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經濟資本管理辦法
2017-08-28 12頁牟
中國第十銀行經濟資本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銀行資本和風險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建立以資本約束為核心的業務發展模式,轉變增長方式,提高抗風險能力和風險調整後的經營業績,實現銀行價值最大化目標,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銀行實行經濟資本管理。
經濟資本管理是在經濟資本計量的基礎上,優化經濟資本的分配和配置,以資本抑制資產增長,在控制經營風險的同時提高資本使用效率,以協調業務發展的速度、效益和風險承擔能力,實現銀行價值最大化的目標。
經濟資本管理主要包括經濟資本計量、經濟資本配置、經濟資本配置、覆蓋經濟資本成本的產品定價以及以經濟資本收益率或經濟增加值為核心的績效考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經濟資本是指用於抵禦業務(資產)風險的資本。從計量角度看,經濟資本等於各項業務(資產)的總風險,反映了各項業務(資產)風險所產生的資本需求。
風險,即意外損失,是指在壹定時間內,在給定的置信區間內,可能超過預期損失的那部分損失。
第四條經濟資本管理應遵循計劃配置、優化配置、回報約束和價值評估的原則。
計劃配置是指將經濟資本的增量限額以經濟資本計劃管理的形式分配給分支機構,將其視為用於抵禦業務風險的資本虛擬配置,以抑制業務(資產)風險的增長,確保增量業務具有足夠的風險抵禦能力。
最優配置是指將有限的經濟資本配置到風險相對較低、經濟資本回報率較高的業務(資產)上,以控制風險增長,提高各類業務(資產)的風險調整後績效。
回報約束是指貸款等各項業務(資產)占用的經濟資本必須能夠提供相應的風險調整後的資本回報,業務收入必須能夠彌補包括經濟資本成本在內的各項費用,限制經濟資本回報率低於目標要求的各項業務(資產)的增長。
價值考核是指對分行、營業部和業務的經營業績的考核和評價應以經濟增加值為基礎,以促進銀行價值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我行各壹級分行(不含西藏)、總行營業部和票據業務部(以下簡稱“分行”)。
海外分行經濟資本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經濟資本計量的範圍和方法
第六條經濟資本的計量範圍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由於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計量方法尚不成熟,暫不納入計量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