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汙損責任單位墻壁、門窗、牌匾的,責令其清洗、賠償,並處罰款10元。
(二)損壞市政、環衛、交通、公共設施、園林、人行步道等設施的,責令賠償,並處以50元罰款。
(三)踐踏、攀爬、采摘、損壞樹木、花草、綠籬的,責令賠償,並處以20元罰款。
(四)亂扔砂石、磚石、煤炭等雜物的,責令清除,處以30元罰款。
(五)在建築物、公共設施* * *上亂貼、亂掛的,責令清除,並處以05+65438元罰款。
(六)隨地吐痰的,責令清除,處以+00元罰款。
(七)隨地便溺的,責令清除,處以50元罰款。
(八)隨地潑灑汙水的,責令清除,並處以30元罰款。
(九)亂扔煙頭、瓜子的,責令清除,並處以5元罰款。
(十)亂扔垃圾等雜物的,責令清除,並處0+65438元罰款。
(十壹)非法擺攤、設床、設亭的,責令其按照規定擺放,並處以30元罰款。
(十二)非法攤點、床位、報刊亭和無照經營活動的,依法取締,並處50元罰款。
(十三)非法停放自行車的,責令按規定擺放,並處以5元罰款。
(十四)在人行步道停放機動車輛的,責令修復人行步道,並處以50元罰款。
(十五)在人行道上騎自行車的,處以10元罰款。
(十六)打架鬥毆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以50元罰款。
(十七)占蔔、看手相等封建迷信活動依法取締,處40元罰款。
(十八)設置彭羚、祭品的,責令清除,並處以50元罰款。第四條街道辦事處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門前三包”任務的責任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處罰標準:
(壹)拒不執行“門前三包”任務的,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150元罰款;責任部門罰款300元,責任部門負責人罰款150元。
(2)值班人員不足或不能按時足額繳納值班費的,對責任單位罰款400元,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責任部門罰款200元,責任部門負責人罰款100元。
(三)值班人員不按時上班或堅守崗位的,對責任單位罰款300元,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50元。
(四)經街道辦事處、城建部門檢查評分,質量分為8至9.5分的,對責任單位處以1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以10元罰款;責任部門罰款100元,責任部門負責人罰款10元。
(五)由街道辦事處、城建部門檢查評分,質量分為6至8分的,對責任單位處以300元罰款,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以70元罰款;責任部門罰款200元,責任部門負責人罰款70元。
(六)經街道辦事處、城建部門檢查評分,質量分為6分以下的,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以150元罰款;責任部門罰款300元,責任部門負責人罰款150元。第五條城建部門對街道辦事處不履行、不正確履行“門前三包”管理責任的處罰標準:
(壹)拒不履行“門前三包”管理責任的,處500元罰款,負責人150元罰款。
(二)“門前三包”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員不齊全的,處300元罰款,處負責人50元罰款。
(三)“門前三包”管理人員不依法行政的,處400元罰款,處負責人100元罰款。
(四)不依法使用執勤費,收取執勤費後不聘用執勤人員上崗,或者亂收執勤費的,處500元罰款,處負責人150元罰款。
(五)被城建部門檢查得分,質量分為8至9.5分的,對辦公室處以100元罰款,對負責人處以10元罰款。
(六)被城建部門檢查評分,質量分為6至8分的,處300元罰款,處負責人70元罰款。
(七)被城建部門檢查得分,質量分為6分以下的,對辦公室處以500元罰款,對負責人處以15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