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臺的關於四川省災後重建的相關政策有哪些?
壹、財政政策(壹)努力籌集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省級和受災市(州)、縣(市、區)兩級要整合壹般預算、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彩票公益金、預算外資金等財政資金(含捐贈資金),建立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與國家災後恢復重建基金統籌安排用於災後恢復重建。恢復重建期間,省級部門從中央和省級預算安排專項資金時,要重點安排受災嚴重、財政困難的縣(市、區)。(二)在過渡期內對重災區給予財政援助。在三年恢復重建期間,對受災嚴重、財政損失較大的本級市(州)、縣(市、區),給予過渡性財政補助,支持災區保障政權機構正常運轉和履行基本公共服務職能。(三)協調預算內投資安排。整合省級部門基本建設投資,統籌調整省、市(州)、縣(市、區)三級基本建設投資和結構,按照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支持重大項目建設,優先啟動應急項目,提前安排與災區群眾生活生產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四)整合現有省級貼息資金。整合省級現有貼息資金,對恢復重建重點領域和行業的企業(公司)貸款和企業(公司)債券給予貼息或部分貼息。(五)減免災區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2008年7月1日至2011日,免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1.壹次性免除執照費。居民戶口簿、暫住證、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駕駛證、拖拉機行駛證、拖拉機駕駛證、婚姻登記證、房屋所有權登記證、土地登記證、老年人優待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證(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卡)、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各類職業(執業)資格證書、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工商(含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壹次性免交工本費,房屋產權登記管理費和其他登記查詢費也免交。為鼓勵工商企業投資和恢復生產,對地震災區新註冊的工商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免收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本費。2減免部分重災區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汶川、北川、青川、綿竹、什邡、都江堰、平武、安縣、江油、彭州、茂縣、理縣、黑水、松潘、小金、漢源、崇州、劍閣***18縣(市)地震災後需要重建的城市基礎設施予以免征。其他受災地區可根據災情嚴重程度和當地實際情況,免收或減收上述費用或其他需要減收的費用,並報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備案。3.免管理費和其他費用。免收收養登記費和集市管理費;運輸帳篷、活動板房的車輛,以及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壹安排的救災物資車輛,憑鄉級以上政府組織的臨時轉移安置和災民集體返回的班車,免交通行費。環境檢測費減半,免收重災區營運旅遊車客運附加費。二。稅收政策(六)執行國家頒布的政策。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62號)規定,經省級政府授權災區縣(市、區)政府批準,因災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三年內可減征50%至90%的個人所得稅。對受災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契稅;購買其他住房(安居房除外)的,契稅減按80%征收。納稅人在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天然氣除外)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自2065438年5月+0日至2065438年4月30日免征資源稅。(七)支持企業吸納就業。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就業崗位中,招聘當地因災失業的城鎮職工。經縣級勞動保障部門確認,按實際從業人數依次扣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八)調整受災嚴重縣的營業稅起征點。在三年恢復重建期間,重災縣(市)按期繳納營業稅起征點調整為月營業額5000元。(九)因災損毀房屋的稅收減免。經法定機構鑒定,因地震災害損壞不適宜居住使用的房屋、危房,停止使用後,在2008年底前免征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市土地使用稅。(十)獲準延期申報繳納稅款。因災害不能按時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暫緩辦理;應繳稅款最多可延期3個月。在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不受滯納金或罰款的限制。(十壹)實施出口貨物退(免)稅應急管理。1.對震前已從事出口業務2年以上且3年內未發生稅收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經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主管稅務機關可暫憑相關單證電子信息審核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企業應在2008年12前完成相關紙質單證。2.災區出口企業尚未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紙質單證、資料因受災損毀、丟失無法補辦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在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前,根據相關單證電子信息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3.災區企業出口貨物的單證及其他資料在地震災害中損毀、丟失的,應將備案單證損毀、丟失的書面材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無需補辦備案單證。4.災區出口企業代理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和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證明的時限延長至65438+2008年2月31。三。金融政策(十二)開通綠色信貸通道。制定信貸支持計劃,在信貸總量、信貸資金和信貸審查等方面優先支持災區恢復重建,擴大二級(市、州)分行和省級分行直屬分行信貸審批權限,簡化貸款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十三)提高重災區再貸款和再貼現限額。人行成都分行在重災區新增部分再貸款額度,並授權相關市(州)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將新增額度切塊交縣(市)管理。提高再貼現限額,在重災區增設部分再貼現窗口,授權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再貼現。增加成都、綿陽、德陽、雅安中小金融機構再貸款額度,支持重災區城市商業銀行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十四)創新信貸產品。根據不同受災戶,制定恢復生產經營、重建家園、安居工程、基礎設施項目貸款等專項信貸產品,實行靈活的貸款方式。(十五)放寬機構準入條件。靈活調整災區機構準入政策,在網絡改擴建、搬遷、高管任職資格等方面建立行政許可綠色通道,提高行政許可效率。支持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在災區設立分支機構。(十六)支持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建設。整合產業、中小企業和旅遊發展資金,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對為災區中小企業和旅行社恢復重建提供擔保的擔保機構給予適當風險補貼。(十七)支持地方金融機構。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成都、德陽、綿陽等城市商業銀行增資擴股;督促北川富民村鎮銀行股東增資,積極發展適合災區特點的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十八)推動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為災區土地、上市公司及擬上市公司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首次公開上市所涉及的環評、項目審批提供直通車服務,由終審機構直接受理。四。土地和資源政策(十九)確保土地的恢復和重建。納入災後恢復重建用地規劃的城鄉居民點用地、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工業項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時,由省根據各地實際先行安排。如果是易地重建,將按照相關規劃對損毀的建設用地進行整理。(20)耕地占補平衡調整方法。納入受災縣(市、區)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可繼續使用原有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無平衡指標的縣(市)鎮可憑土地開發復墾項目正式批復的審核意見或項目文件暫緩使用該批土地,三年內完成土地開發復墾項目,新增耕地可用於核銷損失。獨立選址項目按法定標準納入項目預算,繳納耕地開墾費。(二十壹)提高用地審批效率。列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受災縣(市、區)重建新增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等審批事項直接上報省政府。災後恢復重建項目和增強防災抗災能力的新基礎設施及重點項目需經省國土資源廳預審;國家預審委托本省審理的,由省級國土資源廳審理,並報國土資源部。符合單獨選址控制性項目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前用地,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恢復重建項目建設用地審批將納入“綠色通道”快速審批。(二十二)妥善解決農民住宅用地。災區農村居民原有宅基地已經滅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確需另選場地建設的,該宅基地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重新分配。確需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重建的,可以通過調劑、調換的方式解決。也可以相對集中宅基地建設農民新村予以安置。(二十三)維護城鎮居民權益。城鎮居民原有房屋倒塌或者嚴重損壞,經法定機構認定不能繼續使用,應當拆除的。拆遷改造前,市(州)、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建設(房管)部門應當實地完成對原居民土地使用權權屬的調查確認,並將記錄存檔備查。在災後恢復重建、原地重建和土地調整、置換或者改變規劃條件時,應當依法保護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由市(州)、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二十四)調整受災耕地復墾項目實施方式。省、市(州)、縣(市)應當將受損耕地復墾納入災後重建復墾專項規劃,編制實施方案,制定復墾項目,並組織實施。市(州)、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對受損耕地的災情進行評估,將受損耕地劃分為輕損、重損、重損三類,鼓勵農民自行組織復墾。驗收後,根據受損程度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貼標準和支付辦法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批準的圍墾項目資金情況制定。為加強受災耕地復墾項目的資金管理和審計監督,受損耕地評估分級和資金使用情況必須在當地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土地整理項目的實施仍按四川省“金土地工程”管理辦法執行。(二十五)加強地質災害監測和防治。在地質災害重災區和易發區開展應急排查工作,重點復查震前已有的地質災害,對新誘發的地質災害進行詳細排查,及時提出防災避險措施;恢復重建地質災害監測預防體系,不斷完善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機制;對重災區和易發區的各類移民安置點以及重大建設項目進行地質災害風險評估,為恢復重建提供地質保障依據;開展重大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監測、應急勘查、除險和綜合防治,涉及地質災害避遷和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根據國家安排的資金組織實施。(二十六)我省煤炭探礦權審批。即日起辦理全省煤炭探礦權審批,為災後恢復重建提供能源支持。五、產業扶持政策(二十七)恢復特色優勢產業產能。大力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資源環境條件和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特色優勢產業發展。重點恢復重建農牧業、電子信息、裝備制造、能源電力、油氣化工、釩鈦鋼鐵、飲料食品、現代中藥、航空航天、汽車制造、生物工程、環保建材、商貿物流、旅遊等優勢產業,以及化肥、農藥、飼料等農業生產資料生產。對特色優勢企業給予技術創新和流動資金貸款支持。(二十八)推進產業結構調整。災區產業恢復重建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新項目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支持發展循環經濟,加強節能減排,堅決淘汰高耗能高汙染企業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落後產能,關閉重要水源保護區汙染嚴重的企業。(二十九)優化產業布局。支持受災嚴重的縣(市)恢復重建工業區,不適宜工業發展的災區可建立“飛地工業”集中發展區。根據條件,經程序批準,可增設或擴建部分省級開發區。改造項目原則上向園區和集中開發區集聚,逐步形成資源集約利用、土地節約利用、環境綜合治理、功能有效的產業集聚發展區。(30)改善產業發展環境。恢復重建期間,適當調整新增煤炭項目規模限制,開展直購電試點。不及物動詞工商管理政策(31)放寬市場準入。支持營業執照因災遺失或損毀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合法經營。適當放寬設立登記和註冊資本認繳時限,擴大內資企業投資主體範圍。簡化港澳臺投資者資格證書辦理手續,外國投資者(地區)資格證書可在1年內多次使用。允許個體工商戶跨登記機關轄區申請經營地址變更登記。不涉及前置許可的災區個體工商戶,可憑營業執照異地經營,實行備案監管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區域內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農民和農村流動攤販,免繳工商登記和與工商管理有關的費用。(三十二)實施商標戰略。對於商標註冊,災區已申請但尚未發布初步公告的農產品(000061,股吧)商標和地理標誌,以及涉及商標變更、續展、異議、爭議等商標確權事項。,主動向國家商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優先受理和加快審理的請求。認定壹批災區企業商標為四川省著名商標,對促進災後恢復重建發揮了顯著作用。以災區“百億工程”企業為重點,積極向國家商標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和認定壹批中國馳名商標。七。就業援助政策(33)擴大就業援助範圍。將地震災區失去生產資料的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納入就業救助範圍,至少優先救助災區零就業家庭1人。(三十四)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就業困難人員正在參與的抗震救災相關工作,將在壹定時期內納入公益性崗位範圍。結合災後恢復重建,繼續開發壹批公益性崗位,組織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從事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三十五)鼓勵使用災區工人。優先安排災區職工參與災後恢復重建;組織企業招用災區就業困難人員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中介機構,給予職業介紹補貼;開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為災區農民工提供免費就業服務。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災區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稅收減免等政策,給予相應的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各地企業吸收災區職工,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保補貼。(三十六)組織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對有就業目的地的災區城鄉勞動者進行免費定向培訓和訂單培訓;對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的指定崗位,免費提供職業技能鑒定。(三十七)支持災區勞務派遣工作。對出國務工的災區勞務人員進行免費定向、訂單培訓和派遣服務;對對外勞務企業給予補貼。(三十八)促進高校畢業生在原籍災區就業。優先安排災區畢業生參加高校畢業生中“三支壹扶”計劃、鄉村教師特崗計劃、軍隊錄取士官等國家項目,實施“壹村壹名大學生”計劃和“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鼓勵災區畢業生就地或異地從事基層工作。八。社會保障政策(39)實施失業援助。受災企業可在1至3年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因災停產停業,積極組織恢復生產經營的,給予職工培訓補貼,對暫時失業的職工提前進行失業登記,發放失業保險金;對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促進就業的其他失業人員給予創業補貼。(四十)擴大養老保險支付範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個人參保人員,因災、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符合條件的,可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因災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和壹次性撫恤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四十壹)緩繳和取消社會保險費。因災停產停業期間,單位和職工經批準可以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無滯納金、無利息,參保人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因災關閉的破產企業所欠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破產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按規定核銷。(四十二)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納入保障範圍,做到應保盡保,分類施策。建立臨時生活救助制度,對無房、無生活來源、無生產條件的人員實行定期定量臨時救助。繼續實施“三孤”救助政策,提高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城市“三無”人員供養標準。九。糧食政策(43)穩定災區糧食市場。及時充實災區省、市(地)、縣(市、區)糧食儲備,增加市場供應。對已安排出庫的地方各級抗震救災儲備糧,新糧上市後要及時補充。做好市場應急調控預案,動用各級儲備糧,確保當地糧食市場穩定。(四十四)支持災區受損糧庫修復重建。各地要用好中央和省級安排的糧庫應急維修資金,抓緊修復受損糧庫。災區確需恢復重建的糧庫,要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四十五)促進災區種糧農民增收。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等資金適當向災區傾斜,促進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十、其他政策措施(四十六)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恢復重建。鼓勵外國企業在災區投資辦廠,建設各種服務設施。參與災區恢復重建的對口支援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規定充分享受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四十七)下放項目審計權限。對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項目,簡化審核程序,相關部門同步審核,下放審核權限。對國家未明確為省級審批的項目,壹律下放到市(州)和試點縣(市)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