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四屆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上,100多位中外學者對這壹時期的民族關系、思想文化等進行了探討。
討論並提交90多篇論文。出版專著有陳昌祺《兩晉南朝政治史》(河南大學出版社)、俞鵬飛《三國經濟史》(河南大學出版社)、杜士鐸《北魏史》(山西大學三聯書店),論文集有南陽諸葛亮研究會主編《諸葛亮耕田新探》(社會科學出版社)。此外,在報刊上發表的學術論文達200多篇,涉及魏晉南北朝時期的政治、社會經濟、軍事戰爭、思想文化、社會生活、民族等各個領域。學術論文的研究情況簡述如下:
壹、政治史研究
田雨晴的《孫吳建國之路》(歷史研究第65438號+0992第65438號+0)從巴蜀總校部陳琳的《文曲》入手,指出三國中,東吳建國的最新原因是孫氏被孤立,在江東沒有強大的影響力,孫策是袁術的舊本部,江東宗族對袁術恨之入骨。孫氏兄弟通過以淮泗之力打擊吳惠之傑,依靠張昭、周瑜拉攏外族,進而采取利用和防範回民、魏等民族的過程,依靠顧雍、魯迅疏通與江東家族的關系,廣泛吸收江東民眾參政,最終完成了孫吳政權在江東的漢化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江東宗族也經歷了敵視、觀望、試圖合作、壹心壹意結合的轉變。本文進壹步分析了東晉建國比順利的原因,指出在民族矛盾尖銳的時候,司馬氏的地位具有很大的優勢。金朝末年,華僑姓土族的政治能力和社會聲望遠高於孫氏兄弟最初所倚重的淮泗集團,江東宗族沒有理由也無力反抗而投降。吳虎《南方豪門政治的移植——王導的《卑微的政治》(福建師範大學學報,第2期,1992)認為,王導的“安撫南北,寧靜治國”政策,實際上是西晉的大亨政治——“嘿”。何的文章《北魏的爵位與正統》(歷史研究第3期,1992)揭示了漢族士人從進士正統到拓跋衛正統的過程,而漢族士人在少數民族政權中又經歷了從歧視到認同、從不合作到積極參與的過程。同時,在拓跋政權加入國家元朝的那壹年到天興元年的12年間,壹直存在著“戴”與“魏”的爵位之爭,最終國號定為“魏”。其都城建築模仿鄴城,五行沿襲曹魏、土德,以示是曹魏法制的繼承者。後來拓跋燾統治時期的改革,使北魏向傳統的漢朝邁進了壹步。孝文帝的全面漢化政策,最終把北魏變成了徹頭徹尾的漢人政權,北魏政權完全被漢人接受,被視為正統。張金龍的《北魏宣武帝時期高照專權與集團內部矛盾》(蘭大學報,第3期,1992)認為,高照專權對政局產生重要影響,是明君信任和高照專任宰相權力的結果,是孝文帝改革後漢族官僚權力首次超過鮮卑貴族特別是宗室貴族。對國家法令的決策和執行的負面影響不大,主要影響統治集團的權力變化。
薛的文章《曹魏時期的國家地方化與中央與地方關系》(《中國歷史研究》第3期,1992)以刺史地方化為突破口研究曹魏時期的中央與地方關系。自漢代以來,州刺史只是中央政府派往地方的督察;東漢末年,演變為擁有軍政大權的地方官。曹魏時期,刺史在壹州掌權,對穩定地方統治起到了重要作用。為了加強地方控制,曹魏重視刺史人選,輔以各種監督措施,抑制刺史權力過分膨脹,基本達到了目的。田長武、馬的《十六國時期塢堡城墻結構論》(中國歷史研究1992第2期)指出,東漢至魏晉時期塢堡城墻以氏族鄉為單位,塢主由地方氏族孕育而成,值得商榷。指出十六國時期的五保組織有兩種:少數民族和漢族居民,後者與當地居民分民或乞工。少數民族的堡屋多以部落組織形式為基礎,其中胡人的部落組織形式不同於氐人和羌人。漢人的碼頭主要是由流民建造的,有流民、乞丐、俊男,還有壹些當地的宗族,他們的身份相當復雜。當時的華北可分為三個地區:以匈奴人和胡人為主的並州地區,以人為主的關隴地區,以及民族關系復雜的關東地區。受各自窩堡組織的影響,這些地區的社會結構也不同程度地發生了壹些變化。
政治制度的學習主要有爵位、監察、考試。《孫吳爵位制度創立年代考略》(許
《常師專學報》(第2期,1992)對孫武爵位制度進行了考證,認為這壹制度正式確立於建安二十四年末、建安二十五年。太陽的升起和改元黃龍在第壹年達到高潮。它的建立和封建制度的終止在時間上是先後的,反映了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李
曹魏時期監察度的形成及特點(《南開學報》第3期,1992)指出,曹魏的監察制度旨在改革漢朝舊制,加強官吏管理。其形成可分為曹魏初創和曹丕定制兩個階段,有四個特點:禦史臺成為獨立機構;監控系統具有多種結構;皇帝保留並控制了部分監察權;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上下控制失衡。這種制度說明皇權相對衰落,權臣權力膨脹。於世明《東魏北齊監察制度》(貴州大學學報,第2期,1992)認為,東魏北齊監察制度建立的“廟臺案”制衡機制,對整頓吏治、革除流弊、澄清吏治起到了積極作用,較前代趨於完善健全,開啟了唐代“三司推事”制度。但受“家國壹體”的封建意識影響,這壹制度成為統治集團權力紛爭的工具。楊《北魏官員考試制度簡論》(甘肅社會科學第4期1992)認為,北魏官員考試始於道武帝時期,完善於孝文帝改革時期,北魏末年逐漸廢棄。考課按程序分為內考和外考,由尚書主持。考試科劃分嚴格,官員壹般都有相應的獎懲。
第二,社會經濟史研究
關於土地制度,蔣福亞的兩篇文章《東晉南朝的大土地所有制》(《江海學報》第2期,1992)《東晉南朝的護山》(《中國經濟史研究》第4期,1992),頗有新意。以前的文章不同意流行的土地買賣形成於東晉南朝時期。認為當時不可能通過買地形成大地產,而占山保澤、依靠民間武裝或勢力侵民、武力勒索土地是同時期大土地所有制發展的主要渠道,賣地充其量只是壹種輔助手段。後又指出,占山護河是生產力進壹步提高、人口大幅增長、山川開發有利可圖的產物,東晉南朝正是如此。三吳地區之所以成為此時最瘋狂的占山護澤地區,是由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政治和階級鬥爭的形勢以及華僑姓和吳姓的力量對比決定的。東晉南朝的占山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占山法的目的是限制,積極性是提出開墾的要求。此時掠奪自然豐富資源是占山護澤的主流,其對南方經濟發展的作用不可高估。“瞻”、“請”、“秋”這些名字,都是把山川據為己有的代名詞,“借”只是使用權。太守有權決定占山護澤是否違法。
《區域經濟研究》有萬·《長江以東華僑縣的設立與經濟發展》(《中國歷史研究》1992第3期)、 徐輝的《論六朝長江流域經濟的整體發展》(刊1992第4期)和陳昌祺的《六朝廣東發展的考古觀察》(第4期)在對西起蕪湖、東至巫溪的僑戶進行量化分析的基礎上,萬文指出,僑民對淮南、建康、東南海、金陵等地區的發展貢獻巨大,甚至內地部分地區也受到了影響。 作者還對“土端”提出了新的解讀:正其故土,破其白族。徐聞以長江流域的巴蜀、江漢、三五經濟區為視角,論述其歷史沿革與發展。指出六朝時期長江流域具有範圍擴大、向縱深發展的特點,開始形成壹個整體。陳主張糾正六朝時期廣東是落後地區的觀點。作者利用考古材料,分別考察了農業經濟、手工業生產和海外交流,進而論證了手工業的發展並不遜於中原和江東地區,這得益於相對穩定的社會環境。此外,還有北魏初期天蠶土豆的狩獵經濟(歷史研究1992No。1).本文認為拓跋衛的社會經濟是進步的:拓跋前期的經濟是畜牧-狩獵經濟;北魏建立後,狩獵經濟與農牧業經濟並存,但已退居次要地位。孝文帝以後,狩獵經濟在社會生活中基本消失。
陳海鑫的《論西晉後期汾蘇地區的居民與經濟》(山西師範大學學報,第2期,1992)和陸慶福的《十六國時期無梁地區的人口遷移》(蘭州大學學報,第4期,1992)都表達了對人口流動與經濟關系的看法。陳文以西晉後期的汾蘇地區為例,指出該地區農業人口大量流亡,以畜牧業經濟為主的匈奴、羌、狄等少數民族進入,極大地改變了居民結構,經濟生活由原來的農業區變為半農半牧區。陸聞則以無梁地區的人口流動為研究對象,指出塞北地區的內地流民和民族遷徙不僅促進了這壹地區的經濟發展,而且對無梁文化的繁榮和民族融合也起到了壹定的作用。
關於絲綢之路貿易,張的《論漢晉時期樓蘭(鄯善)國的絲綢之路貿易》(中國史研究,第1992號,第1號)根據《魯文書》等文獻資料,對漢晉時期鄯善國的咽喉作了考證。它與中原王朝的貿易受到兩國政府的鼓勵。從事貿易的人很復雜,包括使者、自由商人和掌管西域的政府官員。貿易以實物交換為主,貨幣交換為輔。錢伯權的《從高昌奏稱物價的記述看胡時期絲綢之路上的商人和商品》(西北史地第3期,1992)主要根據吐魯番出土的四份有關物價的文獻,概括了絲綢之路中段的貿易情況:從事國際貿易的商人有蘇特久的胡商、西域的漢商、西域各國各民族的商人。以黃金、白銀、香料、生絲等珍貴的西方特產為主要商品,大部分貿易處於過渡狀態,以波斯銀幣為通用貨幣;國家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經濟收入屬於王家。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自然災害比秦漢隋唐時期嚴重。李秉印《魏晉南北朝環境保護簡論》(歷史月刊1992No。1)分析了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受長期戰亂影響,國家四分五裂,即使成立了於衡等環保機構,頒布了環保法律,也很難實施。同時,文章還肯定了這壹時期農業生態習性的調查利用和物種遺傳變異的認識較上壹代有所提高,水利設施也有所增加。
第三,軍事戰爭史
軍事制度方面,薛的《魏晉時期都督制度的建立及職能轉變》(天津師範大學學報,第4期,1992)旨在說明漢魏之交建立的都督制度,對維護西晉統壹起到了壹定的作用。然而,與此同時,總督的職能也發生了變化。八王之亂前,都督已基本擺脫中央控制,成為地方州之上的地方割據勢力。高敏《西晉軍戶制度考證》(歷史研究第6期,1992)指出,西晉軍戶制度源於曹魏的貴族制度,因此具有典型軍戶制度的全部特征。但軍屬請假、家眷參軍制度,壹般在魏末金初開始實行。在連年戰爭和貴族家庭占有士兵的影響下,士兵的戶籍制度出現了嚴重的危機。西晉政府采取強兵、招兵、送奴為兵等措施補充兵源,使兵家制度得以維持。作者的另壹篇論文《秦前後十六國的護軍制度》(《中國歷史研究》第2期,1992)認為,在前秦和秦以後,護軍制度不僅是軍職名稱,還有地方長官的名稱。警衛軍既有軍權又有政權,有實際領土。它是為統治少數民族而設立的機構,實行胡漢分治的原則。
吳蜀荊州之爭是三國時期的壹件大事。到目前為止,對是非曲直還沒有壹致意見。朱少侯“借”
《論荊州》(許昌師範學院學報第5期,1992)和張的《論吳蜀荊州之爭》(尋根,1992)
2000年第5號)都對荊州是吳國領土的觀點提出了異議。朱溫認為,荊州本來就不是吳國的領土,所以劉備“借荊州”之說不能成立,但劉備確實向孫權借了幾個郡。張聞進壹步分析了吳蜀荊州之爭對當時魏、蜀、吳的影響:吳雖然贏了,但不是真正的贏家。蜀國受到打擊後,實力減弱,使三足鼎立的局面消失,為曹魏滅蜀、平定吳國、統壹中國提供了便利。譚的《論三國初期的荊州之戰》(成都大學學報,第2期,1992)研究了當時的政治、經濟、軍事形勢和荊州本身的地理位置,說明荊州之戰和吳勝書的戰敗是歷史發展的必然。
對潼關之戰、曹操平定關隴的奠基之戰(《西北大學學報》,第1992期,第1期)、馬謖與蜀軍在失街亭的戰鬥力(《武漢大學學報》,第1992期,第2期)進行了論述。關文認為,關隴之戰對曹魏和西蜀的政局產生了重要影響:曹操平定關隴,進而統壹北方,壯大了曹魏的政治、經濟和軍事力量,挫敗了蜀的北伐,為司馬氏統壹全國、滅蜀創造了條件。楊文認為,馬謖的“違明而濟”、“阻南山而不入城”不是街亭戰敗的真正原因,而蜀軍素質低、戰鬥力差才是街亭戰敗、北伐失敗的根本原因。即使馬蘇有罪,也應該只承擔壹半,罪行不致命;諸葛亮本人要負壹半責任。諸葛亮斬首馬謖是出於當時政治和形勢的需要,不能算是“懂法”的典範。
關於赤壁古戰場的討論還在繼續。朱景華《黃州赤壁與古戰場地理環境的匹配》(中國地名第2期,1992)、《赤壁戰場辨析——與萬先生商榷》(安徽師範大學學報,第4期,1992)兩篇文章均認為,無論是武昌赤壁還是浦陰赤壁都不能成立,而是位於今長江南岸的黃州。
第四,思想文化史的研究
宗教方面。楊惠昆的《漢晉時期佛教發展的思想基礎》(四川大學學報,第3期,1992)指出,佛教作為外來宗教,傳入中國後,對中國傳統思想采取了包容的態度。既調和了傳統儒學,又融入了當時流行的玄學,逐漸成為中國化的佛教。蘭勇的《魏晉南北朝隋唐時期佛教的傳播與“西南絲綢之路”》(西南師範大學學報,第2期,1992)驗證了佛教由印度傳入中國的路徑之壹是從中國西南邊疆雲貴川地區的西南絲綢之路進入內陸,然後向四周傳播。鄭新的《魏晉南北朝佛教小說》(文史哲第2期1992)認為,當時的佛教小說創作與宣揚佛教、反擊反佛勢力的攻擊有關。創作的成敗為後世中國古典小說的發展奠定了基礎,提供了經驗和教訓。
關於玄學研究,張雲華的《荊州研究與魏晉玄學》(湘潭大學學報,第4期,1992)闡述了荊州研究的形成和特點,比較了玄學領袖王弼的內容和特點,提出荊州研究是魏晉玄學的重要源頭。楊振聲、劉《的玄學人生與世俗人生——魏晉與文藝復興時期人生觀比較》(江漢論壇,第1992期,第10期)用比較的方法得出結論:魏晉玄學人生是壹種被動的人生觀,文藝復興時期的人文世俗人生觀是壹種勤奮進取的人生觀。吳代芳的文章《個體意識的興起與社會矛盾的演變》(大慶師範學院學報,第3期,1992)對魏晉時期人們的性格做了分析:試圖打破傳統禮教的束縛,追求思想解放,充分認識自我的個體意識迅速崛起,成為當時人們性格的主旋律。孔方鼎的《論東晉南朝文化精神對儒家理想的背離:兼論東晉南朝的文化特征》(華中師範大學學報,第1992期,第1期)認為,東晉南朝的文化精神與儒家“修身、齊家、治國”的思想完全不同。這個時期的人重視個人,鄙視功利主義;安逸自然,對世界漠不關心,有強烈的幻滅感。這種文化取向為後世文化思想的發展增添了新的活力。
動詞 (verb的縮寫)社會生活史研究
就社會風氣而言,郝的《論東晉南朝的佛教社團》(歷史研究1992No。1)認為佛教迅速滲透到世俗社會的途徑之壹是佛教協會。本文考察了從事造像造塔等壹次性活動的社團和從事造像之外的其他佛教社團兩類,指出佛教社團並非純粹的宗教活動,而是受當時政局和經濟發展的影響,與統治者的好惡密切相關。此時的“社區”與“城市”不同,佛教的中國化尚未完成,仍無力改造中國傳統的社會群體。謝的《晉南朝隱土成因及其他》(安慶師範學院學報,第3期,1992)認為,金代士人的消極隱逸現象與當時的社會環境有關。西晉隱士主要是為了逃避戰亂的禍害。隱居後,他消極袖手旁觀,發陰陽五行之術,預知未來;東晉南朝的隱地,多受社會風氣影響。他們隱居後主要從事讀經等活動,具有弘揚文化的性質。王永平的《論東晉上層社會的享樂風尚》(社會科學戰線第3期1992)指出,東晉統治階級以門閥制度為保護傘,以土地和財富的集中為經濟後盾,大肆享樂,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奢侈品消費的迅速膨脹破壞了社會經濟的正常進步。士紳階層喪失了治理國家的能力,封建政府的行政效率下降。文章還指出,這種享樂主義是對儒家所推崇的自我否定的強烈沖擊。
關於婚姻,石光明的《從魏書看鮮卑拓跋家族的婚姻關系》(中央民族大學學報第3期1992)認為,鮮卑拓跋家族的婚姻可以分為兩個時期:北魏初期,拓跋貴族的婚姻範圍僅限於本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後期多為漢人。這從壹個側面反映了拓跋鮮卑的封建化。楊明的《狄氏姓氏與婚姻》(西北民族研究第1992期,第1期)指出,流行的狄族族內婚姻受到了民族遷徙和大融合浪潮的沖擊,正在走向解體。他的婚姻形式轉向婚外婚姻,並逐漸與漢族和羌族通婚。另外,王大亮的《從北魏刁尊墓誌看南北朝婚姻》(北朝研究第2期1992)從個案研究入手,發現渤海刁氏的婚姻對象主要是當時的北方貴族家庭。這說明婚姻已經成為維護和保護氏族間世襲特權的工具,成為政治交易和經濟平衡的紐帶。
六、人物研究
李平《北魏道武帝早年經歷考證》(中國歷史研究1992第1號)主要研究道武帝早年(6 ~ 15歲)的活動。前秦滅亡後,道武帝年僅6歲,隨祖父世壹被發配長安。後來被貶為蜀國,遷居長安、中山。其間接觸了漢民族的先進文化和各民族的交流,為日後拓跋社會的封建化和中國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礎。陳偉強的《從劉宋與謝家的關系看謝靈運的梅芝悲劇》(北京大學學報,第2期,1992)認為,政權與謝家的矛盾以及謝靈運的政治對抗導致了他的悲劇命運,成為政治漩渦的犧牲品。此外,還有壹些文章,如孔夷的《論七賦·鄭明的故事》(許昌師範學院學報,第3期,1992),張德鵬的《曹操政治性格簡述》(江漢論壇,第11,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