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時期是中國古代官僚制度發展的重要時期,對隋唐時期胥吏的研究逐漸引起學者們的重視。日本的朱、,國內的張廣達、俞祿年、連等都對唐代胥吏有專門的研究。隋唐時期對胥吏的討論,多以“主典”和“謫居他國之吏”為中心,以王永興、郭鋒、李晉修、任世英等人的成就為代表。這些都為進壹步的研究提供了堅實的基礎[1]。
通常所謂的胥吏包括三部分:在政府中專門處理各種文書的人,處理具體事務的人和技術人員,以及從事其他雜務的人。本文以第壹部分為研究對象。宋代的分類比較清晰。官之下,文書工作者為“官”,從事具體事務的稱為“公人”。體現在制度上,各中央機構對官員和官員的任用都有明確的規定。比如《宋史》161卷《官壹》中記載,所有大臣都有“九品官:壹品官、壹品官、壹仆、壹品官、壹品官、壹品官。.....六十有四官:三掌,六掌,十史四,三十史五,官位六。”而隋唐時期的胥吏是壹個處於形成過程中的階層,其分化程度不及宋代。在唐律中,“官”的概念是比較寬泛的。《唐律》書中的壹則案例解釋“官卒殺五品以上官”:“官在外官之下。卒為庶人,護衛之類。”據此,所有在政府中任職的人,除了“卒”、“下(外)勛”和庶人[2]以外,都是官員。在唐朝的概念中,“官”有“誰不是官”的廣義。以狹義的“官即官之署,今為胥吏之耳,非公官官之例”[3]。在隋唐的行政體系中,找不到壹個概念能準確對應“辦理政府各類文書”的人群集合。因此,有必要圍繞文員的核心任務——處理文書,參照唐代社會觀念和職位發展方向,對隋唐中央文官機構文員的構成進行簡單分析。
在中央機構中,遷官即臺灣省遷官中大致相當於“主典”概念的行政公署文案,以及政務、歷史等殿監,構成了隋唐胥吏的主體。學者們對此表示贊同。《唐律》中對其職責有明確規定,如“諸大臣存詔史、詔史,分別抄行政文書”,“主事、詔史、詔史用於復抄,題示”,“每詔用於寫文書”等。政府和歷史的官方立場都差不多。如敦煌記載有“府中十人,掌事,抄於行署”。我被允許這麽做。二十人同堂史”[5]。
但“謫官”這壹概念並不能涵蓋隋唐機構中所有的文書性胥吏。
首先,大量的小官吏,如地方助理史學家,不屬於外國官吏[6]。其次,就中央公務員機構而言,仍有壹些小官吏的地位仍低於外國官員。聖旨史、聖旨史、官邸史、史,大部分都是外官。但對比《總典》卷四十開元二十五年(737)的官署目錄,朱燁、朱屯、朱珠錢監等各機構的官署及歷史,均非外官。此外,據《唐六經》記載,刺史省工部、宮部、內政部、左春芳親王各局都有“抄寫員”壹職。抄寫員的性質類似於正史和書的正史。《敦煌法鑒永輝東宮》明確記載了他的職責,如秘書局註“正史書由行署掌管。”本書的其余部分讓歷史認同了這壹點。四個藏書家捧著同壹本書去創造歷史”[7]。可見,抄寫員的官職與前引史、抄寫員史、官史、史的官職是壹模壹樣的。他們應該是專事文書的小官吏,但抄寫員不在外官之列。
此外,主事大臣、門下文員、中書主事、掌管各省、禦史臺、東宮的官員、掌管寺院的文員都是低級官員。從他們的職位和唐人視他們為胥吏的社會觀念來看,應該納入我們的考察範圍。其中,張廣達先生已經證明,在法律上把師傅、寺監等九個官員視為外人,歸類為社會觀念上的官員。沿著這個思路,大臣管事,門下吏事,中國管書的三官也是如此。他的工作是處理文件,從“物”或“書”的名稱可以看出他的工作與文件有關[8]。就上門錄音而言,《唐律疏議》中的五律規定:“尚書省所奏之事,必由門下保存,上門錄音依序進行。第壹,上門錄音要調查,此事要看。”可見門下的店員有責任按照訂單查驗證件。他們在唐朝也被視為小官。如開元十三年,舉行收禪儀式。“山官為張中書所任,多引兩省書及自己親族之書。”中國書法家張九齡不喜歡張的做法,對他說:“登封千載難逢。清廉優質,非木樹恩,小吏末課,先加壹章,恐後制,四方失望”[9]。張九齡是書記官,主簿作為最後壹班的小官吏。語文書主書的情況也差不多。語文書的主要職責是“語文書之書”[10]。在唐人眼裏,也是小吏。比如元載在大朝當宰相,中國書法大家卓和李受到重用,被稱為“委瑣官”[11]。再比如,憲宗初,鄭裕慶為丞相,對這位竊權幹預政治的國書大師不聞不問。“與胥吏同存後,時論重”[12],可見在唐朝人眼中,胥吏才是國書大師的應有身份。此外,隋唐時期的《尚書杜詩》、《中書諸書》是由南北朝時期的《尚書杜陵詩》、《諸書陵詩》[13]發展而來,唐代則均選自“外有刀筆之人”[14]。因此,無論從他們的職位、人選、出身來看,都與正史、正史及其他駐外官員有著密切的聯系。他們不僅在當時被視為官員,而且從發展的角度來看,在宋代也被明確歸類為官員[15]。因此,掌管大臣、門下刺史、中書刺史、掌管各省、禦史臺和東宮的官員、掌管寺院的刺史等低級官員也應進入隋唐時期考察胥吏的視野。
同樣,“主典”的概念也不能涵蓋隋唐機構中的所有文書官員。
概念上,主碼是四級官員之壹,鉤官與四級官員在壹起。列的概念,如“法官是第壹類,主代碼是第壹類...查鉤官與屬同”、“主典與查鉤官為第四屬”[16]等唐代法律都表明,鉤官與主典是並列關系,所以在殿監擔任鉤官的官文等小吏自然不屬於主典。再舉個例子,已經證明門下的店員是小官,但是王永興先生認為不是鉤官[17],也是?不是主典,因為《唐律》規定“尚書省應奏之事,必須歸於門下之人,使之以形存門下,準式依序。其壹,可錄門下事,事中讀之,黃門省侍郎中審。行為不端的會依法反駁,但會被省廳辭退。如有真錯,不反駁真理者,記上面,降壹等。.....駁正道只在書記之上,所以主碼在掌中,法名無罪”[18],可見門下書記不是主碼。
圍繞文書的操作流程,也有壹些小官吏負責文書的傳遞。比如唐下各省,中書省,都有“傳”的職。門下有“八人”和省內“八人”。其中最小的官也叫範官“[19]。同樣,唐制規定低級不專業品散於吏部,“若省必使人送符,部必使人,取兵部、吏部散官”[20]。這些人地位很低,還在妳史等小官之下。歷史稱他們“非常卑鄙,無論何時上學,他們都是替主人和妳的歷史握著鞭子和帽子的人”[21]。這些人雖然與文書工作有關,但並不是文書形成的參與者,其職責是從事雜務的普通胥吏,本文就不做贅述。
通過以上研究,在唐代官員的分類體系中,絕大部分文書性胥吏屬於鉤官、主典的現象表明他們以文書為職;胥吏多屬外官的現象,表現出其地位低下、脫離官員的特點。但同時,這些概念並不能容納隋唐時期所有的胥吏,比如既不是鉤官也不是主典的吏員,中書主事、各司主事都是法律上的官,但從社會的角度看都屬於胥吏;抄寫員和壹些官員、歷史學家都是小官,但是沒有外國貨。可見,隋唐時期,胥吏的概念在社會觀念中得到認可,但相對嚴格的胥吏概念尚未在制度中出現。
基於此,根據胥吏與文書政治關系密切的特點,從發展的角度,對專門處理文書的人員,即主事大臣、門下辦事員、中書主簿、司事、書吏進行考察, 而管書的,又有管書的,又有管書的,又有管書的,又有管書的,又有管史的,等等因為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隋唐時期胥吏的地位、管理、行政職能等都做了深入的研究, 但關於中央機構胥吏建制的研究卻很少,本文著重探討南北朝後期至中唐時期中央文官機構胥吏建制的發展過程和環節,並試圖探討隋唐時期胥吏建制的發展特點,以及"吏分"現象
隋二代中央文件胥吏制度的初步形成
隋朝的統壹和地方控制的加強,導致中央事務劇增,處理文書的需求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極大地刺激了政府中文書服務人員的發展,產生了牛弘所說的“使史比以前多壹百倍”的局面[22],同時也使史等因“文案麻煩”而“逐漸成為多余”[23]。文書人員數量的增加和地位的普遍下降,構成了文官制度下形成文書胥吏制度的基本條件。
與前代和後世相比,隋代中央文官機構中胥吏組織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尤為引人註目,這在作為決策和行政核心的三省最為明顯。隨著三省制度的逐步建立,三省趨於平衡,六部九廟已經劃分得很清楚[24]。在文帝和楊迪的機構調整中,整合了南北體制,使中央專門從事文書工作的人員在工作名稱和口味上統壹,初步形成了制度,使中央核心行政機構中出現了“官”的階層。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尚書、門下、內史三省掌管文書的官員,掌管事務、記錄、書籍。
其中前代《尚書》稱《尚書靈石》,北齊八家,梁五家,陳五家。隋文帝改做掌管壹切的大臣,共八人。改為六,即楊迪在大業三年(607年)敕令,由“八席之數”改為“六曹之數”,使之“分六臣,領六曹”[25]。但門下設省吏,是北朝的制度。北齊時八品有四員,梁、陳未見門下有員的記載,隋設門下六員。上壹代書省有主簿(或主簿史)。中書省唐六經卷九“主簿”中的註:“梁無知”是壹個錯誤。雖然《隋書關白商》、《通典直管散》中沒有記載梁是否有主簿,但在梁朝的史料中,有不少關於“主簿”的記載,如《梁書陳盒傳》中說:“高祖大怒,把主簿叫到面前,向他口述。”還有“有事送主簿決定”;“寄主簿宣言”等[26]。可以看出,梁中書省有壹個主簿。此後“陳中書十主簿”、“北齊十人”[27]。隋改稱中書省為內史省,後設內史主簿十部。
就北齊、梁、而言,北齊是唯壹安置三官的地方,只是他們的口味略有不同。據《隋書·關白·鐘》記載,北齊的大臣都是從八大類下制史書、記門下書,而中國書的主簿都在八大類之下。隋朝在調整名稱和數量的同時,口味也是壹致的,萬物、記載、主簿都是從隋文帝年間的八品變[28],到楊迪三年升為正八品。
(二)各部門主任的壹般編制及其地位的確立。
南北朝時期,主要官員或三省主要官員的歷史設置比較混亂。北齊時門下省有八人管八品史,中書省不管[29]。《尚書省二十八曹》中,只有“吏部、壹草、三公、蔔鈺、都督、二千石、弼部、左虎,各司其職”[30]。可見,省裏的部長們?並不是所有的曹操都有高手,他們的地位似乎都在“奇聞”之下。
南朝隋書·關白記載,梁中書“有壹個總經理,壹個大師創造歷史,壹個歷史繼承它”。可見,語文書保存了大師的歷史,卻不記得它的味道。中書省唐六經“大師”註:、齊、中書?把主要的放在第壹位,排在第八位。梁中書成就了兩人的歷史,排名第八。”這篇文章是《漢書》的題旨,卻記載了梁的《漢書序史》,令人生疑,與前後註中對題旨的描述也不相符。查桐娟《石林》篇註:“梁中書有八個石林,十二個蜀石林,均居第九位。”五線譜的數量和味道與前《大師》中所謂的“中國圖書史”相矛盾對比兩者,考慮到梁中書有“大師史和大師史”,可見大師篇中省略了“大師”二字,應記為:“梁中書(大師)使二人史,居第八位。”在梁門下省,有門主的歷史,是三重勛章[31]。梁尚書沒有見過任何關於大師的記載,也沒有見過大師的歷史。
南朝陳根據《唐六經·門下省》中“大師”的註,命大師作史。但是,員工人數和級別不詳。中書省是否有大師或大師令史,史料有差異。《隋書·關白商》記載陳中書省雲:“中書五人,主簿十人,中書二百人。”卷四五七,臺省部序,與元貴同。但《中書省唐六經》“大師”註中有明確記載:“陳無所為”。我們認為隋書和袁貴是錯誤的。朱宗斌先生對此已有考證[32],在此略作補充。據《通典官三》對“中書省”的記載,“省內有中書舍人五人,主簿十人,藏書家二百人。”在同卷中,《主簿》註《齊語·鐘書集主簿史》。陳集主簿,往名貴史。”唐六經“主簿”註:“陳仲舒有十主簿,以作史名。”兩地記載的* * *相似之處在於都有“十大主筆”。唐六經明確說陳仲舒沒有師父,但壹般的經典都不記得他有師父。那麽,隋書和袁貴呢?在有大師,不記大師書的前提下,問題的焦點就變成了是在書法家之下,簿記員之上設立“十大”還是“十大”。據史料記載,在陳朝,“從卑微的位置開始,為官員所用。後來選主簿,移中書為棚人”。還有“聖旨,舍俗迎”衡陽獻王昌[33]。沒有“國書大師”的記載。所以,隋書的“十人當家”是“十人當家”的錯誤,陳忠恕沒有當家。陳尚書省,也沒找到壹個高手的記錄。
從上面可以看出,上壹代的三省吾身並不是都有主子或者主子的歷史,都是主子,地位不同。這種現象從隋煬帝開始壹直延續到隋文帝十四年,各省都設置了九品主事史[34],從而三省都設置了主事史,扭轉了南北朝以來三省主事或主事史無常、味道各異的局面。在楊迪大帝大業三年,大師的歷史被稱為“大師的歷史”,卻被稱為大師的歷史。但在史料中,隋朝的官、刑、墾、危諸部[36]反映隋朝六部二十四司中至少有不少是有總監的。據《隋書·關白·鐘》記載,北齊尚書省有壹片廢土曹,但這塊廢土並不歸曹管。因此,曹《屯田主》在隋代的設置是各部主設置泛化的表現。
(3)各部門普遍設置令史、書史,全部降為外官。
《鐘》記載“自省府廟堂,各有其官,因其樸質。有史,有書史,有書屬。”北齊尚書省有“官令史、書令史”[37]。《唐六經》第八卷、第九卷有記載,有《北齊史》,有《書史》,有《北齊史》。由此可見,三省各部設階史、書史。但是,員工人數和級別不詳。
梁尚書省有120個大臣,130個大臣,其中“大臣負責三個正義大臣,大臣負責左右”為三重秩,“大臣負責尚書,大臣負責尚書”為三重秩[38]。中書省,據《唐六經·中書省》,“梁中書有八臣十二臣,居第九”。梁門存《陵史》、《蜀陵史》,其中為九品[39]。
到了陳,據《唐六經》卷壹《靈石》註,尚書救了靈石。中書省“無史”,但“書商二百人,書商不足,取書”[40]。門下省沿梁制,書史作。
北齊、梁、三省,除為書省外,基本形成了造史、寫史的格局。隋朝在繼承的同時,其改革主要表現在數量的增加和口味的調整。南北朝時,關於三省官員人數的史料很少,只有梁制留存下來,其尚書省有120個大臣,130個大臣。中書省有八秘、十二秘。這和《唐六經》中,有300個大臣,唐朝有近600個大臣是壹樣的。中書省有二十五個詔令,五十個詔令,相差數倍。雖然隋朝沒有看到具體的官員數量,但從吏部官員牛弘所說的“今使歷史百倍於前”來看,官員數量增加的趨勢是毋庸置疑的。從靈石和書法靈石的品味來說,自魏晉以來,即“用人常輕”,南北朝時“利微”,梁尚書省的壹些靈石已是三重或三重榮譽。隋朝沿襲此風,據說尚書省做出了“革之選卑,始於隋朝”[41]的歷史。前代仍為官的中書、門下兩省史,在皇帝開宗明義之初降為國外行署[42]。這樣三省吾身的歷史,書籍的歷史,在設定和味道上都比較工整。此外,前代史與書史的關系也不是很清楚。比如《梁中書史》和《書史》都是九大類。《隋三省》中,雖然沒有關於此事的具體記載,但《唐六經·秘書省》卷十《靈石》篇寫道:“隋秘書作史四篇,二篇為外;書史九人,外有三品。”可見隋史與蜀史的關系已經確立。
(4)臺灣省胥吏與寺院胥吏的區分。
北齊“各省自太傅廟起,各設官員因其樸質。有令史,有書史,有書官屬。臺灣省和寺廟沒有原則上的區別。楊迪大帝大業三年,除尚書省外,“其余四省三站亦稱府史,九殿五獄皆稱府史”[43]。隨著臺灣行省與寺監分工的逐漸明確,其胥吏的職稱也產生了明顯的差異。
通過以上簡要分析,可以看出,隨著三省制度的確立和三省與寺監關系的逐步理順,中央文官機構中文書科員的變化主要是通過隋、大業年間的機構改革,適應三省制度的要求,全面組織南北舊制,改變前代制度中職銜不同、級別不清的混亂狀態。在三省,大臣分為大臣、門下吏、內史書。以三省六部二十四司為決策和行政核心,建立了以主簿、聖旨史、聖旨史為中心的統壹公文處理制度(見表1)。因為聖旨史和聖旨史都被貶為外官,每十個聖旨就有壹個九品的主事,又因為臺灣省聖旨史和聖旨史的區分,縱向層次和機構區分更加明確。文書胥吏的建制已初具規模,奠定了未來的發展方向。
第三,初唐中央文獻胥吏組織制度的發展
隋朝至唐中期,以三省為核心的中央政治體制不斷調整,但總體上相對穩定。從中央文官中胥吏制度的發展和確立來看,隋朝劃時代的成就奠定了發展方向。唐初的胥吏制度主要是在隋朝的基礎上進行擴充和規範,進而形成了與機構職能和地位相對應的三個相對獨立的胥吏職位。
唐初完全繼承隋朝的改革成果。在隋朝大壹統的趨勢下,尚書、門下、中書三省被劃分為吏部、吏部、主簿三個部門,並且都晉升為七品。三省六部二十四師,領袖置於武將史、書史之上[44],皆出自九品。三省六部二十四司的令史、書史分別為優秀篇、第二篇。寺廟或監獄的政府是外流的三個產物,歷史是外流的四個產物。
我們可以看到的是隋代胥吏制度的發展,主要表現在三省六部和寺監。唐初,整個胥吏制度逐漸擴展到其他中央機構。隋的秘書省設置“四人造史,二品外流;書作史九人,三品出。”唐完全照抄,根本不改。與此同時,唐在秘書省史和書史之上新設了壹個從九大類的宗師,“手印,查漏”[45]。這兩個行省的領導人是由任命的,唐繼承了他們的制度[46]。內務府方面,隋朝時,內務府原來有“二當家,開皇十六年,內務府加二十當家,繼承門庭閣”。從他的崗位來看,他和專門處理文件的校長有壹定差距。唐家自做主人二人“掌交事止存抄也”[47]。另壹方面,據《隋書·關白·夏》記載,楊迪大業三年,內務府改為五大監獄之壹的長秋監獄。按照“九廟五督皆稱府史”的順序,長秋監管下的小官吏就成了府史。唐改到內務部,又作了《尚書》和《尚書》兩部書。這樣,殿中三省的大臣、內侍、省部,就和尚書、中書、門下三省壹樣,構成了“掌理、造史、以書造史”的小吏體系。
唐初胥吏發展最引人註目的是整個胥吏制度的規範化,主要表現在形成了三個相對獨立的胥吏職位序列。
相關資料主要集中在《舊唐書》、《新唐書》和《唐六典》中。但三本的相關記載,尤其是《舊唐書》與壹些機構的其他兩本書,如左春芳親王六局,有相當大的差距。如何解釋這些差異,關系到《舊唐書·正史》的性質。學界普遍認為:“(舊唐書)和正史為三卷,主要記述代宗以前的設官情況,舒威的《唐書》未取。記錄1 '記載永泰二年官制品',記錄2、3的很多文字都是直接從唐六經中記錄的,還有當時留存下來的《禁衛令》、《軍防令》。代宗以後,以德宗朝之變為該制度之補充”[48]。上述觀點,尤其是“唐書無舒威,直接引自唐六經”有進壹步討論的余地。因此,為了慎重起見,本文假設三部書都有各自獨立的史料來源,並以各機構為研究單位進行具體分析,試圖在斷代的基礎上說明更接近史實的差異,為進壹步分析提供盡可能可靠的依據。由於內容的復雜性和篇幅的限制,下面只選取幾個有代表性的機構進行論述。
(1)前文“註[44]”已說明《舊唐書》吏部“官醫”缺失的事實是疏漏,吏部主任壹職在唐初壹直存在。
(2)《舊唐書·官二傳》中的“祖醫”篇,“有二主、五臣、十壹臣、六亭、八人掌管”。唐代劉典尚部和新唐邑都記載為“二主六臣十三臣四吏”。區別在於是否有“亭長”壹職和三個具體數字。
我們認為這篇文章是《舊唐書》中的壹個錯誤。理由如下:第壹,就這個時間而言,關於祠堂大夫的位置,唐六典記載他的手掌為“佛道之事”。《舊唐書》、《新唐書》記載為“僧尼之事”。《唐·姚輝》卷五十九《尚書省尚書,祖部員外郎》雲:“燕載元年(694)五月十壹日,說:‘天下僧尼轉祖部,不必屬司賓。".....(開元)二十五年正月初七,道士、女道士轉移到宗正寺,僧尼下令校準祠堂”[49]。根據這份聖旨,《唐六典》中的這篇文章反映了開元二十五年(737年)以前的情況,《唐舊書》、《唐新書》中的這篇文章涵蓋了開元二十五年以後的情況。而《唐六典》和《新唐書》中的官員是完全壹致的,可見前後變化不大。那麽《舊唐書》和《二書》的區別就值得懷疑了。第二,《舊唐書》中的這篇文章有“亭長”的標題。按唐制,壹般在各省寺監設亭子,只在各機構首長設亭子。如六部二十四,只在官、戶、禮、兵、刑、工六部設亭。《唐六典》和《新唐書》如此,《舊唐書》也是如此。這說明這篇文章是符合制度實際的。第三,《舊唐書》中的這篇文章與《禮記博士》壹文的編號和名稱完全相同。按規矩,亭長也要劃歸禮部。基於以上三點,我們認為《舊唐書》“祖醫”篇的五線譜部分是抄《禮醫》篇的錯誤,祖部官員的任用應以《唐·新唐書》六典為依據。
(3)太子東宮官員記錄中,舊唐三書、唐六典二十六卷、二十七卷、新唐四書差異最大。其中,與本文主題最密切相關的是,《舊唐書》相對於其他兩部書,在《幽春坊太子》、《內坊太子》中沒有記載“石林、蜀石林”;儲藥局、內直局、典設局、宮室所撰《舊唐書》沒有記載“書史、書官”;《舊唐書》經局、膳局沒有記載“書官”;但是,在太子嘉陵寺、李廣寺、仆役寺以及隸屬於食司、倉司、庫司、牧司的寺院中,《舊唐書》並沒有記載“政史”。《唐六典》和《新唐書》在描述上述職位時,在具體數字上略有不同。好在《敦煌法簡永輝東宮註賦序件》和《書賦元規》(卷780)《宮部序》分別記載了永輝二年(651)和開元二十五年東宮賦的情況,為討論提供了較為準確的時間參考。
首先,對三秘敘述東宮的大致時間進行了考察。在機構設置上,《唐舊書》和《唐六典》都有壹個“太子內方”,而《唐新書》沒有東宮,而是在內務府設置了壹個“太子內方局”。這壹變化的依據是開元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內坊應恢復內務府”[50]。可見開元二十七年是舊唐書和唐六典的下限。根據二書崇文閣內置的“二校對員”,可以得知都是開元七年[51]以後的系統。永輝殘卷17行,有四人持印,但《舊唐書》和《唐六典》沒有記載。《新唐書·直局》有雲:“在武德,有四人有典印,開元廢之。”《舊唐書》和《唐六典》中有王子的四位客人。據《唐·姚輝》卷六十七及《東宮正史》記載,太子之客為“開元始後才四客”。綜合以上可以看出,《舊唐書》和《唐六典》對東宮官制部分的反映時間大致相同,都記載在開元中後期。
隋東宮官員的情況很難從隋書那裏得知,但《元貴書屋》完整地保存了隋文帝開始設置太子內方時,太子內方官員的壹段資料。“隋文帝開始設置太子內方,其中正典壹,程四,錄事壹,正史三,正史五,道招待所六,內司六。從官名到官員數量,與永徽《殘卷》、《唐六典》中記載的相當接近。從內方的情況可以看出,在太子內方的官員安置方面,唐朝繼承了隋制,直到中唐也沒有太大的變化。對比《殘卷》記載的永輝二年制、《辭賦元規》、《唐六經》記載的開元二十五年制,推測應該是開元中後期的制度,以及《唐新書》至少是開元二十七年以後的制度,可以發現,這部分東宮的官員狀況在近百年間相當穩定,前後變化不大(見表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由於《舊唐書》也反映了開元中後期東宮的情況,與《唐六典》大致相同,所以大量的小吏,如書史、吏史、政史等都沒有記載,至少在吏名方面沒有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