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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補平衡指標

法律解析:占補平衡指標是國土局和財政局根據當年復墾協議面積和調整價格計算應由市、區兩級承擔的耕地“占補平衡”成本的標準。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1)任何建設占用耕地都必須履行開墾耕地的義務;(二)開墾耕地的責任人是占用耕地的單位;城市建設用地統壹征收後,由市縣人民政府承擔土地復墾義務,土地復墾費用可計入建設用地成本,但責任必須由市縣人民政府承擔;對城市建設區以外的建設項目用地,由承擔開墾耕地義務的建設單位負責,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驗收;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村集鎮建設占用耕地,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監督驗收。(3)土地復墾資金必須落實;(4)實施耕地開墾;(5)不具備復墾條件,或者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復墾費,當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復墾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壹條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權屬並承擔契稅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法所稱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的買賣、贈與和交換。

前款第二項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讓。

以作價出資(入股)、抵債、轉讓、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至5%。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確定不同的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等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