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壹條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和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並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經營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從事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