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介紹的預售、預租、出售、租賃、項目轉讓等房地產項目的廣告。
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風水、占蔔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的說明和渲染不得違背良好的社會風尚。房地產廣告中涉及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基本單位應當是具有實際意義的完整的生產生活空間。
房地產廣告中明示價格的,應當明確表示為實際銷售價格,並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房地產廣告中的項目位置示意圖應當準確、清晰、比例適當。房地產廣告中涉及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如規劃或建設等,應當在廣告中註明。
涉及內部結構、裝修的房地產廣告應當真實、準確。房地產廣告中使用建築設計效果圖或者模型照片的,應當在廣告中註明。
法律依據
房地產廣告發布條例
第壹條發布房地產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第四條房地產廣告和房屋信息應當真實,並標明建築面積或者套內建築面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升值或投資回報承諾;
(二)項目位置以項目到達特定參照物所需的時間表示;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規定的;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進行引人誤解的宣傳。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發布房地產廣告:
(壹)在未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開發建設的;
(二)在未被國家征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
(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四)預售房地產,但未取得項目預售許可證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
(七)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經驗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