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種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耕地開墾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檢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