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進口音像制品和國產文學音像制品進行內容審查,提出是否批準出版、復制和進口的意見;
(二)對允許出版、復制或者進口前需要編輯、修改的音像制品,提出編輯、修改意見;
(三)委托有關部門代為審查進口音像制品以外的音像制品;
(四)音像制品的審查,分別報送廣播電影電視部、文化部和新聞出版署。第六條審計機關設立音像制品專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由審核機構聘請的若幹專家組成,負責音像制品的內容審查,並寫出書面意見。第七條評審委員會設辦公室。審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壹)接收和受理送審音像制品的申請報告、全套材料和節目樣本;
(二)組織和安排評審委員會對音像制品進行評審;
(3)2日內將評審委員會的書面評審意見提交審計機關;
(四)組織安排評審委員會對需要刪改的音像制品進行評審,並按本條第(三)項要求向審核機構提交評審意見。第三章審查程序第八條進口音像制品的審查:
(壹)有進口權的音像出版單位進口擬進口的音像制品樣帶,報省級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初審;
(二)初審合格後,出版單位將樣帶及全套材料提交審核機構進行審核。全套申請材料包括:進口境外文學音像制品申請表、版權證明及委托書、版權貿易協議、版權認證部門的證明材料及初審意見。第九次國產音像制品審查:
(壹)地方音像出版單位和中央單位所屬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文藝音像制品,由省級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分別委托的審核機構進行審核。考試結束後10日內,考試部門將樣帶、考試意見、版權證明材料報考試機構備案;
(二)地方音像出版單位和中央單位所屬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非文學類音像制品,由出版單位總編輯(或編委會)審核。審核後10日內,出版單位將樣帶、審核意見和版權證明材料報所在地省級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和審核機構備案。第十條與外國合作制作的音像制品,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由出版單位送審。第十壹條審核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報告、送審的全部材料和信號清晰的程序樣本後10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特殊情況不超過60日。第十二條審核機構只受理國家批準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音像成品進口商提交審核的音像制品。第十三條審核機構應當將音像制品審核情況分別報送廣播電視部、文化部和新聞出版署。新聞出版署根據審查意見,對進口音像制品的出版進行宏觀調控,公布出版目錄,廣播電影電視部、文化部根據各自職責發放音像制品發行許可證。第四章音像制品內容審查標準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節目,可以整體出版、復制或者進口:
(壹)主題積極,能陶冶觀眾和聽眾的高尚情操,有益於青少年的健康成長;
(2)傳播科學文化知識,開闊觀眾視野,啟迪民智;
(三)真實再現歷史,揭示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規律;
(四)突出娛樂功能,具有壹定的審美情趣,符合社會公德,有教育意義;
(五)題材尚可接受,具有壹定的藝術價值,能為觀眾提供藝術享受和文化借鑒。第十五條基本符合第十四條規定,但個別情節、圖片中有下列內容的,刪除後可以發表、復制、引用:
(壹)夾雜淫穢、色情、低俗內容的:
1.描寫性行為和心理,直接暴露男女生殖器官和女性身體暴露在乳房以下的畫面,會使未成年人產生不健康的意識;
2.提倡性開放和性自由,違背了社會大眾的道德規範;
3.對腐敗的具體描述足以導致未成年人效仿;
4.與劇情聯系不緊密的畫面,如長時間的親吻、愛撫等,具有挑逗性,沒有藝術價值;
5.欣賞性表演或者具體描寫淫亂、強奸、通奸、賣淫、嫖娼的情節、畫面的;
6.故意表達或者描述與性行為有關的疾病,如梅毒、艾滋病等;
7.內容低俗、趣味性低的對話;
8.背景音樂和帶有色情意味的動態效果。
(二)混合著謀殺和暴力:
1.美化罪犯形象,足以引起未成年人對罪犯的同情或者欣賞;
2.詳細描述犯罪方法或細節,會誘發或鼓勵人們模仿犯罪行為;
3.展示血腥、殘忍、恐怖、吸毒、賭博等刺激性畫面的;
4.描寫離奇荒誕的殘忍或暴力的違背人性的行為,會對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傷害。
(三)夾雜宣揚封建迷信內容的:
1.算命、風水、占蔔、燒香拜佛等與劇情無關的場景;
2.宣傳封建迷信、因果報應和宣揚宗教至上的情節;
3.宣傳求神占蔔、驅鬼治病、算命等迷信語言的;
(四)可能引起國際、民族、宗教糾紛的情況;
(五)宣揚破壞自然生態平衡、殺害珍稀野生動物的畫面和情節的;
(六)完整節目中插播商業廣告的畫面;
(七)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