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萬山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有哪些具體內容?
第壹條為規範我市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保障征地順利進行,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貴州省人民政府貴州省征地統壹年產值標準和征用面積》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征地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安置,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並對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下同)給予補償安置的行為。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第五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辦事處)應當依照本辦法,對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給予補償和安置。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服從國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撓征地工作。第六條除國家依法征用土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征地活動。壹、耕地保護第七條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不可開墾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繳納復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壹)占用基本農田,沒有條件復墾的,應支付土地補償費2倍的土地復墾費;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耕地開墾費的1倍和2倍支付土地補償費。(二)占用其他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繳納土地補償費的1倍耕地開墾費;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0.5倍以上1倍以下的土地補償費。綜合地價區內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0%計算。土地復墾費應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第八條禁止閑置和荒蕪耕地。閑置和荒蕪的耕地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按照耕地年產值1至2倍的標準繳納閑置費。綜合地價區耕地閑置費按該區綜合地價4%至8%的補償標準繳納。第九條因挖損、塌陷、占用、堆放固體廢棄物、臨時用地等造成土地損壞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處理;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第十條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土地復墾費由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收取,全額納入同級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耕地開墾、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具體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二。征地補償安置第十壹條征地計劃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經依法批準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被征地的鄉(鎮、辦事處)、村、組公布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征地位置、用途、範圍和面積以及征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時限,並組織實施。第十二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在征地範圍內搶種農作物或者改變土地用途。倉促種植的農作物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的,按照改變前的土地用途進行補償。第十三條在征地期間,公安、工商、房產、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核發營業執照和房屋改建、擴建、抵押、出租、出售等相關手續。征地期間,因軍人出生、結婚、復員等確需入戶或分戶的,經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公安機關辦理。第十四條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門登記。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構)築物的,還應當提供有關建(構)築物的法律文件。第十五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的鄉(鎮、辦事處)、村、組進行公告,並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第十六條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第十七條征地補償費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拒絕領取征地補償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征地補償費以被征收地的名義存儲。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費用。征地補償費包括征地統壹年產值綜合補償標準(綜合地價補償標準)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第二十條征地補償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妥善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有條件使用土地補償費發展生產、解決農民出路的,可以統壹安排使用;被征用的土地屬於農民的承包地或自留地。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可以向被征收農民調劑其他土地,但質與量不對等的,可以對被征收農民給予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未將其他土地調整給農民且未解決其生計問題的,應當壹次性向被征收農民支付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專戶,管理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由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村民委員會決定,每6個月至少公布壹次征收和支付情況,接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村民的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區域綜合地價的土地補償費按區域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0%計算(未利用地按100%計算)。第二十壹條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壹)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見本辦法附件)。(二)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等。在被征收土地上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見本辦法附件),本辦法沒有規定的,按雙方約定的標準給予補償;本辦法沒有規定,約定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損失價值確定。(三)征地公告發布後,被征用土地上搶種的農作物、樹木或設施不予補償。第二十二條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產權、面積、結構、使用性質和建設期限的認定,均以土地征收公告發布前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等法律文件為依據。第二十三條拆除違法建築和有法律文件表明國家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第二十四條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種的國有土地,只補償青苗。簽訂土地借用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履行。第二十五條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用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或者參照統壹年產值標準扣除耕種管理投入成本後逐年補償。臨時用地期限屆滿後,土地遭到破壞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第二十六條征地範圍內的墳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遷移。應當補償的,按規定的標準補償。墓主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移墓[3-4];逾期不遷的,視為無主墳,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理。第二十七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征用土地後,安置補助費可以支付給個人或者經安置人員同意,用於支付安置人員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費用。有綜合地價的區域安置補助費按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60%計算(未利用地無安置補助費)。第二十九條需要重建的房屋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不得超過《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第三十條拆遷戶重新申請建房用地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安排重建用地。(壹)產權所有人在其他地方另有宅基地達到規定用地面積標準的;(二)征地公告發布、房屋拆遷範圍確定後,利用各種關系遷戶口、突擊入戶的;(三)既無承包地又無住房的;(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