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
(1)凡建設占用耕地,必須履行開墾耕地的義務;
(二)開墾耕地的責任人是占用耕地的單位;
城市建設用地統壹征收後,由市縣人民政府承擔土地復墾義務,土地復墾費用可計入建設用地成本,但責任必須由市縣人民政府承擔;
對城市建設區以外的建設項目用地,由承擔開墾耕地義務的建設單位負責,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驗收;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村集鎮建設占用耕地,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監督驗收。
(3)土地復墾資金必須落實;
(4)實施耕地開墾;
(5)不具備復墾條件,或者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復墾費,當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復墾義務。
嚴格執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堅決實行先占後補,未補充的土地壹律不予報批,建立健全耕地占補平衡臺帳,做到管理規範、數據完整。
關註民生,切實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制,加強監管,節約土地資源,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土地,實現占補平衡。這是占補平衡的基本準則。
資源百度百科詞條土地占用與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