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壹部分,由上壹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和控告侵占、破壞基本農田和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依照本條例負責全國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擴展數據:
耕地保護的相關要求:
1.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分為鄉(鎮),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2、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予以公布,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檔案,並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誌。
3.基本農田保護區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侵占。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不能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的,其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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