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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農村房屋管理實施細則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確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使用土地的通知》(國土資發〔2020〕128號)和《農業農村部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65〕438+0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書。

壹是認真履行部門職責

(1)總體要求。村民住房是保障農民安居樂業和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對於保障農民權益、推進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增強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做好信息共享,保障農民住宅建設用地供應、宅基地分配、農民住房規劃管理等工作有序開展。

(2)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土地利用規劃實施和建設規劃許可等工作。,在縣鄉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統籌考慮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為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預留空間,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

(三)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和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提高宅基地使用標準,引導宅基地合理布局,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統計調查,及時向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報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參與編制國家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二,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四)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原則。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當合理利用和節約集約用地,充分利用村內的舊房基地、學習所和未利用地。嚴格控制村民住宅占用農用地,禁止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經批準易地重建房屋的,嚴格按照“建新拆舊”的要求,將原宅基地歸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不予批準申請宅基地。

(5)嚴格執行“壹戶壹宅”政策。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包括房屋、附屬房屋和院落。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民,按照《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資發[2019]6號)中“申請審核、審批、全過程管理”等有關規定和程序逐戶辦理。

(六)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標準。農村村民住宅分為村莊和新型農村社區。新建和整體改造居住村新型農村社區人均建設用地、人均宅基地、容積率、人均建築面積要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住宅相關標準(見附件),嚴格按照批準的面積和建築標準建房。禁止未經批準建房或者超面積占用宅基地。

第三,充分保障村民住宅合理用地。

(7)加強規劃、控制和引導。堅持無規劃不建設,無規劃不投資。統籌考慮土地利用、產業發展、居住區布局、人居環境改善、生態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等因素,因地制宜編制切實可行的村莊規劃,合理布局農村生產、生活和生態用地。鄉鎮土地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可預留不超過5%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用於村民住宅、農村公益設施、分散的鄉村文化旅遊設施和農村新產業新業態,並做好與上層土地空間規劃的銜接。

(八)保證村民合理使用土地。在城鎮建設用地規模以外的村莊,可以通過新增建設用地、村莊整治、騰退廢棄宅基地等方式建設新房,確保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民能夠建房。在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內,可以通過建設農民公寓和農民住宅小區來滿足農民的住房需求。

(九)單獨指標保障用地。各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每年10年底提出下壹年度村民建房確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按鄉鎮(明確到村到戶)提出的村民新建住宅使用區位面積通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確定用地面積後,符合相關審批條件的,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經省政府審核同意後,報自然資源部。國家原則上每年列出不低於5%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保證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不足時,給予下壹年度優先保障。

四、做好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

(十)規範用地審批。農村村民充分利用村內舊房基地、學習所等存量建設用地建房,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由鄉鎮政府批準,報縣級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以及土地空間用途管制的規定。在下達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範圍內,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分批次整理符合城鎮用地規定的農用地轉用報批材料,報縣級政府審批,由設區的市級政府審批或依法委托設區的市級政府審批。

(十壹)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農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的,由縣級政府負責落實耕地占補平衡任務。縣級政府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不得向村民收取土地復墾費。耕地占補平衡不能在縣域內實施的,可按我省有關規定在市或省內調劑。

(十二)及時提供土地使用審批信息。各級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後10日內,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將批復農用地轉用情況,並上報自然資源部建設用地審批備案監管系統。未及時上報或未及時上報的土地,在土地衛片執法檢查中按違法土地處理。

(十三)加強鄉村規劃許可管理。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政許可部門)要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執行。宅基地用地選址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不符合“壹戶壹宅”或用地標準的,申請宅基地前將原住宅出售、出租或贈與他人的,以及未簽訂異地新居申請書的,不得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得批準宅基地用地。

動詞 (verb的縮寫)強化工作要求

(十四)加強部門協作和監管。各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堅決杜絕推諉扯皮和不作為。堅決查處工作中弄虛作假、騙取宅基地土地等違法行為;違法違規批準用地且沒有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批準文件無效,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加倍。情節嚴重的,應當移交有關部門,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