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隱藏身份偵查時,不得以引誘他人犯罪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人身危險的方法引誘他人犯罪。
第二百六十三條對於給付毒品、財物等違禁品的犯罪活動,為了查清犯罪人員和犯罪事實,根據偵查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實行控制下交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公安機關依照本節規定進行身份隱藏調查並交付監管收集的材料,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使用隱藏身份查控工作中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可能危及隱藏身份人員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相關人員身份等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