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公安、稅務、衛生、技術監督、物價、煙草、畜牧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集貿市場內的交易和營利性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市場建設和管理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場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堅持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節約用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活躍流通的原則。第七條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街道、鄉(鎮)、村等。可以辦集市。第八條開辦集貿市場應當取得相關許可證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核準登記後,方可開業。
集貿市場合並、分立、遷移、關閉或者撤銷的,應當提前30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第九條封閉式市場按照消防要求設置消防安全通道和設施,配備消防器材和設備,並按時檢查,確保其正常使用和性能良好。
集貿市場設立監督臺、價簽、公平尺、公平秤,並配備專人管理。第十條集貿市場配備必要的環境衛生設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市場主辦單位應指派專人清掃垃圾,垃圾每日、每日清掃,做到攤位整潔,地面無雜物、無汙物。封閉市場內的垃圾應袋裝清理。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損壞集貿市場內的各類公共設施。需要占用的,經主辦單位同意,涉及有關部門的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經營者自建的店鋪和設施需要拆除、改建、擴建的,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規劃部門批準。第三章經營資格、經營行為和上市商品第十二條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第十三條經營者應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按照核準的經營範圍、方式和場所經營。
營業執照不得出租、出售、出借、塗改、偽造或擅自復印。第十四條。集貿市場內國家專營或專項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經法定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相應證件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第十五條在集貿市場行醫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第十六條經營者銷售商品,應當使用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和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票據。第十七條集貿市場出售的商品和有償服務應當明碼標價。禁止倒賣或以不正當手段牟利。
國家實行定價、價格指導和監審管理的商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等正當要求。第十九條從事餐飲和食品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經營者應當持有食品衛生許可證、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
(2)生產和銷售過程中,操作人員穿戴幹凈的工作服和工作帽;
(三)出售工具;
(四)向消費者提供集中消毒餐具,不具備集中消毒設施的,應提供壹次性餐具,禁止現場洗滌和重復使用;
(五)未經包裝直接進口的食品,應當配備防塵防蠅設備,使用無毒無害的容器和包裝材料;
(六)食品及食品輔料符合無毒、無害、清潔、新鮮的衛生標準;
(七)食品衛生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二十條在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禁止下列行為:
(壹)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字號或者名稱;
(三)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和商品產地;
(四)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五)利用口頭、招牌或者其他形式發布虛假廣告;
(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七)缺乏規模,違背約定標準的有償服務;
(八)壟斷商品,欺行霸市,哄擡物價,強買強賣,欺詐銷售;
(九)擺攤設點,欺行霸市;
(十)各種形式的賭博和色情服務;
(十壹)帶有迷信色彩的占蔔、算命、測人品、看手相和各種預言;
(12)各種不道德的、野蠻的、恐怖的、摧殘身心健康的表演;
(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