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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社區項目的資金平衡方案是怎樣的?

黨的十六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實施了減免農業稅、補貼糧食生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不斷加大財政農業投入、努力解決和緩解“三農”問題等壹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農村教育、衛生、交通、水利等民生基礎設施得到有效改善。農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自覺性明顯增強,積極建設和改變家鄉面貌的自覺行動悄然形成。審計調查發現,由於“三農”工作的復雜性、艱巨性和長期性,黨的惠農政策和財政涉農資金的執行、分配、使用和管理還存在壹些問題,直接影響財政涉農資金的使用效益和國家農業農村政策的效果。

壹、財政涉農支出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壹)財政涉農資金投入總量不足,支出結構不合理

近年來,財政涉農資金總量逐年增加,但財政涉農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壹直在較低水平徘徊,財政涉農資金投入增速低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速。市縣兩級財政涉農資金投入不足,主要依靠中央或省級財政的投入。就我市縣級財政而言,壹方面受現行財政體制過於集中、回歸滯後的影響;另壹方面,受地方經濟不發達、財政收入低、可用財力相對較少的影響,使得年初預算在保證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等剛性支出的同時,無法安排建設項目支出。財政支出依然是“保糧保運轉”的格局。市級財政也是如此,涉農資金的投入主要依靠上級財政。根據審計調查,2005年蚌埠市涉農資金總支出47759.43萬元,其中本級財政安排426543.80萬元,占總支出的8.8%,上級財政安排43549.35萬元,占總支出的9654.38+0.2%。2006年農業資金總支出45882.42萬元,其中本級財政安排5241.42萬元,占總支出的1.4%,上級財政安排40641.00萬元,占總支出的88.6%。

財政涉農資金支出中,機關事業單位(農業主管部門人事經費)支出比重較高且逐年增加;生產投入低,非生產投入高。具體來說,財政安排涉農支出主要用於農業基礎設施、農業科技、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在農業基礎設施、農業科技、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中,農業基礎設施投入份額較高,農林水等部門科技費用在農業支出中的比重在下降。在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中,大中型社會水利建設比重較大,而農民能直接受益的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比重較小。

(二)財政支農方式不完善,配套投入方式有待改進。

中央和省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以項目為單位,規定地方財政必須安排部分配套資金。目前地方財政特別是縣鄉財政十分困難,應該配套的農業專項資金難以按時足額到位。因此,為了應付檢查,有的人采取虛假的配套措施,有的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配套措施等。,導致整個項目資金不足,有時上級財政資金不能及時撥付,從而影響項目的實施,導致部分項目不能按期完成,或只能部分實施,有的甚至偷工減料,刪減項目建設內容,導致涉農資金和項目未能發揮應有的效益。

(三)農業資金的分配和項目的設立缺乏規範性和科學性。

壹是資金分配缺乏規範的標準和依據,存在“撒胡椒面”現象。財政支農資金條塊管理,存在部門分割問題。比如農業基礎設施、科研、生產、流通的財政資金,分部門管理。不同渠道的投資在使用方向、實施範圍、建設內容和項目安排上有相當程度的重復和重疊;同類型項目由多個部門管理,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缺乏整體整合和集中實施的效率,導致資金投入分散,難以形成集中資金辦大事的效果,影響建設項目的投資效果。

二是財政支農資金不科學,與實際需求脫節。如果安排壹些低效的種植、養殖項目,農民對此類項目不感興趣;部分項目從安排到投產實施周期較長,申報時項目市場看好。項目農產品生產時,市場發生變化,產品壹直供不應求以平衡供需甚至供過於求,造成虧損;農業、林業、水產養殖業等。被科技下鄉,培訓時間短,效果差。壹些地方有關部門以此為由騙取資金。

(四)財政支農資金使用分散,管理重疊重復。

由於行政管理體制,涉農部門眾多,職能交叉重疊。財政支農資金由多個部門管理,實際工作中部門越位或缺位,形成多個部門安排同壹項目或全部管理的局面。例如,在縣鄉公路資金審計調查中發現,縣鄉公路資金既有財政安排,也有部門安排;上級財政部門安排的資金,由上級部門和同級財政安排;上級安排的資金也是省交通廳和省公路局安排的。

由於財政部門業務分工不同,用於農業的財政資金還涉及多個處(室)的管理,實際工作中溝通不暢,還存在壹個項目重復安排資金的問題。涉農資金審計調查中,資金涉及農業、經建、綜合開發辦、農稅局、教育文化等多個職能部門。,而且管理部門多,環節復雜,造成了“上面多渠道投資,下面多渠道運作,但沒人管,沒人管”和“各吹各的喇叭,各唱各的調”的現象,使得資金相對分散,困難重重。

(五)壹些地方農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不規範。

涉農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最終落實到基層,多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經濟文化相對落後,基層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政策素質較低,基礎工作較差,資金使用和管理普遍不規範。壹是由於農業資金的無償性,個別單位和主管部門領導法律意識淡薄,無視國家專項資金的嚴肅性,只考慮自身利益、局部利益和小集團利益,擅自制定資金管理政策和辦法,隨意空談,使農業資金不能有效到位,項目不能充分有效實施,效益達不到預期目標。第二,農業資金在投資之初,總是強調項目的計劃管理,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由於管理環節過多,造成相互制約,沒有按計劃管理;在撥款過程中,壹些地方存在利用虛列工程項目、虛報工程造價和虛報工作量、截留挪用財政涉農資金等現象。

(六)部分農業政策性補貼效果不明顯。

近年來,國家對農民的直接補貼越來越多。如:稻麥良種補貼、糧食直補、綜合補貼、柴油補貼、陽光工程補貼等。補貼也不壹樣。我市小麥良種補貼為“供種”,即由農業主管部門委托中標的供種公司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集中購買良種。種子供應公司以市場價向農民銷售良種時,只收取財政補貼後的差價。只有購買和使用良種小麥的農民才能享受補貼,沒有用戶會受益,效果很好。糧食和水稻良種直補是“普惠性”的,種糧種稻的農民都可以享受補貼。補貼資金采取“壹卡通”方式發放,即通過郵政儲蓄、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將補貼資金直接存入農民“壹卡通”存折。這樣的好處是補貼資金直接到戶,避免了截留、挪用甚至克扣農民補貼資金的問題。我們在審計調查中發現,存入“壹卡通”存折的補貼資金並沒有被農民用於種糧,很多農民根本沒有提取。問原因,說錢太少,家離鎮上遠,到鎮信用社的車票,加上早餐,然後買點菜的錢都沒了,有的可能還要還,還不如不提。導致這部分資金沒有按照資金的原定用途使用或沒有用,國家政策性農業補貼資金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沒有發揮好作用。

(七)財政涉農資金分配使用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

財政涉農資金不能規範使用,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不能及時掌握財政涉農資金使用的準確信息。即使發現違反原規定使用資金的問題,對違反規定的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也沒有相應的處罰。同時,財政部門負責項目審批、組織實施;作為監督者,這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制度性問題壹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地方有關監管部門在涉農專項資金檢查中發現問題,也很難舉報和處理,因為地方政府往往以不能“損害地方利益”為借口“大事化小”,助長了擠占、挪用等財政涉農資金的違規使用。

第二,壹些想法和建議

(壹)推進財政涉農資金整合。涉農資金整合不是簡單地將各種渠道的資金合並,而是通過整合明確涉農資金的重點投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首先,要嚴格遵循資金分配程序,按制度辦理資金項目申請,對資金項目的選擇進行必要的評估和論證,對資金項目的確定進行集體研究,杜絕“人情項目”和“關系項目”,避免資金分配的隨意性。其次,要整合現有的農業項目和資金,相對集中。對於目前由不同渠道管理的農業投入,特別是用於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資金投入,要加強統籌協調,統壹安排,防止項目重復投資或投資過於分散,使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效益。建議由壹個職能部門負責可以合並的費用。要明確各主管部門的職能和分工,確保農業財政資金的有效配置。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在農業農村發展中的事權。

(2)改善涉農資金的財務結構。要改變基層財政涉農資金用於非生產性支出比例居高不下的現狀,深化農村機構改革,減少政府層級,減少財政供養人員,節約更多財政資金,加大對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設施建設、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村社會事業發展的投入。調整財政支農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重點培育壹批有影響力的農村龍頭企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產品生產基地,培育壹批種植養殖知名品牌。

(3)提高財政涉農資金績效。壹是在投入機制上,變國家單壹投入為國家、地方、集體、個人共同投入,變分散投入為資金整合投入,集中力量辦大事。二是在工程建設中,要實行項目法人制度、招標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質量跟蹤監督制度、工程建設責任追究制度、工程資金報銷結算制度、工程預決算審計制度,把專業隊伍建設和群眾管理結合起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工程質量。三是在監督機制上,要吸引村民代表參與工程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人大、CPPCC和新聞宣傳部門的監督作用,確保工程建設的質量和效益。

(四)對農業資金項目進行全過程監控。第壹,在項目立項階段,涉農項目的預算要做好前期準備和控制。有關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對涉農項目的立項進行可行性研究,對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進行分析和審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篩選,嚴把入口關;第二,在實施階段,做好涉農項目的監管。財政和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確保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防止財政資金的流失和浪費。第三,在竣工階段,做好涉農項目的驗收工作。涉農項目竣工後,要及時進行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並根據審計結果撥付項目尾款。除國家、省、市另有規定外,超出項目支出核算的部分由項目單位承擔。

(五)規範農業資金的財政支出行為。壹是規範會計基礎工作,通過組織項目單位相關人員進行會計知識培訓,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技能,從而規範會計行為,加強財務管理。二要堅持設立專賬核算,確保資金專款專用。第三,應遵循嚴格的費用報銷程序;所有支出要合理、合規、合法,原始憑證要合法、真實、有效,審批報銷手續要齊全。

(六)如何發揮審計監督在涉農資金使用管理中的作用。壹是要跟蹤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保證財政資金的安全,提高效率。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深入,涉農資金的投入將不斷增加,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也將不斷提高。審計工作要及時調整工作思路和重點,加強涉農資金的審計監督,跟蹤財政支出的程序和效果,促進規範管理,強化監督機制,達到合理使用、提高效益的目的。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農業綜合開發、生態環境、城鎮化、農村義務教育、文化衛生等農村公共建設資金的監督,跟蹤使用效益。要把監督關口前移,把審計監督控制在事前選項、事中跟蹤上,促進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提高,促進新農村建設健康發展。二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項目審計,註重財政涉農資金的效益。農業基礎設施是現代農業發展不可或缺的條件之壹。圍繞新農村建設,國家將加大對農田水利、防護林體系、農業綜合開發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審計機關服務“三農”能否得到群眾認可,取決於農資項目審計的質量和效果。審計機關要對新農村建設中的基礎設施建設資金進行跟蹤監督,確保資金用於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防止資金被挪用和流失,努力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力。要堅持農業重大項目強制性審查制度,重點檢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建設標準、調整項目建設內容、新舊賬報不符、開發項目成本不實、高估冒算建設資金等問題。三是加強對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各類項目資金的審計監督,促進黨的惠農政策的落實。在新農村建設中,各級政府制定了壹系列優惠政策和措施,從資金投入到政策支持,根本出發點是切實維護農民的根本利益,讓農民享受到經濟發展的成果。審計機關在維護農民利益方面要敢於堅持原則,嚴格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依法維護財經秩序,加強對扶貧救災、新型合作醫療、計劃生育、貧困家庭生活補助、征地補償等資金的審計監督。,並保證這些資金真正用在農民身上,以落實黨和國家的壹系列惠農政策。第四,改變傳統觀念,創新審計思路和方法。農業資金來源多,資金性質復雜。資金的運作方式是層層撥款,層層劃撥。如果僅僅查財務部門和主管部門是不夠的,就要順著資金的方向進行到底。這就需要審計機關結合實際,自上而下相互配合,才能保質保量地完成任務。同時,審計機關要在查清農業資金籌集、分配、使用各環節是否真實合法的基礎上,運用專門的審計方法和壹定的標準,還應進行效益審計,對農業專項資金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有效性進行綜合評價。重點揭露因管理不善和決策失誤造成的嚴重損失、浪費和資金流失等重大問題。通過效益審計,提高涉農專項資金審計的廣度和深度,提高審計結果的質量。要突破涉農資金審計就事論事的思維定勢,更加註重審計和處理處罰,忽視暴露宏觀管理問題。要深入揭露重大問題,在大量審計數據的基礎上剖析存在的問題,自下而上全面剖析制約和影響農村發展和農民增收的政策制度缺陷,真正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深入剖析存在問題的原因,從加強宏觀管理、完善政策法規、推進改革、提高效率等角度提出有針對性、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以引起各級領導的重視。突出信息挖掘,充分利用現有審計數據,對每個分散的涉農資金審計項目的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和提煉,對帶有傾向性、普遍性、苗頭性的問題進行總結,及時上報綜合信息或具有壹定深度的專題報告,提出高水平的意見和建議,為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宏觀決策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