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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耕地指標是什麽意思?

補充耕地指標是指通過實施耕地後備資源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復墾、耕地提升改造、旱地改水田等土地整理項目形成的,經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備案後可用於耕地占補平衡的有效補充耕地指標,包括新增耕地數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糧食生產能力三項指標;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是指市縣在滿足本行政區域內耕地占補平衡需要、落實耕地保有量任務、確保耕地質量總體不下降的前提下,將剩余補充耕地指標出讓給有補充耕地指標需求的市縣或用地單位的行為。壹、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省級調整系數如下

1.壹檔地區:北京、上海,調整系數為2;

2.二級地區:天津、江蘇、浙江、廣東,調節系數1.5;

3.三級地區:遼寧、福建、山東,調節系數1;

4.四級地區: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調節系數0.8;

5.五級地區: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陜西、甘肅、青海,調整系數0.5。二、申請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省級統籌申請文件。主要說明申請理由、申請規模和總體資金準備情況。重點了解項目來源、占用耕地面積和質量等基礎信息;申請人補充耕地指標清單;需要省級統籌的耕地數量、水田規模和糧食生產能力,應繳納的補充耕地資金總額及按期足額繳納的承諾。

2、申請建設項目總體指標的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

3、申請統籌指標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準文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法律依據:《湖北省省級補充耕地指標管理辦法》第七條省級統籌壹是省自然資源廳根據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申請,將地方投資收取的補充耕地指標無償劃撥給申請人;仍不足以滿足其重大建設項目需要的,由省自然資源廳使用省級指標庫或在全省統籌的其他指標,並要求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補充耕地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