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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加強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保障人民文化、體育、商貿活動的正常開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從事娛樂、體育和商貿活動形成的群眾聚集場所。包括:

(壹)影劇院、俱樂部、文化宮(博物館、站)、青少年宮、歌舞廳(場館)、錄像放映點(室)、電子遊戲室、遊藝廳、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

(二)體育館(場)、遊泳池(池)、浴池、滑冰(旱冰、水冰)、臺球室(

場)、民用射擊場;

(三)公園、動物園、遊樂園和風景名勝區;

(四)酒吧、咖啡館(館)、音樂廳(茶館)、茶館(花園)、冷飲店、賓館、飯店;

(5)公平貿易和圖書市場;

(六)公共汽車(站)、出租車(站)、廣場、汽車停車場;

(七)在寺廟外舉辦大型訂貨會、展覽會、交易會、物資交流會和大型宗教活動的場所;

(八)其他應當對群眾開展社會活動進行治安管理的場所。第三條各級公安機關是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工商、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商業、園林等部門協助公安機關,* * *做好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條經營本辦法第二條第(壹)、(二)、(三)、(四)項規定的公共場所,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縣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後,發給《治安管理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交驗證件,申領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治安管理許可證》由省公安廳統壹印制,市、縣公安局核發。

公共* * *場所因故關閉、遷移、更名、轉讓時,應當到原批準發放的公安機關註銷治安管理許可證或者辦理變更手續。第五條。利用公共場所臨時舉辦大型訂貨會、展覽會、展銷會、物資交流會、文藝演出(正常演出除外)、體育比賽和寺外大型宗教活動時,承辦(主)辦應當制定治安保衛工作方案和安全防範措施,提前五日向所在地市、縣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接到承辦(主)辦的申請後,應當在三日內作出答復。

外省、區的民間文化藝術團體在我省公共場所表演藝術、雜技、曲藝、體育等節目,應當持承辦單位和演出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演出。第六條開辦辦事處必須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壹)建築物和設施牢固安全,進出道路設置合理。通道門為雙向或外開式,100人以上的場所門的總寬度不應小於1.5米,並在任何情況下保持開啟;

(二)消防器材齊全有效,放置得當,工作人員懂得使用技術;

(三)夜間開放,要有良好的照明設備和應急照明設備,以防突然停電;

(四)不得超過核定的人員容量。第七條公共場所使用的音量應當適當,不得影響周圍單位、學校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學習和休息。第八條第二條第(壹)項、第(二)項所述公共場所不得出售含酒精飲料,飲酒過量者不得入內。咖啡館(館)音樂廳(茶館)不得出售酒精含量超過40度的高度酒。其他向飲酒者售酒的場所要適度。禁止向飲酒過量的人賣酒。第九條禁止在中小學校門前200米範圍內設立臺球、電子遊戲、錄像放映等場所。第十條在文化、體育、旅遊區等公共場所* * *商業攤點,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經所在單位同意,在指定地點經營。不要妨礙交通,影響安全。第十壹條凡在舞廳(場)、音樂(茶館)、酒吧等公共場所唱(演)曲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市、縣文化管理部門核發的唱(演)曲許可證。

禁止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舞廳(場)。第十二條各類開辦辦公* * *場所的單位應主動接受和配合公安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派出所的監督檢查,不得無故拒絕。對需要限期整改的治安問題,應當采取措施予以糾正,不得故意拖延。第十三條進入公共場所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共場所的規章制度,聽從工作人員的勸導;

(二)按規定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不準亂停亂放;

(三)愛護國家文物、古跡和公共設施,不準塗寫、刻畫或損壞;

(四)不準攀爬、損壞花草樹木,不準傷害觀賞動物;

(五)未經批準,禁止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

(6)嚴禁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品及其他違禁品;

(七)嚴禁欺行霸市、賣票、酗酒鬧事、打架鬥毆、侮辱婦女、傳播淫穢物品、起哄、亂扔雜物等妨礙社會秩序的行為;

(八)禁止從事賭博、算命、算命、占蔔、出售假藥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