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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刑法13有哪些?

商代刑法主要分為三類,其中有11刑法,沒有13刑法。這三類是:死刑、體罰和監禁。死刑最重,刑期最輕。

壹.死刑

1,宰:就是以活著來示眾,然後宰掉。

2、烙印:即在銅柱上塗油,加木炭加熱,使有罪者在上面行走,很快就會陷入木炭中燒死。

3.把罪犯剁成肉醬。

4、腌制,將違者烘幹成肉幹。

5.嘿嘿。即懲罰,殺死犯罪者本人及其後代,相當於後世的宗族懲罰。

6.切開心臟。

第二,體罰

1,墨刑:將違法者的臉或額頭刻上後,用墨汁塗抹。

2、鞭刑:割掉鼻子的懲罰。

3.刑:就是斷腳的刑。也有人說是鞭刑,髕骨切除。

4、閹割:即破壞罪犯的生殖器官,進而損害刑罰的功能。

3.監禁:拘留罪犯並使其工作的懲罰。

擴展數據:

夏商時期的司法制度基本上是以奴隸主特權制度為基礎的,體現了行政性、軍事性和司法性的特點。王霞和王上不僅擁有最高司法權,而且是國家的最高統治者和立法者,從中央到地方的主要官僚還擁有行政、軍事和司法權。

當時的國家是壹個古老的宗族國家,社會結構是以家族和宗族制度為基礎的。因此,各級司法權實際上掌握在各級君主手中。

商朝的中央司法官是祭司,有“正”、“史”等法官。商代的司法審判具有明顯的神罰特征。司法判斷和信仰通常由占蔔和“上帝的審判”決定。占蔔官僚也有壹些司法權。“嘿,王文偉。”“嘿,王文不是壹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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