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誌願服務,是指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地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第三條開展誌願服務活動,應當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誌願服務發展,積極提供資金和政策支持,推動誌願服務向廣覆蓋、多層次、寬領域發展。第五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建立誌願服務協調機制,將誌願服務納入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考核內容,負責全市誌願服務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和經驗推廣。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誌願者登記、誌願服務組織登記、相關違法行為查處等誌願服務管理工作。
教育、人社、財政、文化、衛生、工會、* * *共青團、婦聯、科協、殘聯、法學會等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誌願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和推進本區域的誌願服務工作。第六條全社會應當尊重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的工作,大力弘揚誌願服務精神。鼓勵社會各界和公民參與誌願服務活動。第七條誌願服務是創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校園、文明家庭、文明社區等各類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考核內容。其他評比表彰應當將誌願服務納入考核內容。第八條3月為全市學雷鋒誌願服務宣傳月,3月5日為誌願者日,4月為誌願服務集中活動月。第二章誌願者第九條本辦法所稱誌願者,是指具有與其誌願服務活動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和體力從事誌願服務的自然人。
誌願者應當具有與其誌願服務活動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學生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經其監護人同意或者由其監護人陪同,可以參加適合其年齡、身心狀況和智力狀況的誌願服務活動。第十條誌願者可以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誌願服務信息系統,或者通過誌願服務組織,登記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
誌願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第十壹條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自願申請加入或者退出誌願服務組織;
(二)獲取真實、準確、完整的誌願服務信息;
(三)根據自己的意願、時間和能力,選擇參加誌願服務活動;
(四)獲得從事誌願服務活動所必需的物質條件和保障;
(五)接受與誌願服務活動相關的知識技能培訓和崗位培訓;
(六)對誌願服務組織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有困難時,優先考慮誌願服務;
(八)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二條誌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誌願服務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接受誌願服務組織的指導和安排,參加誌願服務組織開展的教育和培訓,履行誌願服務承諾,完成誌願服務工作;
(三)因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誌願服務的,應當及時告知誌願服務組織或者誌願服務對象;
(四)尊重誌願服務對象的意願、人格和隱私權,不得泄露誌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或者損害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不得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變相收取報酬、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六)維護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的聲譽和形象,不得利用誌願者身份從事營利性或社會公德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