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建設用地項目補充耕地合格率低的地區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暫停該區域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各地要進壹步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制定耕地占補平衡考核年度計劃和方案,明確工作機構和具體工作人員,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2)進壹步建立和完善補充耕地指標儲備制度。今後,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報批時先填後占,省裏不再收取耕地開墾費。未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不得通過用地審批。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因當地人民政府補充耕地儲備指標不足,不能滿足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需要的,可以在地區之間有償出讓補充耕地儲備指標。各市要預測下壹年度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數量,制定補充耕地的計劃。缺乏土地儲備資源的地區,應當按照合法、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積極委托土地儲備資源較多的地區開發耕地和儲備指標。
(三)要進壹步加強耕地占補平衡核算管理和補充耕地資金管理制度,確保本行政區域內非農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省廳將定期與各市核對占補賬,從10開始每年進行集中核查,確保占補平衡準確。
(4)要進壹步規範補充耕地計劃填報工作。今後,各市上報用地批準文件時,必須填寫補充耕地驗收數。對於各市自行審批的非農建設項目,也要將補充耕地計劃報省廳備案,登記臺賬,核減相關指標,避免出現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