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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在制定法律、編制戶籍、安置六國貴族、整頓社會風俗等方面起到了什麽作用?

主要特征

秦律有保護奴役和剝削的制度,繼續對輕罪重罰,註意運用法律調整經濟關系。形成了壹系列具有鮮明特色的秦法律制度。

1,法從君出,君任意。

秦始皇統壹全國後,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為擁有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至高無上的主人。據史書記載,秦始皇統壹全國後,自稱始皇帝,將“命”改為“制”,“令”改為詔,使之成為最有效的法律規範。同時“白天破獄”“晚上管書”,把行政和司法牢牢控制在自己手裏。因此,維護皇帝至高無上的權力和權威是秦朝立法和司法的首要原則。

2、依據法律,嚴懲不貸。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張。從史書記載可以看出,秦始皇執政後,將法令推到了治國的最高位置,長期的法治使得法令在秦朝的社會生活中具有廣泛的權威。秦統治者在提倡“以法為本”的同時,也將“重刑”原則推向了極致,對全國實行了前所未有的嚴酷的刑罰統治。歷史上,秦朝刑罰種類繁多,行刑方式之殘忍是其他朝代所不能及的。“法治”和“重刑”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征。

3,治術,皆有法。

為了實行“法治”,秦始皇的統治者非常重視立法,立法範圍不斷擴大,法律規範也越來越細致。從現存史料來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和訴訟等類別,涵蓋軍事、外交、錦衣衛、社會保障、商業、金融、手工業、農田水利和司法訴訟等。法式也是秦代法制的基本特征。

4.法規統壹,百姓以官為師。

為了使法令在更大的範圍和更深的層次上得到實施,秦朝鼓勵並要求所有的臣民都要學法知法,規定官員必須通曉法律,而民眾在學習法律的時候要“向官員學習”。這也是秦法制的特點之壹。

秦朝立法概況

立法活動

鞏建七年(公元前408年),秦國頒布“初租糧”法令,確認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隨後,在向民眾獻祭時(公元前384年至公元前362年在位),頒布了“止於死”的法令,禁止使用奴隸進行人祭。孝公時,商鞅變法,開始大規模制定法令。當趙翔成為國王時,法律得到了進壹步的發展。秦王稱帝後,繼承了秦國原有的法令,並隨著封建經濟政治的發展,制定了許多新的法令。因此,在六國統壹前夕,秦國的法令名目繁多,體例內容相當完備。秦朝建立後,陸續制定頒布了許多新的法律和法令。

秦墓竹簡

1975年底發現的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竹簡,包括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本、法條問答、篆診。

雲夢秦簡***1155,內容極其豐富。秦代有18種法令:田法、穩園法、倉法、金部法、管氏法、貢法、工程法、法、君爵法、管氏法。此外還有生效法,這是關於郡縣官料帳核實制度的規定,其中部分內容已被收入秦十八法。

秦法雜抄有除官法、尤氏法、除徒法、華工法、藏法、獵馬法、牛羊法、傅法、屯表法、盜守法。

《法上問答》是以問答的形式對秦律的壹些條文、術語和意圖的解釋。

“關診室”是關於審判原則和案件的調查、勘驗、審理、扣押的規定和文書。

法律形式

從歷史記載和出土秦簡來看,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法:商鞅改法為法。法律是當時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2.秩序(制度與聖旨):秦始皇曾宣布:“命是制度,秩序是聖旨。”在當時,生命、制度、秩序、聖旨在法律意義上並無區別。法律和命令經常被同時使用。

3.形式:形式作為壹種法律形式,最早出現在秦朝,如上述的“閉診形式”,也要求司法官員“治獄”。

4.法律問答:法律問答以問答的方式清晰地解釋了秦律的壹些條文、術語和法律含義。這對正確適用法律,更有效地貫徹立法意圖具有重要意義。

5.出庭代理:是司法審判的例子。法律解答中多次提到“庭法”,說明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庭法”已經成為壹個可以在法律文本之外引用的例子。

此外,還有“過程”、“類”等法律形式。

主要內容

犯罪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

秦律的定罪量刑原則是:(1)以身高決定責任年齡。男性身高6英尺5英寸,女性身高6英尺2英寸。達到這個高度就開始負刑事責任,否則不承擔刑事責任。(2)辨別是否有犯罪意識。是否有犯罪感也是判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3)區分故意(“目的”)和過失(“非目的”)。在秦律中,故意稱為“段”,過失稱為“瀆職”。(4)共同犯罪。所謂數罪並罰,就是在數罪並罰的情況下,將數罪並罰的原則。(5)加重* * *罪。* * *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犯罪。* *罪社會危害性大,所以處罰較重。(6)自首和減刑。自首可以輕微減輕。(7)被誣告坐反了。誣告,秦律稱之為“誣告”。誣告陷害罪的成立必須是“控告”,即故意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控告他人,使無辜者有罪,或者使輕罪成為重罪。按照法律規定,控告人是按誣告論處的,這是誣告。

2.懲罰

懲罰的種類如下:

(1)死刑:秦朝沿襲了戰國以來執行死刑的方法,種類繁多。常見的有:①五刑,是壹種結合死刑的極其殘酷的肉刑;(2)宗族刑,即因自己犯罪而殺死親人的刑罰;(3)斬首的刑罰,即將犯人的頭砍下來掛在木桿上示眾;(4)棄城,即在人多的鬧市區,將犯人作為被公眾拋棄的刑罰執行。

(2)體罰:除了跟隨墨老的名字(両), 両,両,(分為割掉左右腳趾)和宮刑,秦朝還廣泛使用體罰和勞役刑。

(3)監禁(勞役刑):監禁是對罪犯施加的強制勞動(勞役刑)的刑罰。包括:①程丹和蚌埠。《漢惠帝實錄》引用應劭的話說:“設城者,當起治城”。那就是早起,承擔造城的苦役。按照生理條件,犯罪的女人不應該造城,而應該去做米的勞動。(2)鬼交,白魅。“鬼薪”是強迫男囚去森林裏砍柴,白米是強迫女囚選米使其變白,兩者都是用於祠堂祭祀。③司各特,如司各特。板車,指候賊,即強迫男犯到邊遠地區服苦役,防外匪;女囚和牧羊人壹樣,指的是相當於牧羊人的勞動。(4)懲罰,重復。懲罰和改造是最輕的懲罰。男囚犯被強制在偏遠地區看守,女囚犯被強制在政府服役,刑期都是三個月到壹年。⑤等等。待刑是最輕的壹種刑罰,意思是派其到邊疆觀察敵情,只允許追加刑罰。

(4)遷址:遷址是將罪犯遷到邊遠地區的壹種刑罰。

(5)所謂刑罰,就是強迫犯人繳納壹定的財物或服壹定的徭役。

(6)預言:預言是告誡。從秦簡來看,多用於犯有輕微罪行的官員。

此外,秦朝還廣泛使用“福費廷”、“贖刑”等歷代刑罰。

3.重案組

秦代的法律和法令規定了許多種類的罪行,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根據秦法規,不僅對皇帝本人不敬,對皇帝的命令也不敬。當妳接受命令時,妳應該退下以示尊重。否則,妳將被罰款,解雇,永遠不能再使用。

(2)誹謗罪惡談:據《史記》記載,劉邦攻陷鹹陽後,對其父、長輩英雄說:“家父、長輩在秦久受苛法,讒言者乃至言者棄市。”《解集》引用應劭的話說:“秦不準人聚語。”禁止人們誹謗皇帝。

(3)盜竊:“盜竊”是以公開或秘密的方式,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

(4)殺賊罪:秦簡中有許多關於“殺賊”和“傷賊”的規定,對封建統治構成嚴重威脅,所以鎮壓嚴酷,防範特別嚴密。

(5)非法遷移罪:非法遷移是私自移動野外邊界標誌。

(6)今日之罪歸咎於過去:今日之罪歸咎於過去,就是用過去的例子來批判現在的政策和制度。

(7)發表虛假言論罪:所謂“虛假言論”,是指發表反對或推翻秦朝統治的言論。

(8)不當言論罪:所謂“不當言論”,就是說了不該說的話。

(9)扔書罪:“扔書”是指投遞匿名信。

(10)累罪:“累”就是逃避徭役。

民事方面

1,所有權。就不動產而言,秦代所有權的內容主要是土地和房屋,也就是所謂的田產房屋。除其他財產外,動產還包括奴隸。秦朝統壹後,在公元前31年(公元前216年),始皇帝下令“讓錢人擁有自己的田地”,意思是人民要把所有的田地如實地向政府登記,政府會承認他們的土地所有權。這是秦朝在全國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這部法律的實施促進了土地私有制的進壹步發展。

2.債務。秦債的法律關系主要有:買賣合同、借貸合同、雇傭合同和租賃合同。

關於借款合同,秦簡牘《法條問答》記載:“民有責(債),而不敢擅執質,擅執質而收質者,必窮。”可見秦法禁止質押作為債務擔保。但根據秦簡規定,當政府欠下債務,無力償還時,可以用勞動補償。

3.婚姻。秦簡《法條問答》等記載規定:秦代對後世好人壞人的地位沒有限制,允許好人壞人通婚;禁止娶別人的逃跑妻子;進入女方家的男方女婿地位低,受歧視。

行政立法

秦統壹全國後,創造了壹套適應專制集權需要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官吏管理制度,其後各朝的相關制度也在此基礎上不斷發展和完善。

1,建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國家的最高統治者,獨攬政治、經濟、軍事、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壹切權力。秦王嬴政統壹六國後,建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系統

秦在中央政府設置了三官九臣。三公宰相是皇帝手下的最高行政長官,協助皇帝管理政府的方方面面。秋由戰國時期的“國尉”演變而來,是中央政府掌管軍事的主要官員。禦史是從戰國時期各國的禦史發展而來的,最初是掌管國王身邊的記錄。九卿是掌管祭祀、禮儀、軍事、行政、司法、文教的官員。主要有:①侍中常侍,掌管皇帝祭祀太廟,管理禮儀,是商周蔔筮史家發展起來的;(2)郎中,掌管宮廷警衛的官員;(3)魏延,武官,指揮守衛,負責皇城守衛;(4)太仆,管理皇帝的車馬和馬政,皇帝出行,親自為皇帝禦車;⑤庭偉,主管司法審判;6.典克,負責與少數民族的交流;7完顏政,掌管皇帝親屬事務;⑧管粟內史,分管國家農田、糧食、財政、經濟;⑨少府,掌管山海稅澤池,入帝。

秦朝時,當地建立縣制,少數民族地區設置道路(相當於縣壹級)。縣級以下有鄉、亭、村。

3.官方管理系統

為了加強“官制管理”,秦律對官員的職銜、職級、任免、調動、考核、獎懲等制度都作了嚴格的規定。

(1)任命官員的標準和限制。秦朝對選官有嚴格的德才標準:壹是道德方面。秦簡《為官之道》規定了壹個官員應該具備的道德和行為準則,概括為“五德”“五過”。第二,要意識到法律秩序。秦朝統治者強調法治,以官為師,要求官員熟悉法律秩序,並以是否清楚地知道法律秩序為標準來區分“好官”和“惡官”。

秦律雖不像後世那樣註重家世,但對任用官員也有限制:壹是不準任用“廢官”,即不準任用不稱職或不合格的官員;第二,必須正式任命官員行使職權;三、長官調任新職,不準帶走原輔官。

(2)選擇的方式。在秦朝,中央和地方官員由皇帝任免,首席官員可以選擇自己的下屬。選拔任用的主要方式是推薦、招聘和任用。

(3)考核和獎懲制度。戰國時期,秦國以考試嚴格、賞罰分明而聞名。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報告,也有結合具體職能對曹官員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勵或處罰。

經濟立法

1,關於保護自然資源。秦十分重視利用自然資源為其統治服務。這方面的法律是秦簡的田法。

2.關於農業生產管理。秦始皇登基後,繼承了秦國的傳統政策,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農業生產,要求各級官員掌握農業生產情況,並通過法律規定具體措施。

3.論官辦手工業的管理。官辦手工業作坊主要為封建國家和皇室提供各種手工業產品,如武器、器皿和日常消費品等。為了保證產品的質量和數量,秦朝制定了《勞動法》、《平等雇傭法》、《工人程序法》等法令。

4.關於市場交易管理。為了維持正常的貿易,秦朝制定了關於商品價格、貨幣平價、計量誤差限額等法規。如《金布律》《關氏法》。

秦代司法制度

司法機關

1,中央司法機關

秦朝的中央司法機關由廷尉和禦醫組成。早在戰國時期,秦朝就有了“廷尉”。秦統壹六國後,廷尉成為大臣之壹,是中國最高司法機關。廷尉的主要任務有兩方面:壹是負責“召獄”,即詔令審理的案件;二是審理地方申訴案件,審查縣無法裁決的疑難案件。

2.地方司法機關

秦朝設郡縣。縣不僅是地方行政機關,也是地方司法機關。郡的司法審判由郡長和縣長管理。普通案件自行執行,重大疑難案件報中央廷尉處理。村和亭也有壹定的管轄權。

它們不是同時設立的,但職責是壹樣的。他們主要是調解糾紛,解決糾紛,收稅,征徭役。

訴訟制度

1,訴訟形式

根據訴訟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訴訟形式大致可分為兩種:壹是官員,如時宇等官員,糾正罪行,提起訴訟,類似於現代檢察官;第二,普通人,主要是當事人,類似於現代的自訴人。

2.訴訟

秦律訴訟有“法院訴訟”和“非法院訴訟”之分。“賊殺或盜他人是公訴”,而“主人殺、罰、得其子妾是非公訴”。屬於法院訴訟的案件政府要受理,不是法院訴訟的案件“不聽”,不予受理。

按照“封閉診所”的說法,案件發生後,當地李典要寫壹份由司法機關決定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貫、罪行、刑期、赦免、脫逃等情況的書面報告。縣司法機關受理案件後,壹般會派知事進行調查或勘驗,然後制作調查或勘驗筆錄,稱為“筆錄”。法律答案裏有各種書,也就是筆錄。比如死傷屍體的檢驗單,麻風病人的醫學鑒定,犯罪現場勘驗筆錄。可見證據在訴訟中的作用在當時是很受重視的。

3.審判程序

秦司法機關的訊問方法和步驟如下:(1)聽取當事人的供述;(2)根據口供中的矛盾和含糊之處進行質證;(3)對多次翻供、不誠實認罪的人施以酷刑。

庭審結束後,作出判決,“讀鈸”作出判決。鏑,審問。讀鏑就是讀判決書;經宣讀,當事人認罪,按判決執行;如果稱之為“不公”,可以要求再審,這叫“乞討”。乞討可以由當事人提出,也可以由第三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