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河城區段河道管理範圍(以下簡稱河道管理範圍)為伊通河城區段兩岸堤防與市政府征用的護堤地之間的區域。第四條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納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統壹規劃、統壹建設、統壹管理。在服從防洪總體安排的前提下,貫徹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第五條長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水行政主管部門)是伊通河城區段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長春市伊通河管理處(以下簡稱河道管理部門)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依法對伊通河城區段河道進行日常管理。
市發展改革、建設、財政、國土、規劃、環保、林業、園林、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區伊通河的管理工作。第六條河道管理範圍內的維護養護費用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或向河道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第八條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采砂、取土、排放汙水,棄置或堆放礦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汙染物;
(二)修建堤防、阻水渠道和阻水道路等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三)種植樹木和各種農作物(堤防、護岸工程用樹木除外);
(四)在河道設置漁具、捕魚、電魚、炸魚;
(五)射擊、捕捉野生動物;
(六)埋墳、放牧、放野火、挖草皮、踐踏草坪、采摘花果、采集種子、損壞花木;
(七)停放或者擦洗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八)翻越欄桿、移動椅子、攀爬園林建築和雕塑,損壞景區建築、雕塑、椅子、警示牌、招牌、綠化、照明、管理、安全、通訊、保潔等設施;
(九)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煙頭、塑料包裝等雜物;
(十)從事算命、算命、燒紙等活動,粘貼和散發各類廣告材料:
(十壹)損壞水利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第九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構築物、建築物和各種工程設施,應當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同時提交工程建設方案。經審查同意後,可以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建設項目批準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門。第十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壹)爆破、鉆探、挖魚塘、考古發掘;
(二)在堤頂無車輛行駛的;
(三)設置向河道排放雨水的管道。第十壹條建設單位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造成水利設施損壞或者河道淤積等形式的危害,需要修復的,應當承擔修復責任。第十二條河道管理部門應當積極修建護堤地和護岸樹木,並做好樹木管理工作。堤防和護岸樹木的收入用於河道堤防的建設和維護。第十三條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砍伐和毀壞。因工程建設或者樹木危及電力、電信線路安全,確需砍伐、移植、修剪樹木的,河道管理部門應當在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組織施工,並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樹木砍伐補償費和建設費用。河道管理部門依法收取的林木砍伐補償費應當存入財政專戶。第十四條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娛樂和服務項目應當符合河道建設總體規劃,並由河道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監督管理。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並依法予以處罰:
(壹)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每立方米5元的罰款;
(二)種植樹木和農作物、放牧、設置漁具等阻水障礙物,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罰款:
(三)挖築魚塘、葬墳、建廠房、建設施,棄置或者堆放礦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汙染物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修建堤防、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處以5000元至65438元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五)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六)爆破、開采地下資源、考古發掘的,責令采取補救措施,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