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本不能異地更新,必須交回當地派出所。《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規定,戶口登記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有派出所的城鎮,派出所管轄範圍為戶口管轄範圍,沒有派出所的鄉鎮,鄉鎮管轄範圍為戶口管轄範圍。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居住在分散地區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戶口。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