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補平衡是國家以法律形式作出的保障我國糧食安全的重要規定,是實現我國耕地保護基本國策的根本制度。是指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單位等依法規定。通過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土地整理等措施,補償與非農建設占用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包含以下含義:壹是指耕地占補平衡,即補充耕地的數量不小於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數量;二是指耕地質量平衡,即在實現數量平衡的前提下,保證新增耕地生產能力不低於已占用耕地生產能力;三是耕地生態平衡,即保證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後備土地資源的開發應以建立良性的土地生態系統為目標,避免片面追求耕地面積的增加而破壞生態環境。因此,耕地占補平衡是耕地數量、質量、區域、生態、結構、時間協調統壹的綜合概念。其中,數量平衡最直觀,也最容易操作。
目前,我國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主要措施是實行占補平衡制度,通過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及時補充耕地。但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壹些問題:壹是對耕地占補平衡的認識存在偏差。耕地占補平衡應包括耕地數量、質量和生態的平衡,相互協調統壹。由於主觀或客觀原因,現階段人們對耕地占補平衡的內涵存在誤解。他們把耕地占補平衡簡單地理解為耕地數量的平衡,而忽略了質量和生態的平衡,導致了人們的行為偏差。實踐中存在片面強調耕地數量,無法保證復墾質量的現象。二是實現耕地質量平衡的可操作性差。《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1條雖然原則上規定了耕地占補平衡,但要求耕地占補平衡要同時做到數量和質量的平衡。然而,在實踐中,由於缺乏完善的衡量和判斷耕地質量的標準,缺乏農用地質量檢查機制,耕地質量平衡的可操作性極差,主觀性強,即使實現了耕地數量平衡,新增耕地質量也往往得不到保證。三是耕地占補平衡的短期行為和表面行為。在我國政府的管理體制中,有嚴格的管理規則和政績考核體系,地方政府受政績效應驅動,容易滋生土地利用的短期行為。在耕地占補平衡中,盲目追求數量平衡,往往使良好的耕地資源等資源成為其政績的犧牲品。短期占補平衡的必然結果是盲目快速開墾土地,對生態環境造成極大破壞,與占補平衡實現耕地可持續利用的初衷大相徑庭。其實這也是近年來耕地占補平衡片面強調數量平衡而忽視發展質量的集中反映,是耕地數量平衡帶來負面效應的典型。可見,耕地占補平衡的核心問題是在強調數量平衡的同時,增加新增耕地的質量衡量標準和檢查機制。
為建立新增耕地質量衡量標準和檢查機制,實現耕地數量和質量的動態平衡,福建省利用農用地(耕地)分等成果開展了以下兩項工作。
(壹)開展補充耕地數量和質量折算成等級的基礎研究工作。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分等折算基礎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28號)精神,嚴格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防止多占少補、占優補劣,確保耕地占補平衡為確保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國家糧食安全,根據國土資源部的部署和工作要求,福建省於2005年7月至2006年4月組織開展了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分等折算工作。
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按等級折算,是以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不降低為原則,利用農用地(耕地)分等折算的成果和方法,將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與占用耕地的等級掛鉤,實現耕地數量和質量的平衡。按等級開展補充耕地數量質量轉換,主要是以“取壹補壹”,提高補充耕地等級。由於自然條件等因素的影響,補充耕地等級不能達到占用耕地等級的,通過等級轉換增加補充耕地面積。
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按等級折算,形成福建省折算系數表,經全國綜合平衡後確定。
(二)開展補充耕地數量質量折算等級試點工作。
為檢驗等級轉換基礎工作成果,進壹步完善轉換技術體系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初步設計規範,研究總結轉換操作方法和轉換後耕地占補平衡相關工作,根據《關於開展補充耕地數量質量按級轉換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土資源部發141號)要求,福建省於2007年9月至2008年,
在補充耕地數量質量轉換等級試點工作中,選擇9個設區市作為試點地區,選擇省級政府批準的15建設用地項目(含6個單獨選址項目和9個城市建設項目)作為試點項目。試驗工作以“邊補邊占”和“先補後占”兩種方式進行,經歷了方案編制、資料調查、收集分析、課題研究三個階段。試點工作結束後,認真總結了試點項目折算系數的應用、補充耕地項目的優化設計以及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與耕地生產能力之間的平衡。《福建省補充耕地數量質量折算試點工作報告》、《福建省補充耕地數量質量折算試點工作技術總結》、《福建省土地開發復墾項目耕地評價辦法》、 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分級折算實施後的土地審批程序和基礎數據匯編已經形成,為今後福建省全面實施補充耕地數量質量折算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