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支出或者收入明顯超過本人工資的,有關部門可以要求工作人員說明這部分財產的來源。當事人不能證明這部分資金來源合法的,涉嫌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其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合法的,差額部分視為違法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繳財產差額部分。有關法律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視為違法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應予追回。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而不報告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