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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中的天

是《易經》卦法中數字的奇偶變化與世間萬物的陰陽變化相結合而形成的概念。《易·凝聚》:“天壹,地二;田三,狄斯;天五,地六;巴蒂天齊;天九,地十。”以壹、三、五、七、九等五個奇數為“日”,象征陽剛之氣,反映事物的蓬勃之性;以二、四、六、八、十等五個偶數作為“底數”,象征女性的東西,體現事物柔順的本質。《易傳》認為,這些數字錯綜復雜的變化是壹切具體事物變化的原因,人們可以根據數字的變化來預測未來事件的吉兇。故《易傳》曰:“日數五,地數五,五者相合。二十有五日,三十有三十處,天地五十處為五,使變而為鬼神也。”(凝聚力)認為“天”之和為二十五,“地”之和為三十,“天地之和為五十五”,其變化已經囊括了世間的壹切道理,從而建立了“天地之道”的唯心主義體系。此外,漢代儒家董仲舒從神秘的“天意”出發,把人稱為“天”的縮影和復制品,說:“人的身體是由天構成的。”“天”有時用在天道的意義上。如:《荀子·知望》:“兩貴之夫不相配,兩賤之夫不相配。這是幾天的事。”梁啟雄引用《管子·法發》註:“數理也”,即天道之變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