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經批準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按照“占多少,補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保護區用來補充耕地等等都是占補平衡的領域。
《關於嚴格控制耕地用途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為守住654.38+0.8億畝耕地紅線,確保可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不減少, 要根據同級政府掌握的耕地目標,對轉為其他農用地和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耕地進行年度“進出口平衡”,即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和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的,要通過林地、草地、園地等方式進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