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偉
足球巨星辛普森(O.J. James Simpson)涉嫌謀殺案震驚全國,被視為20世紀美國社會最具爭議的世紀案件之壹。很多人認為辛普森很有錢,花很多錢雇傭所謂的“夢之隊”來為自己開脫。這些律師唯利是圖,憑著巧舌如簧的口才,利用美國社會的種族矛盾和刑事訴訟的漏洞,駁倒手握“如山血證”的檢察官和警方證人,最終說服陪審團全體成員無罪釋放兇手。這場引起全球媒體關註的“世紀審判”,無疑是對美國司法制度的極大諷刺和嘲弄。
然而,多年後,根據已公布的辛普森案件卷宗和涉案當事人的回憶,人們驚訝地發現,洛杉磯警方在案件調查中未能嚴格遵循正當程序,導致壹系列嚴重失誤,使得辛普森的律師能夠以足夠的證據向陪審團證明辛普森不壹定是兇手,很有可能是有人偽造犯罪證據,陷害辛普森。
(壹)有錢未必能使鬼推磨。
談及辛普森壹案,黑人和白人都承認,如果辛普森是壹個請不起壹流律師的窮人,他就必須坐牢。這就叫“有錢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壹樣。但是,仔細想想,這個說法似乎有點不合理。原因是,在金錢方面,著名的拳擊冠軍泰森比已經退役多年的辛普森富有得多。然而,泰森在1997因涉嫌強奸罪被提起公訴後,雖然也以天文數字的代價聘請了壹批律師出庭辯護,但仍然無法擺脫被定罪的命運,在獄中堅定地度過了幾年。那麽,為什麽泰森落入了司法的羅網,而辛普森卻逃脫了呢?
壹種解釋是,泰森案的陪審團大多是白人,而辛普森案的陪審團大多是黑人。黑人之間特別親近,自然會偏向黑人明星。然而,這種說法也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審員,雖然有9名黑人,但其中有8名女性。壹些研究陪審團的專家認為,這種構成對辛普森特別不利。根據美國學者對“黑人女性最討厭什麽樣的黑人男性”這壹社會學話題的統計和調查,最讓黑人女性生氣的黑人男性有兩種:壹種是成名發財後馬上娶白人女孩做老婆;壹個是動不動就對媳婦拳打腳踢的粗魯男人。辛普森碰巧把這兩樣壞東西都拿走了。
辛普森1947出生於舊金山壹個貧窮的黑人家庭。他獲得了海斯曼獎,這是全國大學生足球聯賽的最高榮譽。進入職業聯賽後,先後作為主力效力於紐約水牛比爾隊和舊金山49人隊,創造了壹個賽季帶球沖刺2003碼的驚人紀錄(至今無人打破),被譽為職業足球歷史上的最佳跑位前鋒。退役後,辛普森投身於電影、電視和廣告,在電影《裸槍》和《殺手部隊》中扮演主角。做過ABC和NBC的體育評論員;作為美國最大的出租車公司赫茲的形象大使。此外,由於OrangeJuice壹詞的縮寫與辛普森名字的縮寫OJ壹模壹樣,佛羅裏達州壹家飲料公司專門邀請他拍攝了壹部橙汁促銷廣告,使得英文縮寫OJ成為美國體育英雄和超級廣告明星的代名詞。
辛普森成名後,壹直有“花花公子”、“外黑內白”的名聲。與邁克爾·喬丹、魔術師約翰遜等著名黑人明星不同,辛普森對贊助黑人貧民窟的活動和投資項目毫無興趣,而是熱衷於成為富裕白人的高爾夫俱樂部。除了他兒時的夥伴柯林斯,他所有的夥伴都是白人。同時,他只對白人性感女孩感興趣。為了“除黑”,他甚至不惜重金聘請聲音矯正專家,反復練習,改掉濃重的黑人貧民窟口音。1977年,辛普森在壹家高級餐廳愛上了美麗的金發白人女服務生NicoleBrown,並很快與他的第壹任黑人妻子離婚。辛普森和妮可在1985結婚後,兩人的關系開始出現裂痕,原因是妮可懷疑他在外面有“小三”。妮可多次報警,指控辛普森對她拳打腳踢。
辛普森案後,多名黑人女陪審員反復表示,她們並沒有因為被告是黑人而影響判決,或者對被告有任何個人好感。在聞名於世、富甲壹方之後,辛普森與他的黑人妻子離婚,並與另壹名白人金發女郎結婚,這極大地傷害了美國黑人女性的自尊心。辛普森打罵白人妻子的粗暴行為讓所有各種膚色的女性不寒而栗。另外,在美國的刑事審判中,只要12個陪審員中有1個不同意,就會出現“死鎖”現象,即所謂的“懸陪審團”。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不得不重新安排開庭時間,控辯雙方都要重新選舉陪審員審理和審理案件。因此,辛普森案陪審團壹致判決被告無罪與黑人構成陪審團主體之間並不存在絕對的必然關系。
那麽,陪審團根據什麽得出被告無罪的壹致結論呢?根據美國法律,做出判決的唯壹依據只能是證據。美國是壹個司法開放的國家。不僅刑事審判要公開,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始卷宗,如庭審記錄、起訴書、證人證言、訊問筆錄、旁證、法醫專家證言、公訴人和辯護律師的開庭陳述和結論性陳述等,也必須在結案後公開。根據已公布的辛普森案件卷宗,陪審團之所以認定辛普森無罪,與警方和檢方在處理案件時犯下的嚴重錯誤以及使當庭出示的證據缺乏說服力有直接關系。
(二)警方辦案的三大失誤
雖然辛普森的案子是所謂的世紀大案,但從這起謀殺案的刑事調查過程來看,洛杉磯警方在偵破案件、收集證據和遵循正當程序方面存在很多漏洞,涉案警察和刑事督察的專業精神實在令人不敢恭維。根據已公布的刑偵記錄和涉案當事人的回憶,警方在辦案中至少出現了三次重大失誤,對命案的結果產生了很大影響。
1.忽視實地調查的常識
1994 6月12日,深夜11: 50,壹只罕見的純種日本狼狗吠叫,爪子上沾滿了鮮血,迷惑了壹對散步的情侶。他跟著狼狗來到壹棟西班牙風格的高級公寓樓,發現了兩具血跡斑斑的。他們嚇得魂不附體,馬上去敲隔壁的門,試圖用電話報警。但是,半夜的敲門聲把主人嚇了個半死。以為有劫匪,立即撥打911報警。接警後,LAPD兩名警員趕到現場,發現這是壹起惡性殺人案。之後他們打電話給重案組的刑警增援。
大批刑警趕到現場後,經過初步調查,確認遇害的白人女子35歲,名叫妮可,是黑人足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25歲的白人男子羅納德·戈德曼(Ronald Goldman)曾是附近壹家意大利餐廳的服務員。兩人都是因為被尖刀割喉而死。妮可的脖子幾乎被割斷,喉嚨和頸椎露在外面,刀上噴著血;戈德曼被刺30多刀,死於頸靜脈破裂和胸腹部大出血。兇殺現場血腥恐怖。辛普森和妮可的兩個孩子還在二樓熟睡,沒有目睹這可怕的壹幕。
死者身份確定後,西警察分局局長基思·布歇(Keith Bushey)決定派幾名警察前往相距約4公裏的辛普森家,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們平安,並要求辛普森安排帶兩個受驚的孩子回家。此外,警方考慮到辛普森是受害者的前夫,他的安全也是警方關心的問題。這時,壹位名叫馬克·富爾曼的白人刑警自告奮勇,要求帶隊。在1985的壹次家庭糾紛中,妮可被辛普森毆打並報警。福爾曼是來處理他們的家庭暴力案件的,知道辛普森家的確切地址。於是,負責調查這起謀殺案的警長菲利普·萬納特(Philip Vannatter)帶領福爾曼和其他四名偵探驅車前往辛普森家。
鮑徹局長決定直接從第壹案發現場派遣警員前往辛普森公館,是警方的第壹個重大失誤。原因是去那裏的4名白人警察都曾到過第壹次殺人現場,到處都是血跡,他們的警靴和警服很可能是不小心沾上了血跡。按照慣例,鮑徹局長要派幾個沒去過第壹現場的警察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壹現場的血跡與辛普森家房子上的血跡交叉汙染,後來被警方宣布為第二現場。這是犯罪現場勘查的基本常識。然而,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完全忽略了這壹常識。在收集證據和保護現場方面,警方也犯了許多忽視常識的重大錯誤。案發後,大批刑警、刑偵人員迅速來到現場,但法醫來晚了,案發後10小時才趕到現場,錯過了準確認定被害人死亡時間的最佳時機。法醫在解剖屍體時,沒有對屍體進行x光透視,也沒有采集妮可右手的指紋,更沒有對妮可生前是否遭到性侵做出任何醫學鑒定,這讓破案線索大打折扣。為了“保護”現場,警員們順手從妮可的公寓裏拿了壹些白色床單,小心翼翼地蓋在屍體上。但由於辛普森和尼克離婚後仍處於分居狀態,事發前幾周他曾在尼克的公寓過夜,並經常去公寓看望孩子。床單上難免會有他的頭發或者皮屑。這樣壹來,控方證據在法庭上的可信度就大大降低了。
根據犯罪現場照片,辯護專家發現妮可的屍體裸露的肩膀上有七滴血。從這些血滴的形狀和方向來看,不可能是妮可自己掉的。按照常識推理,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後,有人帶著血從她屍體旁走過時掉落的。因此,如果這些血滴不是來自另壹名受害者戈德曼,那它們壹定來自兇手。這樣,如果能證明這些血滴是辛普森的,那麽他的嫌疑就會增加壹倍。然而,當辯護專家要求警方檢查員檢查這些血滴時,他們深感驚訝,因為警方完全忽視了這些血滴的重要性。尼科爾的屍體在屍檢前被洗過,這些血滴永遠消失了。
2.警察涉嫌非法搜查。
13年6月的淩晨5點,四個白人警察帶著壹堵墻來到辛普森家。他們在前門按了很長時間的門鈴,但是沒有人應門。此時,福爾曼獨自壹人,在圍欄周圍搜索,發現壹輛白色福特野馬SUV停在圍欄後面的路上。福爾曼仔細觀察後,大聲叫華納上尉過來看看,說在司機車門的把手上發現了微小的血跡。溫納特和另外兩名警察看到血跡時都驚呆了。他們擔心屋內人員有危險,於是決定進入屋內進行緊急搜查。
這次搜查對這個世紀大案的結果影響很大,因為當時的警察沒有搜查證。按照美國的司法理念,警察是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惡,這個機構的權力必須受到嚴格限制,否則就會成為專制君主和貪官禍國殃民的工具。當年,為了防止政府和警察為非作歹,濫用職權,任意搜查和傷害普通民眾,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明確規定,人民的人身、住所、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受侵犯。除非基於可能的理由,不得發出搜查令或扣押令,而該理由須由宣誓或代表宣誓的聲明保證,並詳細指明搜查地點及扣押的人或物。在西方諺語中,所謂“私宅是城堡,風可以進,雨可以進,國王不能進”,在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中得到具體落實。
191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Weeks v . United States(1914)壹案中首次明確規定,警察通過非法搜查獲得的證據必須排除在聯邦法院的審判之外,這是所有美國警察都知道的“排除規則”。1961最高法院在Mapp訴俄亥俄州案(1960)中規定“排除規則”也適用於州法院。根據這壹先例,警察如果要入室搜查,必須向法官宣誓,不僅要書面列出證據和理由,還要詳細說明搜查的地點、範圍和時間。法官審核批準並發給許可證後,妳才能進屋搜查。另外,警察只能在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行動,搜查後要向法院提交證據報告。如果警察非法搜查,不僅會受到警察紀律的嚴懲,還會造成所獲證據在法庭審判中全部無效的嚴重後果。如果法官違規簽發搜查令,將面臨彈劾和刑事起訴的危險。
在美國的司法判例中,關於搜查和扣押的規定千變萬化。幾乎在每壹個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的首要工作都是質疑警察搜查和收集證據程序的合法性。然而,關於搜查的法律法規極其復雜,缺乏明確的規定。比如警察攔截搜查平民是違法的,但是如果有人超速,警察有權攔下司機開罰單。但如果警察借機要求搜身、搜車,司機有權當場拒絕。但是,如果警察在車後座意外發現類似大麻的煙頭,警察是否有權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搜查汽車?如果警察搜了全車沒有發現毒品,卻意外發現了非法槍支,那麽警察搜車是否違憲?繳獲的非法槍支能否作為法庭證據?這些復雜的法律問題沒有統壹的標準和答案,法官只能在庭審時審時度勢,酌情做出判決。
20世紀60年代後,由於犯罪率急劇上升,“排除規則”受到美國各界的極大批評。批評者認為,過於嚴格地執行“排除規則”會給警方破案造成很大困難。很多時候,只是因為警察粗心大意或者急於求成,沒有嚴格按照程序辦事,導致很多犯罪分子以無可辯駁的證據逍遙法外。尼克松總統上臺後,任命4名保守派擔任大法官要職,試圖推翻或修正沃倫法院對罪犯“心慈手軟”的先例。自那以後,最高法院對“排除規則”的解釋略有變化。1984年,最高法院在美國訴裏昂(1984)壹案中規定,當搜查不完全符合程序要求時,如果警察的行為是“善意的”和“合理的相信”,法院可以引用審判中扣押的證據。
在辛普森案中,涉案的4名警察都是退伍軍人,每個人都有20多年的刑偵經驗。恐怕他們比初出茅廬的律師更了解限制警察搜查的案件和法律。任何壹個稍有法律常識的警察都應該明白,雖然美國訴裏昂壹案的裁決對警察有利,但本案中所謂的“善意”和“合理相信”的解釋卻是模棱兩可、模棱兩可的。體育巨星辛普森涉嫌謀殺案,無疑將是轟動全美的世紀大案。為了防止被辯護律師利用,警方應該格外謹慎,嚴格遵循法律程序。
在辛普森案中,從福爾曼發現血跡和長期不開門來看,四名警察的擅闖行為勉強可以算是“合理相信”。但是,警察進入住宅後壹旦發現辛普森及其家人沒有危險,就應該停止搜查。只有在聯系法官並申請搜查令後,才能合法搜查辛普森的房子。
但莫名其妙的是,在沒有迫在眉睫的危險和非緊急情況下,福爾曼警官孤身壹人,迫不及待地繼續在辛普森家中搜查,導致了警方在本案中的第二次重大失誤。決定進屋後,福爾曼自告奮勇跳過圍欄,從裏面打開前門。四名警察直接去了大廈。可是,按了半天鈴,還是沒人開門。所以他們繞到房子的後面,敲了三個獨立房間的門。在第壹個房間裏,壹個昏昏欲睡的白人出來開門。他自稱是辛普森的好友,名叫加藤·卡林。他告訴警察,辛普森和他的第壹任黑人妻子所生的大女兒住在隔壁的第二個房間。當警察把辛普森的女兒從夢中叫醒時,萬納特焦急地問她辛普森要去哪裏。她回答說,她父親昨晚已經飛往芝加哥,參加赫茲公司很久以前安排的壹場商業高爾夫比賽。警官立即給辛普森打長途電話,告訴他前妻被謀殺的壞消息。辛普森聽到這個消息後非常震驚,並表示他將很快返回洛杉磯。
當沃納和其他人詢問辛普森的女兒並打電話時,福爾曼在隔壁單獨詢問林鍇,以查明昨晚是否有任何異常。林鍇說,大約在晚上10: 45,他聽到客房後面有壹聲巨響,墻上的畫被搖動了。他以為是輕微地震,沒放在心上。工頭起了疑心,立即拔出手槍,獨自去客房搜查。大約18分鐘後,福爾曼大聲呼叫其他警察說,在房子後面懸掛的空調下的過道裏發現了壹只右手帶血的黑色皮手套,與兇案現場發現的另壹只手套吻合。但在血手套現場沒有發現其他血跡和可疑的腳印、痕跡。工頭解釋說,當時估計是半夜,燈暗的時候,兇手逃到了房子後面,不小心撞到了空調,慌亂中丟下了手套。
發現血手套後,警察找到了更多的線索。他們在柵欄前門的車道上和從前門到家門口的小路上發現了血滴的痕跡。這樣,警方認為辛普森涉嫌謀殺,於是宣布辛普森的房子為謀殺案第二案發現場,並正式向法官申請搜查令。在後來的搜查中,福爾曼在二樓臥室的地毯上發現了壹雙沾有血跡的襪子,這成為指控辛普森殺人的重要證據之壹。
然而,福爾曼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在非緊急情況下,單槍匹馬搜查辛普森的房子,給警方造成了涉嫌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嚴重問題。根據美國法律,在壹些人的生命受到威脅的特殊情況下,警察可以通過電話或其他現代通訊手段與法官聯系。法官在現場了解情況後,可以口頭授權警察進行搜查。只有在生命受到威脅或犯罪證據可能被銷毀的緊急情況下,警察才能破門而入進行搜查。然而,警察進入辛普森家後,情況並非如此。
預審時,辯方指責白人偵探有偏見,先入為主。早在作案之初,辛普森就被定為主要嫌疑人,然後他故意找借口破門而入,非法搜查。這樣,如果法官判定警察違憲,查獲的血跡和血手套就成為“被壓制的證據”,無法在庭審時出示。然而,在聽取了警察的辯護後,法官裁定搜查是合法的。盡管如此,在法庭辯論中,面對辯護律師的激烈追擊,福爾曼也無法交代自己的生死。作為壹個有著多年刑偵經驗的老手,在非緊急情況下,明知沒有搜查令,為何仍要單槍匹馬搜查房屋?辯方懷疑福爾曼急於破門搜查很可能是壹個偽造證據陷害被告的機會。
3.警官帶著血樣回到了現場。
12年6月3日中午,當辛普森從芝加哥匆匆趕回洛杉磯時,警方已經封鎖了他的住宅。負責調查的警官瓦納特和蘭格請他來警察總部澄清壹些疑點,辛普森當即同意。
此時辛普森的私人律師要求陪同,但辛普森堅稱自己與謀殺案絕對無關,不需要律師。在盤問之前,瓦納特向辛普森宣讀了米蘭達警告,提醒他有權保持沈默,並在盤問時有律師在場。但辛普森同意放棄沈默權,與兩名警察單獨交談了半個多小時,希望能為警方破案提供壹些線索。按照慣例,如果辛普森是壹個在客房後面和臥室地毯上遺留有血跡斑斑的手套和襪子的殺人犯,即使他殺人時從手指上借了10的膽,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恐怕也不敢單獨和有經驗的刑警打交道。在案發當天,他情緒激動、受到極大刺激的時候,如果在質證的時候心煩意亂、自相矛盾、滿口謊言、破綻百出,他的供述就會成為公訴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在美國社會,犯罪嫌疑人有沈默權的“米蘭達忠告”眾所周知。如果他別有用心,完全可以依法拒絕訊問,或者至少請律師坐在訊問席上冷靜壹下。然而,辛普森沒有這樣做。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警方浪費了壹個單獨審問辛普森的黃金機會。在多年的破案中,警察們似乎已經習慣了嫌疑人像榆樹疙瘩壹樣沈默,很少遇到嫌疑人主動放棄沈默權這種好事,早就忘記了審訊嫌疑人的策略和技巧。在審訊過程中,兩名警察非常客氣,沒有問辛普森案發當天的具體去向。他們的提問毫無邏輯,語無倫次,遠低於警校大三學生的水平。按照常理,警員應該刨根問底,窮追不舍,盡可能多地獲取口供,進行盤問,直到辛普森拒絕回答問題或要求律師到場。然而,警察匆忙撤回部隊,並自願結束審訊。就這樣,警方沒有得到任何破案的線索,也沒有得到任何可以用來起訴辛普森的口供。事後,主持起訴的檢察官大怒。
在審訊過程中,瓦納特告訴辛普森,警方在他的房子裏發現了壹些可疑的血跡。辛普森當即表示願意提供自己的血樣,以便澄清真相。所以警察護士從辛普森身上取了血樣。按照慣例,為了防止血樣凝固變質,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樣中加入了防腐劑(EDTA)。這時,瓦納特註意到辛普森的左手被包紮起來,有腫脹的跡象。辛普森解釋說他的手指不知怎麽斷了。對於具體的破發時間,他給出了壹個含糊不清、前後矛盾的解釋。在辛普森的同意下,瓦納特指導攝影師拍攝傷口。值得壹提的是,辛普森此時只是嫌疑人。雖然法官已經發出了搜查令,但還沒有正式發出逮捕令。如果辛普森心裏有鬼,他可以拒絕與警方合作,提取血樣,給傷口拍照。
令人難以置信的是,特警局長萬爾在拿到辛普森的血樣後,並沒有立即將其送往壹步之遙的警察局刑事實驗室,而是帶著血樣返回了32公裏外的兇案現場。過了三個小時,瓦納特才慢吞吞地把血樣交給了正在現場取樣的刑事偵察員丹尼斯·馮(Dennis Fung)。世界上有這麽可笑的刑警,拿著嫌疑人的血樣,在到處是血的命案現場走了三個小時。庭審中,面對辯護律師的提問,瓦納特解釋說,根據工作規定,所有證據都必須登記編號,才能送到刑事實驗室存檔。丹尼斯·馮是負責登記號碼的警官,所以他帶著血樣回到了犯罪現場。但辯方死死抓住這個重大疑點,大大誇大其詞。辯護律師科克倫駁斥瓦納特和福爾曼是“壹對騙子”。陪審團對警察涉嫌違法違紀、栽贓陷害的質疑大大加深。
Wanat帶著血樣回到了第壹個犯罪現場,這是警方在本案中的第三個重大失誤。在審判過程中,警察護士作證說,他那天從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約7.9到8.7毫升的血液樣本。然而,辯方專家在警方實驗室只找到了6.5毫升的血液樣本。換句話說,大約1.4到2.2毫升的辛普森血樣不見了。辯方懷疑Wanart帶著血樣回到第壹犯罪現場,可能是為了偽造證據。
(3)道路追捕和刑事起訴
在警察局審訊並抽取血樣後,辛普森得知自己已經成為頭號嫌疑人。為了躲避新聞媒體的騷擾,他暫時躲在半山腰壹個律師朋友的神秘豪宅裏,開始組織“夢想律師團隊”。辛普森借用了橄欖球術語,給自己起了球隊老板和教練的頭銜。薩皮羅(Sapiro),知名猶太律師,扮演“四分衛”的角色,負責協調和指揮球隊的進攻。他是好萊塢電影明星馬龍·白蘭度的律師。著名黑人律師科克倫擔任著向前跑的重要職務。上世紀70年代,他曾擔任洛杉磯副檢察長,後來下海執業,成為法律界頗有聲望的大律師,並幫助音樂巨星邁克爾·傑克遜打官司。
薩皮羅的律師人脈很廣,而且相當足智多謀。他從波士頓請來了著名的刑事律師李·貝利,他被認為是美國律師界最頂尖的質證專家之壹。巴裏·謝克律師是從紐約請來的。他是擅長在刑事案件中應用DNA證據的頭號權威。從奧爾巴尼請來解剖和法醫專家邁克爾·巴登博士。他是肯尼迪總統遇刺案的首席法醫。由於辛普森案的管轄權屬於加州法院,適用加州法律和司法判例,薩皮羅邀請了加州法律專家、加州大學聖克拉拉分校法學院院長烏爾曼加入團隊。曾擔任“紐約時報公司訴美國”(1971)案主角丹尼爾·勒斯伯格的辯護律師。
這麽強的陣容,薩皮羅還是不安分。因為警察涉嫌非法搜查,這與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有關,薩皮羅說服了哈佛法學院教授艾倫·德肖維茨(Alan Dershowitz)加入其中。這位教授曾經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亞瑟·j·戈德堡(Arthur J. Goldberg,1962-1965)的法律助理,是美國頗有聲望的憲法權威和上訴律師。為了確保勝利,薩皮羅請來了康涅狄格州警察局刑事實驗室主任李昌鈺博士作為專家證人。作為美籍華人刑事法醫專家,共工以其精湛獨特的刑偵取證技術享譽國際警界,並因多次破案奇案被媒體譽為“當代福爾摩斯”。此外,辛普森還向提供破案線索的線人懸賞50萬美元的巨額獎金,並聘請多名著名私家偵探調查這起謀殺案的真相。據專家估計,維持“夢想律師團隊”正常運轉的總費用至少要600萬美元。
17年6月8日上午,也就是案發5天後,根據現場驗血和DNA檢測結果,檢方決定對辛普森立案。警方要求他在上午10準時投案。此時,“夢想律師團隊”的律師薩皮羅、巴登博士、李昌鈺博士等人正在向辛普森了解案情,並從他身上采集毛發、血液等檢驗樣本。薩皮羅以辛普森情緒低落、心理不穩定為由,要求警方延遲幾個小時。早上11,警方拒絕延期請求,派刑警到神秘豪宅逮捕辛普森。
中午12左右,刑警趕到豪宅時,辛普森突然不見了。臨走前,他留下了壹封告別信,信中寫道:“尼克的死與我無關。我愛她,壹直很愛他,也會壹直愛她。如果說我們之間有什麽矛盾,那只是我太愛她了。”最後我寫道:“請不要為我難過。畢竟我有輝煌的人生,無數的朋友。請記住真正的OJ,而不是在生活中迷失方向的人。”下午3點,警方在電視上發布了辛普森的照片和車牌信息,宣布他是通緝犯。律師薩皮羅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宣讀了辛普森的告別信,並在電視上懇求辛普森不要自殺。
那麽,辛普森是否打算逃跑和逃脫呢?好像不多。當天下午5點56分,警方在加州高速公路上發現了辛普森的白色野馬。大約六個小時,他的越野車壹直在洛杉磯郊區遊蕩。
按照辛普森自己的解釋,他只是去了埋葬尼克的墓地,傷心欲絕。司機是辛普森最好的朋友兼隊友柯林斯。他壹邊開車,壹邊用車載電話和警察通話,聲稱辛普森持槍躺在後排,情緒低落。如果警察強行停車抓人,辛普森可能會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