄弟姐妹沒有聯系。就這樣,小惠壹個人照顧了婆婆十幾年,直到婆婆去世。
去世前,婆婆單獨告訴小惠,她套房裏所有的存款,包括存折,都給了小惠。處理完婆婆的後事,小惠把老人的意思和打算處理的事告訴了老公的兄弟姐妹。誰知結果完全出乎她的想象:不僅做不到,還發生了沖突!
起初,丈夫的四個兄弟姐妹堅持平分老人的房子和積蓄。小惠什麽事都沒有!經過壹番爭鬥,四個人選擇了讓步:他們被分成了五份,小輝拿走了其中的壹份。
小惠不同意。這麽多年,她和老公壹直照顧公婆,然後十幾年,都是自己壹個人在支撐,有困難也有個人的努力。這些不算嗎?
經過長期鬥爭,我不得不提起訴訟。最終的結果讓小惠很失望:
小惠得到公婆財產1/6,因為有壹部分被老公的財產“抵消”了。
對於這個結果,小惠實在無法理解和接受,甚至壹度對自己的行為產生了懷疑:她是在“打架”嗎?如果這是壹個合理的結果,將來哪個媳婦會願意贍養公婆?
自我懷疑:我們應該提倡什麽?這是壹個真實案例。
讓我們先來看看壹些基本情況:
婆婆口頭表達無效。第壹,婆婆無法獨自處置自己的房子和積蓄,因為只有壹部分屬於她個人;第二,這種表達不代表遺囑,不符合口頭遺囑的形式要求。小惠作為兒媳,在丈夫去世後代替丈夫,對公婆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可以作為第壹順序法定繼承人,與公婆的其他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因為小惠的丈夫先於婆婆去世,所以小惠丈夫的遺產通過婆婆合法地由她的四個兄弟姐妹繼承。於是,權衡之後,我們互相“抵消”,從小惠從公婆那裏繼承的遺產中扣除這壹份,“返還”小惠壹家。除了第壹個依據,其他兩個依據都值得商榷。
第壹個依據是,小惠婆婆的房子和存款屬於公婆的財產,婆婆不能單獨處分。之前婆婆單獨對小惠口頭表達過的財產分配的意思。如果被認定為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見證。所以不能認定為遺囑。
第二個依據是,根據繼承法,包括明年即將實施的民法典,有相關規定:對公婆或公婆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女婿,屬於第壹順序法定繼承人。但作為法定繼承人,贍養義務的多少並不作為分配的依據,而是遵循所有法定繼承人“平等”繼承的原則。從這個角度來看,顯然有失偏頗。
第三個依據。因為小惠的丈夫在婆婆去世較晚,根據法定繼承,婆婆有權繼承小惠丈夫的遺產。但是我婆婆沒有任何表示(比如書面放棄)。因此,默認是接受繼承。婆婆去世後,這部分遺產按照法律規定由婆婆的子女(包括小惠的子女)繼承。做壹個“摸”的動作,無非就是做壹個平衡。然而,這種“到來”是否應該,恐怕才是本質問題。
小惠的疑惑完全可以理解:
錢的分配代表什麽?或許,它不代表錢多錢少,而是壹種取向,是價值觀的取向——是專註於財產分配的算法,還是倡導子女贍養父母?
繼承公婆的財產算不算貪心?如果是,那為什麽不履行贍養義務的人享有與自己平等的財產分配權?誰「貪心」?
小惠外遇的結論,稍微可取的是,判定小惠為第壹繼承人。此外,還有壹個非常明顯的特點:記賬——根據繼承規則計算分配份額,就像把“1+1”計算成等於2,就是正確答案。但卻忽略了“1+1”的問題——這才是這件事結局的本質。
如果只計算結果不考慮過程,那麽我相信很多人會選擇“避重就輕”:贍養老人的過程比較麻煩,所以我們選擇回避;老人去世後,算賬很簡單,就等著分吧。
這是我們想看到的嗎?如果有,相信會“迷茫”。
這件事有幾個知識點:
1.關於小輝老公的退休金。
小惠在丈夫去世後有了撫恤金。
這筆養老金不是小惠丈夫的生前財產,不涉及繼承。從養老金的分配來看,參考的是法定繼承——因此,應該由小惠、子女和小惠的婆婆來分配。
這部分錢,小輝老公的兄弟姐妹,無權分割,更不能影響別人的分配意見。所以小惠婆婆生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2.關於財產繼承問題。
在這件事上,a * * *先後繼承了三次,分別是公公去世,丈夫去世,婆婆去世。
公公去世後,公婆的財產有壹半是合法繼承的。五個孩子和小惠的婆婆由六個人平均繼承。丈夫去世後,與小惠* * *的壹半財產發生了合法繼承,由小惠、孩子(以上事情未提及)和小惠婆婆平分。婆婆去世後,婆婆的財產(包括她本人、繼承公公的人、繼承小慧丈夫的人)由其在世的四個子女和小慧(作為第壹繼承人之壹)平均繼承。上述分配基於合法繼承。
對於子女多、子女孝順程度不同的家庭,當然也包括像小惠這樣的兒媳(或女婿)代替配偶全心全意養老的情況。法定繼承存在上述問題。
讓我們做壹個假設:
假設小惠的丈夫去世時,婆婆書面放棄了小惠的繼承權,或者小惠的婆婆通過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小惠為其個人合法財產(包括繼承小惠的份額)的唯壹繼承人,那麽結果完全不同:
小惠自己的財產還在自己家裏,丈夫的兄弟姐妹無權分割;公婆財產的三分之二將由小惠繼承。無論如何,比1/6強多了——更重要的是,對小惠媳婦的贍養行為有了起碼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