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適宜濕地野生動物生存、具有較強生態調控功能的常年性水體或者季節性水體區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庫、河口三角洲、海灘、沼澤、池塘、濕地草甸等自然濕地和人工濕地。第三條濕地保護應當遵循全面保護、科學恢復、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的領導,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生態文明建設考核;將濕地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濕地生態補償機制。第五條市、縣(市、區)林業管理部門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恢復計劃;監督管理濕地保護目錄的實施,指導濕地公園建設。第六條市和縣(市、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好濕地保護工作,主要是:
(壹)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部門負責濕地測繪、規劃利用、地質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並負責濕地資源的調查和登記。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流、湖泊、水庫等濕地的保護和管理,監督管理水利設施、構築物和建築物;負責濕地水土保持和濕地水資源的統壹監督管理。
(三)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負責對濕地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統壹監督管理,指導濕地水汙染防治和濕地水體水質監測,依法管理濕地開發利用的環境影響評價。
(四)農業農村管理部門對濕地外來物種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濕地內水產種質資源和魚類洄遊通道的保護,防止因農業生產造成濕地生態破壞。
(五)發展改革、住建、財政、文化、旅遊、廣播電視等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做好濕地保護工作。第七條濕地保護機構或者組織負責其管轄範圍內濕地的日常監督管理。未設立濕地保護機構或者組織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濕地的日常監督管理。第八條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濕地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濕地保護意識。第九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水行政、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濕地保護規劃,征求公眾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濕地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與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統壹實施。
經批準的濕地保護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濕地保護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並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條列入國家和省名錄的濕地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濕地保護和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市濕地保護目錄。濕地保護目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專家論證並聽取公眾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
本市範圍內的濕地,應當明確名稱、類型和保護等級,劃定範圍和界限,並由林業管理部門設立保護標誌。
濕地保護目錄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壹年內公布,並根據濕地調查和監測結果進行調整。第十壹條林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組織下,建立濕地生態供水協調機制,保障濕地生態用水需求。
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外,從《目錄》範圍內的濕地取水或者截流濕地水源,不得影響濕地最低需水量或者切斷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的連接。第十二條除涉及公眾利益的建設項目外,不得改變目錄內濕地的用途。在《目錄》範圍內的濕地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目錄範圍內依法征收和征用的濕地,應當按照占補平衡的要求予以保留。第十三條濕地恢復堅持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因歷史原因、氣候變化、自然災害、公共利益等原因,經科學論證確需修復的濕地,由林業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編制修復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