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迷信破壞法律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要件:犯罪嫌疑人必須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如在祭祀、占蔔、醫療、驅邪等方面,利用迷信方法幹擾、破壞法律的實施。
2.主觀要件:犯罪嫌疑人必須具有故意或者明知是犯罪的主觀故意,即犯罪嫌疑人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違法,但仍故意實施。
3.社會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必須具有壹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如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或影響公共秩序。
4.客觀結果: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必須具有壹定的客觀後果,如影響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
綜上所述,利用迷信破壞執法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包括行為要件、主觀要件、社會危害性和客觀結果。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上述標準,那麽就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執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壹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建立邪教組織,或者在取締邪教組織後恢復、建立新的邪教組織的;(二)聚眾包圍、沖擊、哄搶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共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三)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擾亂社會秩序的;(四)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五)組織、煽動、欺騙會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六)利用“偽基站”、“黑廣播”等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頻率宣揚邪教的;(七)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從事邪教活動的;(八)發展50人以上的邪教組織;(九)集資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十)以金錢為載體宣傳邪教,數量在500個(件)以上的;(十壹)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符合下列量化標準之壹的:1。傳單、圖畫、圖片、標語、報紙壹千份(張)以上;2.250多本書籍和出版物;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制品250多種;4.250多個標誌和標記;5.光盤、u盤、存儲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100多種;6條幅,條幅五十(個)以上。(十二)利用通信信息網絡宣揚邪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制作傳播電子圖片、文章200幅以上,電子圖書、期刊、音像50種以上,或者電子文件500萬字以上、電子音像250分鐘以上;2.編輯發送信息、撥打電話1000次以上;3.利用累計在線人數1000人以上的聊天室,或者群成員、關註者等累計賬號數1000人以上的通信群、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4.該邪教信息實際上已被點擊和查看了5000多次。(十三)其他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