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前有早婚習俗,男女十五六歲結婚。男女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結婚,沒有婚姻自由。民國二年(1913),10月,兼巡撫沈炳仁宣布;嚴禁男女自由結婚,認為“沒有比自由結婚更可恥的事了”。結婚的順序是從大到小,先兄妹有了新西裝。男方方面,有的還在新娘家或娘家門口掛新褲子。新娘進門就要往褲子底下鉆。結婚要嫁對人,“三茶六禮”(“三茶”指下茶;“六禮”指的是收禮、問名、收禮、邀客、迎親等六個禮。否則就是“沒有媒介的性交”。如果發現通奸,就認為是不道德的,或驅逐出村,或遊街示眾,或關進豬籠扔進河裏淹死。“三茶六禮”的禮儀復雜。到了清末,略有簡化,普遍采用。壹種是“問姓名”,即送“年庚帖”,在紅紙上寫下求婚者的出生年月日,交給媒人轉交對方。男女雙方父母把“年庚帖”交給占蔔師,看是否有相似之處。然後讓親戚朋友互相打聽三代,發“三代貼”。雙方都用紅貼寫上自己的曾祖父、祖父母、父母的名字和籍貫,俗稱“三代貼”,調查對方是否有麻風病等遺傳病,並調查對方的性格、能力、經濟情況,看是否合適。二是“邀請”,即送“禮物貼”。男方用紅色寫下結婚日期,通知女方。女方收到“禮貼”後,會回復男方。三是“招親”,即男方家派人給女方家送彩禮。壹是男方送“三代貼”給女方,也叫“做禮物”。女方收到禮物後,將自己的“三代貼”送給男方。第四種是“親迎”,根據雙方約定的吉日,用轎子舉行婚禮。到了民國中期,才在社會上男女相見,俗稱“相見”。壹般是媒人引路,男女雙方約定後交換信物,才能訂婚。信物大多是金戒指、金項鏈,窮人不過是壹包“紅包”。婚事定下來後,我們就約定吉日,坐轎結婚,正式結婚。建國前男方有“登頂”、“迎親”、“鬧新房”、“三回門”等復雜的禮儀,婚後也有。結婚上轎前,女方有哭嫁歌的習俗。內容多是感謝她父母的恩情,以及兄弟姐妹之間的互助友愛。在占領期間,壹些人指責日本人通過哭泣和唱娶女人的歌來侵略中國。婚後,女人要對自己的生活忠貞不渝,丈夫去世後要“清醒”,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再嫁。任何再婚的人都被稱為“不名譽”,受到歧視。相反,有權有錢的男人可以有三妻四妾。妻子去世後,她可以繼續結婚。此外,女子出嫁,還有壹些低俗的習俗,如“嫁生雞”、“嫁神主牌”。所謂“嫁生雞”,大多是在國外謀生,不能回來結婚的華僑。男女雙方父母用壹只生雞代替新郎安排婚禮,以祭拜世人和祖先。富裕家庭為死去的兒子娶媳婦,新娘過門後,接受壹個養子延續繼承人。這種“保命”的婚姻,被稱為“嫁神主卡”。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上述兩種陋習已被廢除。提倡婚姻自由,保持婚禮節儉簡單。“新娘轎子婚禮”早在土改時1952就被廢除了,新娘們步行或騎自行車。拋酒宴席的氣氛也大大降低了。20世紀80年代,婚禮的排場再次興起。富裕家庭結婚壹般用汽車(有的坐摩托車),有的出動10多輛汽車組成車隊,沿途放鞭炮,婚禮燃放100多席。新會市沙田區村民和漁民的婚禮是船而不是轎子,男女雙方都用鹹水歌表達愛慕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