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體系的形成和發展經歷了理論基礎、初步建立、成熟體系和完備體系四個歷史階段。
(1)先秦:中國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
作為中華法系的理論奠基階段,中華法系的基本法律概念和壹些具體法律制度初步形成。夏商周時期屬於中國文化思想風格形成的關鍵時期,也是中國基本法律觀念形成的關鍵時期。
夏商時期,神權思想盛行。夏商時期的法律也表現出服從天命和“代天刑”的特點。“違命”和“逆命”成為商代法律中的壹個重要罪名。大案要案的審理往往靠占蔔來決定。西周政權建立後,需要新的思想和理論。
周人的智慧在於既維護天命神權的基本理論,又根據自身的政治需要賦予“天命”新的含義,以解決周朝統治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問題。周人的新思想是“以德配天”和“尊天護民”論
西周統治者在構建法制的過程中,堅持“尊天護民”和“以德配天”的指導思想,形成了“明德慎刑”的法律原則,主張重視德治,慎刑。中國法制的人文精神,“德治、法治”和“以人為本”的思想都源於周人的“以德配天”論。
(2)秦漢魏晉南北朝:中華法系初步建立。
秦漢魏晉南北朝作為中華法系的初始階段,中華法系的核心概念和主體體系逐漸發展定型。從秦帝國建立到西漢中期的90年,是中國歷史上國家治理指導思想的重要探索時期。
從治國指導思想的理論探索和政治實踐來看,這壹時期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壹階段:以法家為首的秦朝“以法為本”,實行國家治理。
第二階段:漢初“無為而治”。西漢初年,統治者接受了秦“二死”的教訓,拋棄了“以法為本”的指導思想,轉而采用黃老的道家學說,奉行“無為而治”的執政方針。
第三階段:漢中葉,儒學“獨尊”。漢武帝時期,“無為而治”已不適應國家治理的需要,治國理政的指導思想再次大調整。經過董仲舒豐富和改造的儒學是取代“黃老論”的儒學。
漢代中期以後,經過魏晉南北朝,在正統儒學的指導下,傳統法律經歷了“儒學化”的過程。中國法制的壹些重要制度就是在這壹時期創造、修改和發展起來的,並在政治和法律實踐中逐步形成,不僅豐富了中國法制的思想內涵,也為其走向成熟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3)隋唐:中國法制的成熟。
隋唐時期,中國法律體系完全成熟。隋唐是中國經歷了社會大動蕩和南北分裂後的壹個統壹政權。統壹的政權需要統壹的思想和統壹的法律。初唐統治者致力於實現理論統壹和法律統壹兩大目標。
唐朝貞觀、永輝時期,朝廷做了兩件大事。第壹,五經考證和五經正義編纂;第二,修改法律,制定唐律略論。前者是統壹理論,確立國家主流思想;後者是編纂法典,建立全國統壹實施的法律體系。
《五經正義》的編撰和頒布,不僅標誌著儒家思想的內在統壹,也標誌著儒家學說回歸正統官學和主流思想的地位。
《唐律論》的制定和實施,完成了以《詩》、《書》、《易經》、《春秋》為代表的儒家經典對法律規範的改造,完成了社會主流價值觀向國家法典的實質性融入,促進了中國文化精神與法律制度的深度融合,代表了中國法律制度的成熟。
作為壹種成熟的形式,唐律對東亞和東南亞國家的立法產生了重要影響。8世紀至14世紀,日本的大寶法、養老法、韓國的高麗法、越南的刑法等基本法典從內容到形式、從觀念到原則都直接移植了《唐律》。
(4)宋元明清:中國法制發展完備。
宋代社會的發展從三個方面推動了中國法制的新進步。第壹,商品經濟的萌芽和經濟交往的加速,促進了所有權、產權交易、合同和違約責任等相關法律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其次,農民對土地的人身依附性減弱,促進了人口流動性的增加。在理學的倡導下,國家統治者將社會治理的重心下移,在基層社會治理過程中充分發揮家族組織和家族法規的作用。
再次,中醫技術的發展,加強了對人體結構的認識,提高了對人體損傷病例的醫學分析能力。以《冤獄集》為代表的法醫學著作的出現和應用,使中國法制的法醫學達到了當時世界的最高水平。
明清兩代對中國法制的主要貢獻有:根據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的新要求,全面加強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國家的“大壹統”格局,維護中央集權,建立了系統的官員管理法律制度,促進了中國法制整體的進壹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