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八壹廣場管理條例》2005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生效。規定:廣場周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或者外部裝飾裝修的高度、色彩、風格,應當與廣場相協調;廣場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廣場周圍禁止懸掛窗簾、橫幅等戶外廣告;廣場管理機構可以在廣場規劃少量攝影點,不得設置其他商業網點;禁止舉辦商業展覽和促銷活動;廣場內不準躺臥、睡覺、乞討、算命、占蔔、按摩、表演藝術。不允許養寵物、放煙花、滑旱冰、放風箏或踢足球。
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屬於單位的,由公安部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未經同意在八壹廣場舉辦商業展銷活動或舉辦文化、體育、宣傳等活動,勸說無效的,由城管部門處以500 ~ 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