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334年6月,李雄生病,李壽被招去接受遺詔,輔佐國事。六月二十五日,李雄死了,太子李班為了紀念漢獻帝而登基。李壽被任命為史官,朝廷政務由李壽和司徒和典、尚書桂王決定。
334年10月,李雄的兒子李越殺了李班,立他的弟弟李奇為皇帝。李奇繼位後,改李壽為漢王,食邑為涼州五郡,任涼州刺史。
李越、錢景等人非常害怕成都征服李壽,李壽也很擔心。而不是李勛屯守城,每當要出庭的時候,往往都是借口邊疆軍情緊急,沒有守衛,有可能不出庭。李壽還看到,李奇、李越等十幾個兄弟,都在黃金時代擁有強兵。由於擔心無法挽回,李壽壹次又壹次地委婉聘請巴西人樁功。雖然樁功沒有申請,但他去了李瑟娥很多次。當時岷山山崩,河水幹涸。李壽認為這是不祥之兆,經常問樁功如何自救。樁功的祖父李特殺了父親和叔叔,想向別人報仇,但又沒有合適的機會,於是勸說李守道,“如果妳能拋棄瑣事,轉危為安,那麽妳將長期成為諸侯,妳的名聲將超過齊桓公和晉文公,妳的功績將代代相傳。”李壽聽從了他的建議,私下計劃與歷史悠久的略陽人羅恒和巴西人謝思明壹起占領成都,投降東晉。
公元338年,李壽與文武官員壹起宣誓。千人攻漢都成都,攻取之,任兵劫掠。結果他們奸淫擄掠李的女兒和婦女,打傷多人,過了幾天才平定。
即皇帝攻克成都後,羅恒調和四明,李益、王力等人勸李壽自稱鎮西將軍、益州牧、成都王,歸順東晉。任呵呵司馬蔡興,顏,張烈勸李壽自立為帝。李壽下令占蔔,占有者說:“妳可以當幾年皇帝。”任刁高興地說:“壹天都可以,何況幾年!”謝思明說:“當了幾年皇帝,比不上神仙眷侶!”李守道:“都說晚上容易死。任之言為上策。”同年,李壽稱帝,赦免國內罪行,改國號漢興,改“成”為“漢”,史稱程漢。操命,親而騎馬,從屬於李逸,任刁,李弘,自己做主。樁功受雇於車安和他的叔叔們:作為老師,樁功堅決拒絕,並允許他佩戴絲巾和素色腰帶,因此他處於老師和朋友的地位。提拔萎靡的人才,給他們突出的位置。追其父李湘、其母魯為皇後。
建宮的李壽繼承了李雄寬的節儉作風,硬是篡奪了皇位。因此,他遵循李雄的政策,不放縱自己的欲望。就在李洪和王拓從鄴城回來的時候,他們對石虎的權位和權勢,以及他掌權之地的金碧輝煌的宮殿和富裕的百姓大加贊賞。李壽也了解到石虎瘋狂濫用刑法,王勛也通過殺、罰等手段控制下屬,從而控制其統治下的國家領土。李壽很高興地佩服他,於是他的下屬犯了壹個小錯誤,殺了他們,以建立自己的權力。由於農村人口少,城裏壹無所有,各方面工匠設備缺乏,附近各縣三個以上的壯丁遷到富庶的成都,在邊上建立皇家府邸,派出各縣能工巧匠大規模修建宮殿,引水入城,壹味追求奢華。商學院擴建,匡堂建成。人們被驅趕著去服侍,疲憊不堪,哭聲和嘆息聲隨處可見,十有八九的人想造反。他的仆人射殺了蔡興,試圖勸阻他。李壽認為這是誹謗,殺了他。右仆多次用生硬的話射殺牛莉,以反駁他的意誌。李壽多次不服,以其他罪名為借口,把他關進監獄,殺了他。
343年7月,李壽去世,時年44歲,在位六年。他死後,謚號趙文,寺名中宗,葬於安長陵。
李壽的政治措施
公元338年9月,程漢的仆人任彥被李壽殺死。任彥是皇後的妻子和弟弟。因此,李壽殺了所有的李。
公元340年,李實派散客王符和中侍郎王光到後趙,與後趙皇帝石虎交好。在此之前,石虎曾寫信給李壽,說要在連橫入侵中原,約好平分天下。李壽非常高興,於是大規模建造船只,整修武器鎖甲,全體官兵準備幹糧。尚書讓馬當為第六軍總司令,假期在東場紮營,準備閱兵。軍士七萬余人,水軍沿河逆流而上。過了成都,滿江都是,李壽登上城樓看他們。他的大臣們都說:“我們的國家,小夜曲,路途遙遠,道路艱難,不好發揮他們的頭腦。”謝思明苦口婆心地勸他,於是李壽命令他的大臣們陳述他們的利益。龔建洲道:“妳與胡人的交往,豈是東晉可比的?這是壹個像豺狼壹樣的國家。金滅亡後,在北方不可能不侍奉他。如果和他競爭,實力的情況又不壹樣了。這是郭玉和郭郭現成的例子,已經是很明白的教訓了。希望陛下慎重考慮。”王子們認為樁功的話有道理,他們流著淚敲著他們的頭。李守彩放棄了,所有的士兵和門徒歡呼萬歲。
李壽的人物評價
李守初為王時,好學,關心士子。他也想做正確的事情。他每次讀到好將軍、聖賢的功勛故事,都忍不住壹遍又壹遍地重復,才得以攻城拔寨,開辟萬裏之地。李雄在上層非常謙虛,而李壽在下層非常忠誠,所以他被稱為賢相。他即位後建立宗祠,以其父李湘為漢室宗祠,以李特、李雄為大成殿,並寫道與不是壹家,各種制度都發生了變化。宮卿以下的官員大多任用自己的下屬,李雄以前在六個縣的大臣和學者都被革職。當李守剛生病時,謝思明和其他人提出再次為皇室工作,但李守君拒絕了。李嚴寫了壹封嶽奈的信,力勸李壽回歸正統,革除帝名,稱王。李壽大怒,殺了他去威脅公主。
其他朝代對《晉書》的評價:“武考,以天下之富,被壹窮兵所劫。”他已經有罪幾百周了,他的毒很惡毒。他太幸運了!" ; "敏感好學,心胸開闊,不那麽客氣,不像李。我才華橫溢,自認為責任重大。"
李壽《史記》
《晉書》(121年第21卷)記載了第21條。
第八十四傳魏淑娟九十六。
第95至97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