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區農用地補償標準由3.72萬元/畝調整為4.32萬元/畝。
三級區農用地補償標準由35250元/畝調整為41125元/畝。
四級區農用地補償標準由33350元/畝調整為38775元/畝。
各地區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補償標準為農用地補償標準的壹半。其中,市區I級區域內目前執行的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高於省政府規定標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按原標準執行。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蔬菜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耕地占補平衡復墾費,平均每畝4000元,由省征地服務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