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大概寫於公元前52年,對話體,西塞羅本人為說話人,其弟昆塔斯和密友阿提克斯為想象中的對話者。《論法》可能是未完成的草稿,代代相傳,分三卷。曾評論《理想國》和《論法》的古羅馬作家馬克·羅比烏斯在《農神節》(又譯《薩爾圖努斯的節日飲酒》)中指出,所引用的相關語句出自西塞羅的《論法》第五卷。因此,可以推斷《論法律》至少有五卷。根據《論法》現有的文本內容和邏輯結構,有研究者推測《論法》應該由六卷組成,或者至少是計劃寫成六卷。有研究者甚至推測,《論法》可能有八卷或計劃寫成八卷。上述研究者還推測,第四卷是《審判法》,第五卷是《職權法》,第六卷是《執法法》,第七卷是《家庭教育法》,第八卷是《公民法》。
西塞羅的《論法律》,鐘樹峰譯。
《論法》可視為《論* * *與國家》的續篇,實際上闡述了《論* * *與國家》中已經論證過的* * *與國家的完善法律,總結了古羅馬建國以來的治國實踐,融合了柏拉圖、亞裏士多德、斯多葛派的政治法律哲學。第壹卷* * *第24章第63節講法的本質,即從哲學高度討論自然法。第二卷* * *第27章第69節關於宗教法,實質上是通過宗教法進壹步闡明自然法,如法與神、法與傳統、法與人性、自然法與人法的關系等等。第三卷* * *第二十章第四十八節論述的是官法,實質上是解釋自然法在官法中的體現,或者說是解釋自然法對官法的要求。總之,《論法律》主要闡述了以下政治和法律哲學思想:
第壹,自然法思想。西塞羅闡述:“法律是植根於自然的最高理性,即允許做應該做的事,反之亦然;法律就是這種牢固樹立在人們心中的理性。”“法律源於正義,是自然力,是理性和合理性,是正義與否的標準。”“我們為正義而生,正義的根源不是信仰而是自然。”“天生被賦予理性的人,被賦予了正確的理性,所以被賦予了法律,也就是命令和禁止做什麽的正確理性。給法律就是給正義。”西塞羅以此來解釋法律的目的:“人類的法律是在自然本性的指引下懲惡揚善。”西塞羅接著得出結論:惡法是非法的:“世界上最愚蠢的事情就是認為只要得到人民代表大會或立法的批準,它就是正義的。”“如果正義是由人民的投票、君主的法令或法官的判決建立起來的,那麽支持搶劫、通奸或偽造遺囑的法律也會建立起來。如果愚蠢的人可以通過投票推翻自然法,難道他們不會制定法律讓邪惡有害的法規變得美好有益嗎?如果法律可以把非正義描述為正義,難道不能把惡定義為善嗎?”西塞羅由此得出結論:“區分善惡的唯壹標準是自然法。”“制定法律是為了公民的福祉、國家的安全和人類的和平與幸福...那些首先頒布這種法律的人向人民宣布,他們將制定並實施使人民生活光榮和幸福的法律;以這種方式制定的東西叫做法律。由此可見,違背承諾,制定任何對人民有害、不公平的法規,根本不是法律。”“這種對國家有害的決定,即使是人民通過的,也不能稱之為法律。”
西塞羅的《論法律》,鐘樹峰譯。
第二,國家治理的理念。西塞羅闡述說:“沒有什麽比治理更符合正義和自然...沒有治理,就不可能有家庭、城市、國家或整個人類,也不可能有自然或宇宙本身,因為宇宙服從眾神,大地和海洋服從宇宙,人類的生命服從最高法的命令。”他認為主權自古就有:“所有古代民族都曾被國王統治。這種主權原本是給那些極其公正和明智的人的...後來,這種力量由他們的後代代代相傳...即使是那些不願意接受國王統治的人,也不是不願意服從任何人,而只是不願意永遠服從同壹個人。”他強調:“官方權力的分配決定了國家的治理。不僅要對官員的治理作出規定,還要對公民的服從作出規定。”有必要“通過平衡的法律權力分配建立壹個和諧而溫和的國家政權。”他闡述了建立和行使國家治理權的目的:“人民的安全和福祉是最高的法律。”
第三,法治。西塞羅指出,治理的權力應當依法行使:“權力應當合法。”“官員的職責是依法、正確、有效地實施治理。就像法律指導官員壹樣,官員也以這種方式指導人們。官在講法,法不在講官。”“遇到不屬於官員職權範圍的事情,人民要選舉官員來實施管理,賦予他們權力。”
第四,分權制衡的思想。西塞羅明確主張分權制衡監督:除設立最高執政官外,還應設立治安官、文官、監察官等官職,並賦予相應的權力,從而形成制衡監督的局面。西塞羅闡述:元老院由長老組成;參議院的決議可以被同樣的權力或更高的權力否決。這個更高的權力指的是人民或人民代表大會。西塞羅知道每壹種權力都有其缺點和優點。例如,他在列舉了《護民官》壹職以昆圖斯為借口的種種弊端後,作為對話者分析說:“無論妳批評什麽,忽視它的優點,只指出它的缺點,只批評它的缺陷,都是不公平的。如果妳對它吹毛求疵,妳甚至可以把領事貶得壹無是處...《論壇報》確實有不好的壹面,但如果沒有惡,也就沒有善。”他也知道分權和制衡是壹種妥協的藝術。作為對話者,他解釋說,昆塔斯提到的不滿的盟友龐貝應該考慮“不僅是理想的選擇,也是現實的選擇。”。他顯然認為這種權力是我們國家必須恢復的...壹個明智的公民不會采取危險的方式去拋棄壹個無害的、深受人民歡迎的、甚至難以割舍的東西。"
西塞羅的《論法律》,鐘樹峰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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