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中國地質調查局等部直屬單位,地方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部門:
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是實行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根本保障,是優化利用土地資源、構築國家生態安全屏障的有效途徑,是各級國土資源部門的重要責任和任務。各地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耕地保護的方針政策,綜合采取行政、工程、技術等措施,在穩定耕地數量的同時註重質量管理和保護,取得了明顯成效,為全國糧食生產實現“八連增”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壹些地方對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的認識和重視程度有待進壹步提高,提高保障耕地可持續增加能力的綜合措施有待進壹步加強,管護體制和工作機制有待進壹步完善。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耕地數量控制、質量管理和生態管理的有關要求,進壹步豐富耕地保護內涵,提高耕地保護水平,全面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加快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優質耕地。
(壹)將優質耕地納入基本農田永久保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後三個月內,應當按照《基本農田劃定技術規程》及相關要求完成基本農田的劃定。要綜合運用土地變更調查和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放在地上,劃定界限,設立標誌,統壹編號,落實到戶。編制基本農田保護相關圖件和清單,逐項落實數量、質量等級和保護責任信息,建立基本農田數據庫,及時完善和更新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和土地變更調查基本農田成果。要確保劃定的基本農田、原有的優質集中連片耕地得到有效保留,降低坡耕地比例,提高平均質量等級和集中連片程度。基本農田壹經劃定,實行永久保護,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
(二)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占用優質耕地。加強規劃管控,強化節約集約用地,依法依規審批用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別是高等級耕地。切實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控制邊界和控制面積,認真落實各項空間控制規則,未經批準不得調整城鄉建設用地控制邊界;如果審批後需要精準調整,要盡可能避開高等級耕地。根據規劃,鼓勵和引導工業和城市用地向低丘緩坡未利用地、劣質農用地等區域開發,鼓勵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低效用地“二次開發”。各類建設項目用地要嚴格執行準入標準,充分利用節地技術,切實落實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審批,建設項目選址(線)應進行現場踏勘和充分論證,通過方案比選不占或少占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當占用等級較低的耕地。
二、大力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全面提高耕地質量水平。
(3)加快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根據《全國土地整理規劃》(2011-2015),大力開展以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為主要內容的農村土地整理,加大土地復墾力度,加快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力爭“十二五”期間再建設4億畝高標準基本農田。各地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各級土地整理規劃的編制工作,逐級分解落實全國土地整理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要綜合考慮建設條件和資金保障能力,制定實施年度建設計劃。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進行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可以不受新增耕地率規定的限制。新建高標準基本農田要充分利用農用地分等和土地質量地球化學調查成果,按照相關標準開展質量等級評價,實行統壹命名、統壹標註、統壹網格化監管和永久保護。國土資源部將充分利用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對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進行集中、統壹、全面的監管,並定期進行評估。
(四)聚焦重大項目、示範省和示範縣。堅持“政府主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為主體、土地共建、部門參與、統籌兼顧、整合資金”的工作機制,創新實施方式,全面推進重大土地整理項目和示範省建設;在升級改造現有國家基本農田保護示範區的基礎上,重點建設500個高標準基本農田示範縣,努力實現耕地增量、提質、增效的有機結合。要按照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規範和土地整治項目建設標準要求,嚴格項目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東北黑土資源分布區等重點地區,要進壹步加大投入,強化工程措施,提高區域水土保持能力,切實解決土壤有機質下降、土層變薄等突出問題。
(五)加強高標準基本農田的日常管理和保護。積極探索建立日常管護制度,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保障管護經費,按職責做好農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基礎設施維護,提高利用水平,防止盲目開發、過度開發和不當利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成立專業合作社鼓勵土地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實現政府、企業、農民的共贏,保證高標準基本農田的長期可持續效益。
三、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確保補充耕地質量。
(六)嚴格執行耕地占補平衡政策規定。全面落實“先補後占”政策,積極探索“以補定占”機制,實現補充耕地和占用耕地數量和生產力的雙平衡。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合理調整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提高建設占用耕地成本,加大補充耕地項目投入,提高補充耕地質量水平。要加強補充耕地項目立項和實施管理,統籌安排項目選址和布局,優化項目設計,嚴格項目實施和監管,確保項目建設質量,為新增耕地持續培育成熟和地力提升奠定基礎。
(七)嚴格補充驗收耕地項目和地類變更。按照補充耕地項目管理驗收的有關規定和規範,補充耕地項目驗收嚴格均衡。驗收補充耕地項目時,要根據項目目標任務、工程建設質量、新舊耕地質量分等結果,對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進行綜合評價,形成驗收結論。補充耕地項目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提出限期整改意見。補充耕地項目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納入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並按照變更調查的相關要求進行標註。
(八)切實提高新增耕地生產能力。補充耕地項目驗收後,要加強項目後期管護,確保農田水利設施、道路等基礎設施完好,確保補充耕地長期發揮作用。各地可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在土地整治項目完成後,用於新增耕地的後期管護和耕地質量提升。要充分利用土地質量地球化學調查成果和農業技術成果,提出改良土壤的具體措施,引導經營者有針對性地投入,不斷提高補充耕地質量水平,提高耕地生產力。
四、積極推進“轉土培肥”,統籌建設占用優質耕地進行剝離再利用。
(九)加快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各地要借鑒三峽庫區“取土施肥工程”的做法,以及壹些地方建設占用耕地表土剝離再利用的好經驗好做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完善管理辦法,明確責任、程序、監管要求和獎懲措施,按照“誰占用誰剝離”的原則,切實把剝離耕地單位的法定義務落實到位。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用地單位應當將耕層剝離、收儲等經費納入項目預算;土地報批時,耕地剝離再利用應作為土地利用審查的重要內容納入補充耕地和土地復墾計劃。今後,凡是城鎮周邊地區、各類園區、優質土壤豐富的東北和中東部地區、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占用耕地的各類建設,都要剝離再利用;如果占用基本農田,必須將耕作層剝離再利用。大中型水庫建設要與移民工作相結合,重點做好移民安置區的“移土培肥”工作。
(10)統籌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各地要把各類建設用地項目與土地整治、坡耕地改造、中低產田改造緊密結合起來,綜合考慮取土占地的經濟、技術、供需匹配等因素,科學規劃,合理確定取土面積、儲存面積、覆蓋面積,統籌安排剝離、儲存、覆蓋等任務,努力做到剝離與覆蓋緊密銜接、同步實施。應合理確定剝離厚度和剝離方法;剝離耕層的存放應合理選址,防止安全隱患和水土流失;剝離的耕作層可主要用於新開墾耕地和劣質耕地的改良、汙染耕地的治理、礦區土地復墾和城市綠化。
五、繼續加強監測和評價,及時掌握耕地質量的動態變化。
(十壹)完善耕地質量等級更新評價體系。在現有農用地分等和土地調查成果的基礎上,按照《農用地質量分等條例》,定期開展耕地質量等級系統調查評價,全面掌握和更新耕地質量等級狀況,建立與土地調查相匹配的耕地質量等級數據庫。各地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的基礎上,及時評價土地整理、土地利用現狀變化和其他土地利用行為引起的耕地質量等級變化,實現動態更新。結合監測結果,定期公布耕地質量等級。當前,各地要結合最新土地調查成果,重點補充完善全國耕地質量等級成果。
(十二)建立耕地質量等級監測機制。依托國土資源遙感監測和綜合監管平臺“壹張圖”,運用土地調查、農用地分等和土地質量地球化學調查等技術方法和成果,科學分層抽樣布點,開展耕地質量等級定位和定量監測。重點加強東北、華北、長江中下遊和環渤海地區耕地質量等級監測。當前,要以耕地質量等級試點監測為基礎,以重大土地整治項目、示範省和高標準基本農田示範縣為重點,逐步擴大監測範圍,力爭在“十二五”期間建立健全國家監測網絡體系。已建成的高標準基本農田要全部納入監測範圍。要充分利用土地質量地球化學調查成果,加強特色農產品產地土壤的保護和利用,加強土壤重金屬汙染動態監測。
六、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 * *同責。
(十三)落實* * *同責。各地要按照中央領導同誌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耕地質量建設管理新格局的要求,高度重視耕地質量建設管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加強與農業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鼓勵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充分發揮農民耕地保護協會的作用,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
(14)約束和激勵並重。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要把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作為耕地保護的重要內容,納入地方各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要改進考核方式,加大考核力度,嚴格實施獎懲。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分配使用和耕地開墾費標準的制定,應當充分考慮耕地質量因素。以“以獎代補、以補促建”的方式,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開展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
(十五)完善各項制度。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是壹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任務重。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把握各項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用制度管事,用制度定責任,規範各項管理工作,確保耕地質量建設管理工作紮實推進。
(十六)加強科技支撐。加強信息化建設,充分發揮國土資源遙感監測“壹張圖”和綜合監管平臺在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中的重要支撐作用。加強耕地質量建設相關科技研究和成果的推廣應用,加強耕地質量監測相關重點實驗室、野外科研觀測基地建設和科技人才、科研隊伍培養,加強相關標準規範的制定和實施,完善標準體系,提高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的科技支撐能力。
本通知有效期為5年。
201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