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補償平衡條件
(1)占用土地的條件。
1.嚴禁占用自然保護區、基本農田、壹級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土地。
2.嚴格控制占用藍線用地、森林(郊野)公園和地質公園、已建成的公園綠地、區域綠道、影響城市總體規劃綠地系統完整性和連續性的綠地。
(2)添加地塊的條件
1.補充用地應為居住、商業、工業、倉儲等總體規劃中非強制性用地。、以及綠地、交通設施、公共管理和服務設施、公共設施等總體規劃中強制規定的用地。在已批準的法定圖則(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土地整備規劃研究等。
2.添加的地塊和占用的地塊應位於同壹街道範圍內。如果真的不滿意,應該在同壹個行政區內(包括新區)。
3.新增地塊的總面積不得小於占用地塊的總面積。補充地塊只允許平衡壹次,不能重復使用。
4.復墾後的土地現狀應為生態良好的綠地或空地。城市更新單元範圍內的復墾土地可以是綠地、交通設施、公共管理和服務設施、公共設施等具有強制性內容的土地。由更新單元規劃確定,但應在更新單元規劃的分期實施計劃中作為首期拆遷進行規劃。
5.增加的地塊要盡量集中連片,避免出現整塊占地,增加零星用地的現象。
6.同時,占用已批準法定規劃的壹般規劃綠地和公園綠地的,新增用地應為新規劃綠地,即需要將已批準法定規劃的其他建設用地性質規劃調整為公園綠地。占用總體規劃綠地,但經批準的法定圖則為建設用地或者法定圖則未覆蓋的,補充用地可以是經批準的法定圖則的規劃綠地或者新規劃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