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提供者依法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2.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維護服務區域的秩序,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3.業主應按約定繳納物業費;
4.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公布服務事項、責任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約情況和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業主享受小區福利,業主可以辭退物業。物業保護業主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物業不能通過斷水斷電來脅迫業主交物業費。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提供者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
:非入住物業費收費標準新規?
按照規定,房屋已交付使用,但業主未入住或已辦理入住手續但未使用房屋的,物業費由業主承擔。所以空置房的物業費還是應該由業主自己承擔。
1.首先,物業費的收取涉及到物業交付前後的物業費(開發商的空置房物業費)和業主入住後空置房的物業費。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應當遵循合理、公開、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