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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浙江明確鐵路建設征地補償標準。

鐵路建設對促進浙江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近日,省發改委、省自然資源廳聯合印發《浙江省鐵路建設用地及房屋征收安置實施辦法(試行)》,將於10月20日起實施。《實施辦法》適用於浙江省內連接國家鐵路網的幹線、支線和城際鐵路項目。

《實施辦法》明確了征收範圍和征地補償標準...具體內容,和小布壹起來看看吧~

收集範圍

紅線範圍內的征收範圍包括項目用地紅線圖範圍內的各類功能區用地、拆遷安置用地、既有鐵路用地、路溝搬遷用地、水利補償用地及相應的地上、地下建築物、構築物(含覆蓋層)。

紅線外的補償範圍包括

因為鐵路建設涉及不改變土地權屬的“只征地不征地”,包括邊緣地、夾心地、“小三改”用地以及相應的地上附著物。

邊角地是指新建鐵路和既有鐵路、高等級公路、河流、市政道路、重要管線等屏障建築物、構築物所圍成的不能耕種的小塊土地。

夾層土地是指新建鐵路與既有鐵路、高等級公路、河流、市政道路、重要管線等障礙物建築物、構築物之間形成的寬度小於20米的長條狀土地。

“小三改”是指縣級以下農村道路、溝渠變更,土地性質不變的土地。

鐵路外軌中心線30米範圍內的住宅、學校、醫院、敬老院等環境敏感建築物。

鐵路兩側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地上和地下建築物、構築物(含覆蓋層)。

因鐵路工程建設需要,施工期使用的建設用地超出鐵路紅線批準範圍,包括棄渣場、梁(板)場、架橋基地、材料加工(堆放)場、施工便道等臨時工程的建設用地,以及相應的地上、地下建築物、構築物(含覆蓋層)。

因鐵路建設需要搬遷的線路管道主要有電力、通信線路、供水、排水管道、油、氣、物資、供熱管道等。

自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被征收土地範圍內搶種搶建,違反規定搶種搶建的,不予補償安置。

政策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鐵路沿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的被征用地區綜合地價和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政策執行。

因征地拆遷安置引起的農村村民房屋拆遷,可采取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等方式進行安置補償。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參保繳費補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補充耕地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重復收取耕地開墾費;

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為當地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的2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示範區的,為當地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的3倍;

標準農田建設,按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為了占用優質耕地,必須剝離耕作層,相關費用納入工程預算。剝離的表土耕層土可用於本項目臨時土地復墾,也可用於當地新開發的耕地項目。

占用水域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水資源占用補償平衡和功能補救措施,占用水利設施的,應當落實恢復原狀或者先重建後占用的措施。征(占)用林地和采伐補償標準按國家、省和沿線縣(市、區)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國有農場農用地的收回參照當地農民集體土地征收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執行。紅線內收取的金額超過企業總建築面積50%或直接影響企業主要生產功能,且無法實施功能置換、調整生產布局的,原則上整體收取。對環境敏感建築優先采取功能置換、征遷等措施,不能進行功能置換和征遷的,按照征收標準給予補償。上覆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臨時用地補償標準按照當地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臨時用地復墾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鼓勵以“銀行擔保建設單位承諾書”替代全額預存復墾費用。當臨時用地與邊際用地和“小三改”用地(不含夾層用地)重疊時,臨時用地費用和土地補償費按“同高”原則計算,不得重復。

土地權屬不變可繼續耕種的夾層土地,暫按2.5萬元/畝補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出臺相關政策進行合理調整。環境敏感區的邊緣地、小“三改”地和房屋拆遷安置用地,土地權屬不變的夾心地和不能耕種的邊緣地,按照沿線各縣(市、區)政府規定的綜合地價(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政策進行補償。

“三電”及地上地下管線搬遷應遵循“實事求是、節約資金”的原則,統籌區域發展,執行相關行業標準和規範,按照國家和省的計價定額和行業相關定額執行搬遷費用標準。

對政策法規未涉及但實際存在的補償事項,由當地政府依法依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評估,並與權利人充分溝通協商,依法依規確定補償金額。

合同範圍

沿線縣(市、區)政府承擔的土地、房屋征收費用以可行性研究批復為準,享有分享權益。

鐵路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後,項目建設單位與縣(市、區)政府依據初步設計批復預算簽訂土地房屋征收包幹協議,明確征收範圍、數量、費用和工作進度要求。

完全包含在地方政府合同中的事項有:

永久用地(包括農民征地補償和耕地占補平衡)和移民安置用地審批和征收。

地上、地下房屋及建築物、構築物的征收(搬遷)(包括涉及拆遷的環保拆遷、鐵路安全管理、既有鐵路生產生活設施及多通道、多通道設施的拆遷)、安置房建設。

“三電”和地上地下管線搬遷;道路、溝渠搬遷涉及的非土地紅線內的土地補償以及超出現有標準增加的費用。涵蓋礦產資源、文物保護、地質災害治理。

因施工造成農田、水利設施、水系損壞、房屋損壞的修復或賠償(施工單位造成損壞的,由施工單位負責賠償)。

地方政府合同中未完全包括的事項有:

綜合開發用地暫不納入承包範圍,由項目建設單位和當地政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臨時取土、復墾、道路和溝渠搬遷、表土剝離等。,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並承擔相關費用;上述事項超出初步設計標準增加的費用,由當地縣(市、區)政府負責。

因國家、省政策調整和鐵路設計變更引起的範圍和費用調整,應按法定程序辦理。

資金監管

征集經費包括日常工作經費、數字化搬遷經費、購置必要的交通和辦公設備、相關工作人員津貼等。原則上按初步設計審批標準控制,由項目建設單位撥付給各地征收部門。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土地房屋征收合同約定,結合征收工作進度,限定合同總額,及時將土地房屋征收費用撥付到縣(市、區)征收安置機構指定的征收賬戶。

縣(市、區)征收安置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專款專用,分賬核算,加強管理。

包幹範圍內收取的費用,可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自主調劑用於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及相關費用;超過合同總額和項目建設實際需要的征收費用,由縣(市、區)征收安置機構在項目建設單位確認征收範圍和數量後,按相應政策、標準和程序撥付。

土地、房屋征收承包範圍不變,承包費不足部分由縣(市、區)政府籌集分配,並根據省、中國中鐵集團有限公司(原鐵總)和縣(市、區)政府有關政策規定,按程序納入地方股或項目資本金儲備;包幹經費結余按法律法規上交縣(市、區)政府管理使用。因國家、省政策調整和鐵路設計變更,相關費用的變更應按法定程序辦理。

各設區市負責對本轄區內縣(市、區)包幹資金征收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確保資金使用合法合規;項目建設單位應會同當地政府依法依規選擇第三方評估單位進行全過程跟蹤評估,及時確認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量和費用。

縣(市、區)政府要把鐵路建設用地和房屋征用安置作為重要考核內容,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體系。

來源:浙江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