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助產技術服務機構出生的嬰兒,由區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母提供以下全部證明材料,由管理機構永久保存。
1.嬰兒父母簽署的“親子關系聲明”。
2.嬰兒出生的間接證據。旁證是助產士出具的分娩證明(附助產士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嬰兒父母戶籍所在地的居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3.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鑒定。
4.嬰兒父母的身份證原件和戶口本經核實的復印件。
在醫療保健機構出生,因特殊原因出生後超過3個月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
參考資料:
/n 1/2015/1229/c 178291-27988595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