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有收入的非耕地土地補償費可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無收入的耕地不予補償。征用薪山、灘塗、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地、牧場的土地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等常年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執行。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根據建設成本,打多少折,賠多少。
5、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這些標準是:
(1)百萬人口城市,每征用壹畝菜地支付7000-10000元;人口五十萬以上壹百萬以下的城市,每征用壹畝地支付5000-7000元;
(2)人口65438+萬以下的城市,每征用壹畝菜地支付3000-5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述標準自行確定標準。但不得超過上述標準限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擴展數據:
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征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的投資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補償的對象是土地所有者。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後,為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獲得生計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而造成的生活困難而給予的補助費用。
青苗補償費是指對被征用土地上生長的水稻、小麥、玉米、馬鈴薯、蔬菜等農作物造成的損失進行壹次性經濟補償的費用。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水井、道路、管道、水渠等各種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遷恢復費,被征收土地上樹木的補償費或砍伐費。
其他補償費是指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外的其他補償費,即因土地征收給被征收土地單位和農民造成其他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征地補償
百度百科——《中國人與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