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和夏商時期訴訟審判制度的主要變化:
(壹)夏商時期的審判方法:
神判常被采用,商朝也用占蔔。
(二)西周的訴訟審判制度
1,告訴
案件分為獄內和訴訟。監獄:相當於現代刑事案件,當事人要交“金君”作為訴訟費;訴訟:相當於現代民事案件,當事人要支付“束矢”作為訴訟費。講述時,嚴禁向長輩講述。如果妳堅持要告訴,控告者將會有罪。
2.試驗
(1)要求雙方出庭,席地而坐,對質,貴族可以派自己的大臣作為代表參加訴訟。
(2)高度重視口供,開創了“五聲聽獄訴訟”的審判模式,要求法官從言、色、怒、耳、目五個方面判斷當事人口供的真實性;
(3)允許刑訊逼供,通過宣誓、發誓來保證口供的真實性;
(4)從證據方面看,證據的種類有證言、書證、物證、檢驗結論等。,這些都很全面。
3.判斷
要求法官不偏不倚,不偏不倚,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類推,附以定罪。
4.規定了司法官員的責任。
即五錯:唯官、唯反對、唯內、唯貨、唯來。如果法官依仗權力,懷恨報復,包庇親屬,收受賄賂,被別人要求枉法裁判,就會被追究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