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死刑
1,宰:就是以活著來示眾,然後宰掉。
2、烙印:即在銅柱上塗油,加木炭加熱,使有罪者在上面行走,很快就會陷入木炭中燒死。
3.把罪犯剁成肉醬。
4、腌制,將違者烘幹成肉幹。
5.嘿嘿。即懲罰,殺死犯罪者本人及其後代,相當於後世的宗族懲罰。
6.切開心臟。
第二,體罰
1,墨刑:將違法者的臉或額頭刻上後,用墨汁塗抹。
2、鞭刑:割掉鼻子的懲罰。
3.刑:就是斷腳的刑。也有人說是鞭刑,髕骨切除。
4、閹割:即破壞罪犯的生殖器官,進而損害刑罰的功能。
3.監禁:拘留罪犯並使其工作的懲罰。
擴展數據:
夏商時期的司法制度基本上是以奴隸主特權制度為基礎的,體現了行政性、軍事性和司法性的特點。王霞和王上不僅擁有最高司法權,而且是國家的最高統治者和立法者,從中央到地方的主要官僚還擁有行政、軍事和司法權。
當時的國家是壹個古老的宗族國家,社會結構是以家族和宗族制度為基礎的。因此,各級司法權實際上掌握在各級君主手中。
商朝的中央司法官是祭司,有“正”、“史”等法官。商代的司法審判具有明顯的神罰特征。司法判斷和信仰通常由占蔔和“上帝的審判”決定。占蔔官僚也有壹些司法權。“嘿,王文偉。”“嘿,王文不是壹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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