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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管理辦法》要求,全國跨省補充耕地統籌要堅持耕地占補平衡以縣為主、省內調劑為主、適度全國統籌為輔的原則,合理控制全國補充耕地統籌實施規模。要堅持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壹體保護,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規劃為依據,以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為主要源頭,確保補充耕地數量和質量不降低。
《統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補充耕地應當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耕地後備資源、新增耕地土地改良潛力和高標準農田建設情況,實施全國統籌。由國家統籌的省、直轄市繳納跨省補充耕地資金,征收標準根據占用耕地類型、糧食生產能力、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收取的跨省補充耕地資金全部用於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出讓管理辦法》指出,“三區三州”(即西藏、四省藏區、南疆四地州、四川涼山州、雲南怒江州、甘肅臨夏州)等深度貧困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由國家統籌跨省出讓使用。國家下達調節任務,確定調節價格標準,統壹資金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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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管理辦法》強調,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土地節約制度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開展富余指標跨省出讓,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維護人民群眾權益和土地市場秩序。幫扶地區要把決勝全面小康、實現共同富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實幫扶責任。深度貧困地區要把握區域差異,註意保護歷史文化和自然風貌,因地制宜實施復墾。
《調劑管理辦法》提出,由有關部門根據相關省(區、市)經濟發展、土地利用、貧困人口等情況,報國務院批準,將跨省調劑結余指標分配給相關省(區、市)。財政部統壹籌集資金幫助各省調劑,統壹撥付給深度貧困地區所在省份。調整資本支出,優先保證有節余指標的深度貧困地區移民補償、拆遷復墾、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出讓管理辦法》要求,跨省出讓富余指標涉及調整耕地計劃量和建設用地規模的,要及時做好戶口管理,在新壹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