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壹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通知》要求,為適應新形勢需要,切實加大補充耕地力度,各地要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各類非農建設要以本市縣行政區域內補充完成為基礎。自2009年起,除國家重大項目可以暫緩外,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全面實施。也就是說,只有申請人足額繳納土地復墾費,並平衡耕地占用和補償,才能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是指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新增耕地占用補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