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宗教?
宗教是壹種強烈的精神依賴,產生於主觀意識對希望的依戀。宗教是壹種社會行為,它包括信仰、宗教組織、儀式、文化(宗教建築、宗教繪畫、宗教音樂)等等。壹個成功的宗教能夠被普通大眾所接受,並對壹定時代人類的社會發展產生巨大影響。宗教是壹種對社會公認的大師的崇拜,是壹種文化習俗的教化。這是壹種社會歷史現象。大多數宗教都相信或尊重超自然力量,宇宙的創造者和控制者,它賦予人們靈魂,並在死後延續到信仰體系。研究宗教的學科就是宗教學。宗教大致可以分為自發的宗教和人為的宗教。自發宗教是壹種非常原始的宗教,壹般是原始社會的宗教。現代宗教基本上都是人為的宗教。宗教在人類歷史上的產生和發展確實與很多因素有關,比如社會因素、心理因素、精神因素等。但是,歷史上宗教作為壹種時間如此之長、範圍如此之廣、人數如此之多的社會行為的產生和發展,最基本、最主要的因素是,自從人類成為群體活動生物和社會群體以來,宗教就成為壹種重要的社會行為,具有培養和強化人類社會性的功能。雖然世界上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地區、不同民族可能會有不同的宗教,但培養和強化人的社會性是所有成功宗教的共性。宗教和迷信的區別是指對人或物的盲目信仰或崇拜。我國歷史上的占蔔、相面、風水、算命、斷字、招魂、解夢等。,是長期的活動,大多產生或流行於封建社會,習慣上稱為封建迷信。宗教信仰和迷信在認識論上確實有相通之處。他們都相信並崇拜神或超自然力量。但迷信不屬於宗教範疇,其區別在於:第壹,宗教是壹種社會意識形態,是人類社會發展到壹定階段的歷史現象,有其發生、發展和消亡的客觀規律。宗教在適應人類社會長期發展的過程中,形成了獨特的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與這種信仰相適應的宗教理論、教義和法規。有嚴格的宗教儀式,有相對固定的宗教活動場所,有嚴格的宗教組織和宗教制度。而迷信則沒有共同的崇拜對象,沒有既定的目的、規定或儀式,沒有共同的活動場所。迷信的對象可能是神鬼,也可能是山川樹木。迷信壹般是指算命、占蔔、抽簽、拼字、解夢、降仙、看風水等活動。,是由神、巫婆和迷信的專業人士用巫術進行的。群眾去看運勢只是為了預測未來和命運,並不把它作為自己的世界觀;迷信的專業人士只是利用這些活動來騙取人們的錢財,以此作為謀生的手段。第二,宗教是壹種文化現象。宗教在其形成和發展過程中,不斷吸收人類的各種思想和文化,與政治、哲學、法律、文化,包括文學、詩歌、建築、藝術、繪畫、雕塑、音樂、道德等相互滲透、相互包容,成為世界豐富文化的組成部分。迷信不具備這些特征。第三,宗教有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依法管理,開展規範的宗教活動。在國家法律範圍內,保護宗教組織正常的宗教活動和社會公益事業。國家宗教政策鼓勵宗教發揚優良傳統和積極因素,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迷信只是少數迷信專業人士的騙局,他們為了錢而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壹些迷信組織甚至是藏汙納垢、危害群眾甚至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場所。有人認為不信教的人是學不了宗教的。但是人不能同時信仰多種宗教。因此,他們認為在宗教中研究宗教是不可能的。但實際上,很多宗教信徒都在潛心研究其他宗教派別。因為對他們來說,只有壹個神,雖然會有不同的名字、形象,甚至“分身”,這和希臘羅馬世界的宗教觀有些相似。宗教壹詞的起源中國文化認為,有壹個創始人和壹個崇拜對象是“宗”;有壹群追隨者,某個儀式就是“教”;西方文化的宗教宗教由拉丁語“re”和“legere”演變而來,意為“再”和“聚”,指的是壹群人為了壹個目的而聚在壹起,發展到有著相同的信仰,相同的信念,並且為了這個信仰而不怕生死的地步。值得註意的是,在中文中,宗教這個詞並不等同於英文religous信仰的意思。宗教原本是壹個佛教術語,不是它現在的內涵和外延。比如歷史上中國的道教就不是這個稱呼。宗教這個詞是用來指所有宗教信仰的意義因翻譯而發生的變化。宗教這個詞作為壹個專門的佛教術語,它的含義,即自稱為教派,改信其他宗教,已經被遺忘了。宗教的起源早在原始社會就存在了,其根源和基礎在於生產力發展水平低,原始人對自然鬥爭力量的軟弱。當時的宗教規範往往成為人們共同遵守的社會規範。在最原始的時代,在階級分化出現之前,人類就開始了各種宗教活動。這在很多考古發現和歷史記載中都可以知道。人是自然界中最復雜的生物,尤其是在思想和精神上比自然界中的其他生物更復雜;而人的行動是受思想支配的。人的思想活動,人對自然力的敬畏,對自然界各種現象的思考等精神活動,為什麽會變成宗教這樣的社會活動?從原始宗教的產生來看,在國家機器等管理人的集體活動的組織尚未出現、科學教育還很不發達的時代,宗教是限制人的自然屬性、保證和培養人的社會性的唯壹有效手段。從考古和民間傳說中,我們知道原始宗教崇拜身邊的事物,比如獵人崇拜各種動物和山神;漁民崇拜河神、水神;收藏家可能崇拜各種植物,如樹神和花神。這些崇拜的對象既不是抽象的精神神,也不是主宰世界的唯壹神,而是與人類活動密切相關的自然事物。而且祭祀活動是所有部落成員參加的,由部落首領或者所謂的能與神靈溝通的祭司主持。因此,崇拜活動不僅僅是壹種儀式,更是壹種增強全體員工集體意識的活動。也許後者才是崇拜活動的真正目的。至於精神寄托、精神慰藉等崇拜和宗教的超前作用,只是宗教在社會活動中後期發展和普及帶來的次要作用,而不是宗教成為非常重要的社會活動的根本原因。隨著社會的發展,集體活動的規模越來越大。特別是隨著國家這種高級組織形式的出現,宗教崇拜變得越來越抽象,死人、鬼、鬼怪都進入了崇拜對象,宗教崇拜儀式變得越來越恐怖,甚至不得不把人作為崇拜對象。說這些行為是精神寄托和精神慰藉不太合理,但解釋為壓制人的自然特性,支持加強人的社會性更合理。對服從的強調和特殊宗教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是宗教存在和發展的主要原因。所以歷代統治者對宗教儀式都特別熱情,有時會利用手中的國家機器來推行壹種自己喜歡的宗教。甚至有的統治者指定壹種宗教為國教,這與國家的法律法規是壹致的,國家的最高統治者往往是宗教的最高領袖。那就是充分利用宗教在保證和培養人的社會性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